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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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国家基本制度(5)

社会保障是一个由多个系统与项目组成的体系,不同的社会保障系统或者项目承担着不同的社会保障责任,解决不同的民生与社会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财政来源、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符合国情,而且要尊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发展规律。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区域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循序渐进地予以推进,否则欲速则不达。

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一项基础性保障制度,由财政负责提供专款,面向低收入或者贫困阶层,为符合条件者提供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面向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制度,它建立在劳资分责、政府支持的基础上,负责解除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3)社会福利。

主要面向特定群体提供福利津贴、福利设施与社会服务,如老年人福利包括老年津贴、老年设施、老年服务等,残疾人福利包括残疾人津贴、康复、特殊教育等。社会福利是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障系统。

(4)补充保障。

补充保障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保障性项目,用于弥补法定的基本保障制度的不足,通常包括职业福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社会互助等。

2.为什么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践证明,人口因素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是否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过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

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一项义务。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国家提倡的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等情况,一般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我国宪法对于保护环境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活环境,是指人生活、居住的环境。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成为国家各项事业的中心,一段时间内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土地退化、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避免环境破坏给人类造成的灾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宪法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国家一项基本政策,在此基础上,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不同领域环境保护的制度措施、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八大报告还独立成章、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作了战略部署。总之,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需要全社会坚持不懈的努力。

第五节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什么是依法治国?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1999年修改宪法时增加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成为一项宪法原则。法治和人治相对应,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念和方式。法治有许多特征,但核心的是法律高于个人。法律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最高准则,当法律和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作为最终评判标准。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制统一包括立法上的统一和法律实施上的统一。

(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既包括不得同宪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也包括不得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3)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最高活动准则,一切主体都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2.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照宪法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宪法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国家机构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的规定,是人权的保障书。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坚决制止和纠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要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3.怎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统一,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坚持立法的统一。

立法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是坚持立法统一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国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赋予一定机关对特定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违法文件予以撤销的权力,从而确保立法统一。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立法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要坚持执法的统一。

执法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关键。只有立法统一,没有执法统一,法制统一就是一句空话。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三,要反对特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和本质内涵。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