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从本案来看,孟某在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申请签证的材料,在骗得日本驻华领事馆的出境证件后,将所骗取的出境证件出售给他人。其不仅具备出售出境证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出售出境证件的行为。故其行为已符合出售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还有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问题。被告人孟某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申请签证材料,骗取签证,实际上已经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那么为什么法院没有按骗取出境证件罪进行处罚呢?从两罪的构成上分析,二者在主观上都具有营利的目的,都有出售出境证件的行为,不同之处在于骗取出境证件罪主张上须明他人为组织偷越国(边)境使用,客观上又实施出卖行为,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主观上并不知道他人的使用目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本案中,被告人孟某在骗取签证后,并不知道他人他用出境证件的目的,因此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实践中,行为人多通过商务考察、会议交流等名义向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交申领出境材料,骗取出境证件,而后用于出售。在该罪的理解和适用中,尤其是注意犯罪既遂形态的把握。购买出入境证件的人是否实际成功出入境,不是界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既遂形态,本罪实质所规制的乃是交易行为,交易成功即标志犯罪既遂,另须注意行为人若出售的出入境系虚假的,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该证件系行为人自身伪造、编造,则应区分是出境证件还是入境证件,若为入境证件,则又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数罪并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十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将偷越国(边)境的人员送出或者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车船等交通工作或者徒步将偷越国(边)境的人员送出或者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偷走国(边)境而积极运送。实践中,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通常以营利为目的,但也能排除有时行为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运送行为。
2、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处罚?
对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根据《刑法》第321条的规定了两档刑,对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何认定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10人以上的,属于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20万以上的,构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如何界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未遂?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行为犯,但并不是行为人只要一着手实施运送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本罪犯罪既遂的形态是指将偷越国(边)境人员运送到达指定或者约定的足以偷越国(边)境地点。
4、如何区分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具有相同的法定刑,是一个选择性罪名。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将二者分开,各自规定了法定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运送,就不可能完成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实践中,有些人虽不直接参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为他人提供偷越国(边)境提供便利,如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向导等,从而使偷越行为得以完成。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好这两个罪的界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方面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如果仅是为偷越国(边)者提供交通工具、引路等行为,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典型案例】
李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05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福建籍人员陈XX、池XX等人准备偷渡出国打工的情况下,伙同同案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金冠花园一号楼10X房、金鸡山酒店等处为陈XX、池XX琴等人提供偷渡时可能会应用到的相关英语培训,便于顺利偷渡;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将陈、池二人送到福州长途汽车站,并安排二人乘坐长途客车到广州以偷渡出境;同年11月10日,陈XX钦、池XX分别持与其身份不符的加拿大护照和美国护照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出境,准备经日本偷渡去美国,途中在日本东京转机时被日本警方查获遣返回国。
2006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福建籍人员薛XX准备偷渡出国打工的情况下,伙同其他同案人在福建省福州市怡心居招待所、金仕顿酒店等处为薛XX等人提供偷渡时可能会应用到的相关英语培训,便于顺利偷渡;2006年2月26日李某带薛XX到广州,并为薛安排食宿、转交署名为"华志伟"的台湾护照、台胞证,拿取偷渡用的配套机票;次日,李某带薛XX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安排薛XX持本人的护照和署名为"华志伟"的台湾护照办理了广州至金边及广州至墨尔本的登机牌,并用薛本人护照及柬埔寨的签证办理了边检出关手续,进入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航班候机室后,薛XX使用去墨尔本的登机牌登上墨尔本的航班企图偷渡去澳大利亚时被查获。
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偷渡人员提供针对性的通关英语培训,已超出通常意义上的英语培训教学范围,且有安排住宿和交通,帮助转交偷渡使用的机票、护照等证件的犯罪行为,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整体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告人李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在明知他人准备偷渡出国的情况下,积极对偷渡人员进行英语培训以应付通关的需要,且将非法出境人员送至离境口岸,转交与出境人员身份不符的虚假证件,并安排食宿,拿取机票,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切实帮助,其行为主客观均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特征,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三、偷越国(边)境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国(边)境,或者虽然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以伪造、变造的证件或者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具体如通过隐藏在进出境的飞机、轮船、汽车里、集装箱内等方式蒙混出入国(边)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是指:(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中国人、外国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边)境线而予以偷越。如果行为人没有偷渡的意图,根本不知道是国(边)境线而误入或者误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对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处罚?
对犯偷越国(边)境罪的,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偷越国(边)境的非法行为,也偷越国(边)境罪相比较,有以下不同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偷越国(边)罪侵犯的国(边)境管理秩序,而投敌叛变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中国公民,与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因为策动、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可以构成共犯;(3)犯罪动机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毒、有的是为了拐卖妇女、儿童、有的是为逃避国内的法律制裁、有的是为了追求国外的优裕物质生活;投敌叛变罪的犯罪动机是背叛国有,投靠敌人,目的是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
4、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偷越国(边)境行为常常与其他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如利用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实施走私行为的,这就触犯了数罪的问题。以利用偷越国(边)境实施走私为例,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行为人是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即偷越国(边)境和走私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从其主观上分析,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走私,偷越国(边)境只是实现其走私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两罪之间构成一种牵连关系,应采取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