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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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

五十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行为对象是国(边)境,包括国境和边境。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划定的疆界;边境是指我国与邻国尚未明确划定而双方实际控制的边界线。对于我国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交界,通常也理解为边境。客观行为"组织",具体包括领导、策划、指挥以及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的拉拢、引诱、介绍等,"偷越"是指不具备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偷越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例如以假护照蒙混出入境、不在规定的口岸、关卡出入境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没有取得出入国(边)境的资格,仍然实施组织偷越的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

2、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对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了二档处罚:第一,对一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具有第318条规定的七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10人以上的,应认定为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318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数罪罚。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同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在分别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31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典型案例】

顾某、王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2002年9月,顾某、王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三盟公司。在公司成立后,顾某、王某明知公司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签约权以及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无劳务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间,擅自招收和通过他人招收赴马来西亚的出国劳务人员,先后11次组织140余人以旅游的形式出境赴马来西亚非法务工,收取每人人民币2.8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费用,并通过通州市建筑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为出国劳务人员非法办理了《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以及找人办理赴马来西亚的签证和飞机票。当劳务人员到达马来西亚后,由当地的同伙以非正常途径办理所谓的工作准证、安全证。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顾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明知三盟公司无对外劳务经营权及我国与马来西亚无劳务合作关系,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招收出国劳务人员,以旅游签证的方式,非法组织多人赴马来西亚务工,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专家评析】

但当前在利益的驱使下,出境打工的人逐渐增多,一部分打工者是以旅游、商务考察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后出境,非法滞留国外。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在于侵害了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本罪"偷越"应指不具备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客观行为方式和手段既包括不在既定的关口离岸、以假证件或者其他蒙骗方法在关口蒙混出境,也包括先骗取出境证件,再以所谓的"合法"形式"非法"越境。从本案来看,顾某、王某明知三盟公司无对外劳务经营权及我国与马来西亚无劳务合作关系,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招收出国劳务人员,以旅游签证的方式,非法组织多人赴马来西亚务工,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且主观上均是出自故意,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30日)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刑法第318条第(二)项、第321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日)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五十九、骗取出境证件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骗取出境证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需的出境证件,而且将所骗取的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使用。弄虚作假,具体包括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等,例如编造虚假的境外商务邀请函。出境证件,具体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其中"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而签署的一种许可证明。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实际中主要是从事劳务输出、出国旅游、留学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须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至于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为单个人或者自己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的,不构成本罪。

2、对骗取出境证件罪如何处罚?

对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根据《刑法》第319条的规定,规定了二档处刑标准:(1)一般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是指:(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如何区分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他人实施组织偷越国(边)境使用,故而两罪之间存在关联,但从犯罪主体和客观行为来看,两罪又存在明显区别,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只指自然人。在当骗取出境行为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交织一起时,须注意:(1)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为目的,骗取出境证件,但对于组织行为尚未实施的,只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2)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行为的同时,亦着手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典型案例】

张某骗取出境证件案

2003年5月至2006年10月间,张某提供了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派遣函等,虚构公司要派员赴香港、澳门商务考察的事实,为何某、夏某、黄某等374人向公安机关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商务签注共700余次,用于上述人员偷渡至香港、澳门,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判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出骗取出境证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专家评析】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认定,关键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对于目的性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审查,应着眼于判定取得出入境证件的人是否有组织性地实施偷越国境行为,若为单个人或者自身偷越国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从本案来看,张某从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明确,其明知该公司并派员无赴香港、澳门商务考察的情况下,仍弄虚作假,实施了多次向公安机关骗取港澳通行证的行为,其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被告人张某已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并用所骗取的出境证件导致近400人偷越边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边境管理秩序,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考虑到有自首情节,对其作了减轻处罚的规定也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