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64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1)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3、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除组织播放之外,还包括出借、传阅等传播方式;(3)犯罪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得具备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
周某某、王某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
200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泉堡快乐影吧内,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播放场次达15-30场次以上。2007年12月15日二被告人被查获。当场起获淫秽光盘16张、DVD播放机3台,电视机1台、电脑显示器2台等物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5千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多次组织播放淫秽光盘,其主观上明知此种行为危害社会却希望其发生,存在主观故意,但其并无以此牟利的主观目的。从客观方面分析:首先,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播放淫秽的淫秽音像制品为光盘,且经鉴定属于淫秽光盘;其次,从播放场地看,二被告人在网吧播放,由于网吧系开放的公共场所,故其受众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再次,从播放的手段看,二被告人是通过DVD播放;最后,从后果看,二被告人播放的场次达30次以上,也符合法定的定罪条件。因此,法院对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罚当其罪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
第十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至30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2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一百二十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宣讲要点】
1、 什么是组织淫秽表演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组织淫秽表演罪就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组织淫秽表演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且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实施淫秽表演的行为。(1)组织,即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方式招揽安排表演人员,还包括安排表演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以及招揽观众等;(2)表演,首先是表演者,既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其次是表演的受众,应当是当众进行的表演,观众应该包括3人以上。(3)淫秽表演就是关于性行为或者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表,包括性交表演、手淫、脱衣舞、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摸拟性动作等方式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限于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大多为歌厅、舞厅、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表演者本身并非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实施。实践中多为经营者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本罪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可。
2、对组织淫秽表演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65条规定,犯本罪的,一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2)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3)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4)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如何区分本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具有一致之处,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都有组织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组织的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属于现场淫秽表演;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仅仅是组织播放,而播放的内容为淫秽音像制品。(2)组织行为的必要性不同。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亦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5、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性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目的不同。组织淫秽表演罪中参与的表演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目的是让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目的并非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满足参加淫乱活动的人的某种精神需求,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且不具有牟利的目的。(2)行为方式不同。组织淫秽标准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体舞表演;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主要是男女性交以及其他淫秽下流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组织淫秽表演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
【典型案例】
重庆访问科技公司、郑某等组织淫秽表演案
2008年9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戴某某商议合作建立视频聊天网站,随后两被告人找到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制作FLASH视频聊天软件。同年10月,被告人郑某要求本公司技术部门开发一个视频聊天网站平台,后该公司技术负责人郑X与被告人刘某某将FLASH视频聊天软件上传到视频聊天软件平台上,并于同年11月建立了www.27by.com,www.ud99.com视频聊天网站。2008年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视频聊天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视频聊天网站(收费型一对一聊天室形式),并负责视频聊天网站的日常运营及管理,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负责视频聊天系统平台的视频聊天软件的开发以及持续维护更新。协议还约定,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向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推广软件以使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建立自有推广渠道,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有权分享自行推广全部收入的65%等内容。此后,被告人郑某、戴某某、刘某某在原有www.27by.com聊天网站的基础上,又建立了www.love65.com、www.love3l.com、www.56vn.com等网站,并进行推广,上述四网站最终都指向同一个后台数据库,该数据库由被告人郑某管理。被告人何某在视频聊天网站中负责招募专职女主播小姐,并对其管理,其管理模式为,专职女主播小姐分三组,每组9-12人,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何某管理,专职女主播小姐的收入为固定工资加网民消费提成的20-27%;何某的收入为固定工资加专职女主播的提成或专项提成。被告人张某系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负责联系兼职女主播代理。专职女主播小姐由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及上网的电脑;兼职女主播小姐在家里或其他地方上网,其收入为网民消费提成。网民在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必须充值2元进入聊天室与女主播聊天,而后,在网站上充值购买K币(虚拟货币1:100)进入聊天室。网民按照女主播的要求给她在网站里用K币购买虚拟礼物(如别墅、飞机等),按礼物的大小可看见女主播穿着性感、透明的衣服或者只戴胸罩、穿内裤,在视频镜头前进行的各种内衣秀、脱衣秀、丝袜秀、自摸秀或者用性玩具模拟性交动作、发出性交时的叫床声等淫秽表演。三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利用所招募和联系的女主播、兼职女主播小姐进行淫秽表演牟利。截至2009年6月,通过上述网站注册用户记录达5703830条,进入聊天室的网民向被告人郑某、戴某某在网站上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达232320笔,金额为14931089.39元。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络组织淫秽表演,被告人郑某、戴某某、刘某某、张某、何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提起公诉。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审理后认定,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被判处100万至50万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郑某、戴某某、刘某某、张某、何某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1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后,刘某某、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互联网发展的新类型犯罪问题,即裸聊是否构成犯罪。一般而言,个人之见"点对点"的裸聊行为,由于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加之其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危害性,仅属于道德问题,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而本案的不同在于,数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相互串通,以所谓的"合作"方式,通过建立裸聊网站的方式,长期招募"女主播"开展内衣秀、脱衣秀、丝袜秀、自摸秀或者用性玩具模拟性交动作等表演,此种行为属于淫秽表演,并从中牟利,且持续时间长、观看人数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故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八十六条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