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宪法,宪法的特征是什么?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源自西方,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
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
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子法。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四,宪法的修改不同于一般法律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是,“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宪法有什么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第二,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第三,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现代宪法确立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尽管各国的具体宪法制度不同,但都体现了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得到了普遍认同。当然,这些原则体现在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中是有本质不同的。概括起来,现代宪法确立的原则主要有三条:
第一,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各国对人权原则在宪法上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既明确规定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如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日本、白俄罗斯等国的宪法也是如此。
二是并不明文规定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德国基本法、比利时宪法等。
三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较少,如法国宪法。
第二,民主原则。
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民主原则首先表现为国家形态,它的特征是代议制。人民通过自由、平等的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尽管国家的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不同,但一般都采用代议制形式,如议会制。
第三,社会利益原则。
现代各国的宪法大都规定了社会利益原则,强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相互协调。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
(1)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制度的出现;
(2)一些发展中国家摆脱殖民主义的统治,取得独立后,确定了民族主义的国家建设目标;
(3)有些曾经极端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总结宪法实施的经验与教训,对国家作了结构性调整,更为重视社会福利与社会协调发展。
4.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而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最根本的就是要统一到宪法。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内容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第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出,于1953年普遍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这表明,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1)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2)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
而依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2)通过的人数要求不同。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还特别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公布的机关不同。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6.我国宪法发展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1954年宪法颁布后,宪法和宪法的实施普遍受到尊重。1954年宪法颁布后仅两年,我国就完成了宪法规定的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起,人治思想抬头,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68年秋,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毛泽东同志1970年3月8日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1954年宪法的建议。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这就是1975年宪法。从形式上看,1975年宪法的条文数量从1954年宪法的106条锐减为30条,各部分比例很不合理,总纲就占了15条,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仅有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3条,国务院有2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有1条。从内容上看,1975年宪法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指导思想,破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部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抛弃了1954年宪法中很多正确的内容。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国家开始在政治、思想、组织和经济方面进行全面的拨乱反正。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60条,条文数量比1975年宪法增加了一倍,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又承袭了1975年宪法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指导思想,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带有明显的缺陷。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1978年宪法越来越表现出与客观实际的不适应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对它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恢复并根据新形势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1978年宪法已经显然不能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有必要对它进行系统修正。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7.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建国初期,大陆尚未全部解放,国内战争还在继续,敌对势力十分猖獗,一些地方的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条件尚不成熟。到1953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时机基本成熟。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秩序基本稳定。
新中国成立后两年间,迅速解放了除台湾以外的中国领土,基本完成了祖国统一。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我国成功地进行了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从1950年10月到1953年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上清除了国民党逃窜后潜伏下来的特务以及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安定了社会秩序。1953年7月,抗美援朝战争胜利,消除了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新生政权的重大威胁。至此,我国完全具备了制宪所需的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