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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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国家机构(2)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哪些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解释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非常重要。监督宪法的实施,就是纠正和撤销违宪行为,以确保宪法得以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比如,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备案审查,如果出现违宪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抵触的前提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当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4)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接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和决定代理人选,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缺位的,可分别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人选。

(5)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组织执法检查,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此外,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也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的监督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5.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长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委员长确定。会议举行前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长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委员长会议的基本职责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将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汇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任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组成人员和顾问人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委员长签发。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或者秘书长签发。委员长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工作方式就是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和各项议案,讨论和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并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召开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和其他议案,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确定,一般为5至7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7.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全国人大目前共设有九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委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各专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因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包括: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此外,专门委员会还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同时,法律还对一些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特别规定:

第一,民族委员会审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并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

第三,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委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四,外事委员会审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提请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核结果的报告。

8.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哪些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大量的经常性工作要做,需要一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还包括: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1)办公厅

办公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办公厅下设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部门,主要承担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定有关的议案草案和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计划;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调研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络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外国议会、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联系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办理和接待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后勤保障和会议服务工作等。

办公厅还下设培训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会议中心、图书馆、中国人大杂志社等单位,承担常委会机关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