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是家具厂的一名木工。这个厂子的条件很差,厂房内外堆满了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垃圾。最可气的是,为了省电,厂里一直没有在院子里装电灯,这样一来,每天晚上上下班人人都是提心吊胆的,生怕一不小心撞在什么上受伤。一些工人找厂长反映这些事,他却很不以为然,总是说,改善厂里的环境要花不少钱,还不如把这钱分给大家更实惠些,还说大家来厂里又不是做老爷享福的,有困难克服一下就行了。
2011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李某加班到深夜,外面突然下起大雨,厂长要李某用塑料布把院子里的半成品和木材盖起来。由于天很黑,又没有灯,忙乱中李某碰翻了一堆木材,滚落的木材把李某压到了下面。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住院费两万余元,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厂子虽然负责全部的医疗费用,但李某已经落下了残疾,因此李某向厂里提出要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厂长要求李某按照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只有经过工伤认定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李某不知道自己这个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也不知道应当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专家评析】
毫无疑问,李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家具厂没有建立合格的安全卫生环境,造成了安全隐患,以致给李某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规定,李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李某或其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出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必须是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书;
(4)外出务工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明,如果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公共利益的,应有企业或县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特殊情况,也需要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如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如果是劳动者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可以免去第3项材料。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综上所述,李某可以通过以上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除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李某本人的13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李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办法》
第4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17.劳动者因抢救火灾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宣讲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该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的工伤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视同工伤。所谓视同工伤,就是指虽不是工伤,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应当按工伤对待,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应视同工伤,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
朱某在市经济开发区的一家玩具厂上班。一天下班后,他发现隔壁工厂发生火灾。于是他立即报警,并奋力救火。大火被扑灭后,朱某已经被烧成重伤。当朱某要求单位按工伤处理时,单位却认为对于他的损害应由隔壁工厂赔偿。
【专家评析】
本案中,朱某自愿参与救火,维护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值得肯定和赞扬。我们不能让做了好事的人流血又流泪,因此法律对这类有利于社会、国家、他人的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在本案中,朱某遭受重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原则上应当由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没有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为朱某主动进行工伤鉴定申请,他也可以自行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为工伤。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