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为了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非法搜查行为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才具有搜查权,并且侦查人员搜查时,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如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去年,白某和姐姐到超市买东西。两人逛完超市出来时,出口处警报器发出一阵尖叫。超市保安怀疑白某身上藏有没付费的物品,要求白某配合调查。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白某当即将外套脱下,并将衣兜里所有东西掏了出来。但再次经过出口时,警报器仍然尖叫不止。这时,超市保安发现白某胸部偏高,怀疑里面藏有物品,遂要求其在女员工的陪同下到超市厕所配合检查。
超市的要求遭到了白某姐妹俩的坚决反对,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白某不得不在超市办公室里脱去外套,甚至将秋裤脱去一半,结果没发现藏有物品。超市女员工仍然认为白某高耸的胸部有问题,无奈,白某只好掀起毛衣接受了女员工检查,结果证明白某是清白的。
【专家评析】
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情形出现。尤其在大型商场、超市较为常见。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案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137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商场、超市的保安人员通常是由商家自行聘请的工作人员,保安人员是普通劳动者,不是有权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因此,保安无权对顾客及顾客所携带行李进行搜查、检查。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会被处罚吗?
【宣讲要点】
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儿童或者残疾人进行街头乞讨,以换取人们的施舍。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主要是利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进行乞讨或者变相乞讨行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弱点或亲属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指使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利用他人乞讨,是指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包括租借或者其他形式。租借,是指给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等的家属、监护人或其本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使其进行乞讨谋取非法利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在适用处罚时,要注意处罚的对象是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者,而不是乞讨者,对于乞讨者,尤其是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要进行劝导,引导、护送至救助中心或通知有关部门。如果行为人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如偷窃、打架斗殴等,则对其所实施的数种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典型案例】
某公安分局在辖区内发现一名男子用手推车载着一名残疾女子在路上乞讨。该女子系聋哑人,双脚残疾,身份不详。该男子詹某交代,其于2012年左右在老家捡到该女子,后带到广东多地乞讨。公安机关对詹某及其妻子刘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5日、10日。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残疾人乞讨的案件。利用他人乞讨,是指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包括租借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詹某和刘某利用捡到的残疾女子,在广东多地乞讨,很明显符合利用残疾人乞讨的行为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对詹某及其妻子刘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5日、10日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强行乞讨滋扰他人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近年来,在城市街头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几个衣着褴褛的成人带着两三个孩子在街头向过往行人乞讨,一些小孩子会伸着脏兮兮的小手拦在行人的前面一路跟随,甚至牵衣抱腿又哭又叫强行乞讨,让人避之不及。这种现象和行为显然干扰了社会秩序。
冒犯性乞讨行为,是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反复纠缠,是指乞讨人员向他人行乞遭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其他令人反感的方式继续乞讨钱财。强行讨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秽语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乞讨的。这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滋扰他人,不达到乞讨的目的则不放过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典型案例】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前往公园游玩。当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经民警调查,两名乞讨妇女每天在烈士公园门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强行乞讨。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对两人处以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这两名乞讨妇女的行为,就严重滋扰了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私人财物,均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威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8.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构成违法行为吗?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是治安违法行为。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吓物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威胁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如因受到过度的恐吓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
【典型案例】
吴某向警方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网络微博上实时发布拟对其攻击的信息,称要到家中登门殴打。当日吴因未在家而躲过此劫,他十分担心自己人身安全,并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接警后,警方固定和留存证据,并锁定当事人闫某。
闫某称,其经常上网浏览,评论时事,近期在微博上对吴某发布的言论不满,便开始对吴言论攻击,遭到吴驳斥后,便决定在现实中报复。闫某在网上公开自己的报复计划,并利用微博“直播”实施过程。目前,闫某因涉嫌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5日处罚。
【专家评析】
互联网已成为网民表达自我、沟通交流的平台,但通过网络恐吓他人,危险他人人身安全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
本案中,闫某在网络微博上实时发布拟对吴某攻击的信息,威胁了吴某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9.如何处罚侮辱他人的人?
【宣讲要点】
侮辱违法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侮辱他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倾向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涂划、站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地沙滩游泳区的墙壁上,不知何人在墙上用蓝色粉笔写下“张某兰、女、131XXXX6813”,后面还写了很多带有侮辱性的话。不知道她和涂鸦人有什么过节,这样的涂鸦在其他地方还有两处。当地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是王某所为,王某也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于是,民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进行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涂鸦者王某指定对象明确,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侮辱违法行为常见的客观表现有:第一,使用暴力侮辱他人,如当众殴打他人,强迫他人钻胯、学动物叫等。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暴力侮辱他人仅限于造成轻微伤以下危害后果。第二,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如当众揭示被侵害人的隐私、生理缺陷,辱骂他人等。第三,通过传播侮辱信息的方式侮辱他人,如通过张贴、散发侮辱性传单,在互联网上上传侮辱性文字、图片、音像,利用手机短信发送侮辱性文字等。
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