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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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行政复议(22)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而不得仅仅口头将行政复议决定告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除列明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以及被申请人和作为法人的申请人、第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自然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理由,复议结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作为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等内容以外,还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28,倪某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A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的,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此案案情复杂,既涉及到倪某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所盖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书专用章的效力,又涉及到倪某办理该土地使用证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无法在60日的期限内查清事实。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将复议期限延长至8月21日,并于7月27日通知县国土资源局和倪某。在延长的期限内,市国土资源局查明,A镇村镇建设服务站负责人在倪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无土地地籍调查资料情况下,私自向倪某填发了盖有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书专用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盖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书专用章已于1995年3月16日被某县人民政府明令停止使用。8月21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倪某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变更为,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公告倪某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无效证书。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60日内,即7月28日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在对该案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发现此案案情复杂,需要作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不能在7月28日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本案的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准,决定将复议期限延长至8月21日,既符合法定的批准程序,又没有超过最长30日的延长期限,并在延长的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制作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市国土资源局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都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8.怎么保证当事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第三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不依法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理,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履行。

那么,我国法律对保证当事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分别对其进行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是对被申请人的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是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作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被申请人如果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就应当向其发出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作为被申请人的主送机关、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履行的法律依据、责令履行的期限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处理。

对于不是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强制其履行:

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典型案例】

2004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某小区285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10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小区施工数月之后得知,其所在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收回其建设用地的批复。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收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小区285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之后市人民政府不仅没有履行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而且还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土地使用权为由,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省人民政府反映后,省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市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省人民政府无法保证其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省人民政府责令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人民政府的《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