1.我国有哪些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属于程序性法律程序中的公力救济型程序。以诉讼程序形式调整社会关系,是统治者维护其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需要。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统治秩序的危害大小,危害越大,就越有必要采用诉讼程序来调整。诉讼程序以国家的司法权为依托,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终的救济方式。按解决冲突的内容可以把诉讼程序细分为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类。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受刑事惩罚的活动以及由此发生的关系。由于刑事诉讼以实行国家刑罚权为目的,虽刑事诉讼在实行国家刑罚权之中,也寓有保障人权之意,但此非刑事诉讼之主要目的,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多表现为权力行使的程序,一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阶段。
行政诉讼程序系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请求国家司法机构予以撤销(救济)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有双重目的: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是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前一目的与民事诉讼相同。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解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私法关系所生纷争,由国家司法机构予以裁判的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重性:保护私权、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等,这一点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原理、规则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换言之,在三大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程序居于更为基本的地位。以行政诉讼程序为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很大的相通性,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某些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参照适用。
在军人维护权益的过程中,以上三种诉讼程序都有可能用得到。比如,遇到借款纠纷,就有可能要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遇到人身伤害,既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索要损害赔偿,若是伤害严重的,又要作为被害人参加到刑事诉讼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遇到政府部门执法不公或有误时,就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纠正政府的不当行为。
【法条指引】
《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军人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走诉讼程序,还有什么解决途径?
军人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可行的,但是诉讼程序一般耗时较长,程序比较繁琐,经济成本也比较高。相对而言,通过调解程序比较简便快捷。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广义上的调解,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狭义上的调解就指的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成员扎根于群众之中,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调解委员的能动作用很大,方式灵活,方便易行。它突出的特点是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组织,还能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案例】
远在新疆当兵的小黄向家乡东部某县人武部反映母亲遭邻居“殴打”。调解员上门后获悉,几年前小黄母亲为邻居韩某打工,尚有5000元工资未结清,双方争吵多年。后因小黄家一棵树影响韩某车辆进出,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辖区人武部领导和调解员连续3天到两家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这种调解,省时省力,又维护了邻里之间的关系,在军人远离家乡,鞭长莫及的情况下,是解决军人家庭矛盾、邻里矛盾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法条指引】
《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军事检察院如何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置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专门检察院的一种。军事检察机构分三级设置,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和空军军事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受本级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管辖下列案件:
(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
(2)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
(3)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共同犯罪的非军人。
【法条指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4.军事法院如何设置?
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审判涉外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二级。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1997年经中央军委批准设立)等。但没有设立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法条指引】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按照下列规定管辖所在单位和案件管辖单位的刑事案件:
(一)军级以下单位的保卫部门按照侦查权限分工,管辖副团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副处级以下人员犯罪的案件;副大军区级单位的保卫部门管辖正团职、专业技术七级、文职正处级以下人员犯罪的案件;军级和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大军区级单位的保卫部门管辖前项规定以外的正团职、副师职、专业技术七级至四级、文职正处级和副局级人员犯罪的案件;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上述人员犯罪的案件,以及前项所列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总直属队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副师职、专业技术四级、文职副局级以下人员犯罪的案件。
正师职、专业技术三级、文职正局级以上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由总政治部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职务的,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