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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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10)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公司技术员,其有权进入公司的电脑系统,从犯罪主体而言,徐某某属于依法经授权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人员。但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在本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非法植入编好的计算机程序,通过该程序对本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改,越权"盗取"游戏点数。盗取游戏点数这种虚拟财产,其本质是对游戏系统内部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从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言,此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因被告人许某某盗取后转售牟利高达人民币46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属于后果严重,故许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9月1日)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造成为5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5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程序,(一)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二)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七、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为有效管理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我国制定了《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国家无线电通讯管理制度,任何破坏无线电通讯管理制度的行为均须受法律制裁。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以下两种行为之一,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且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否则即属于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使用;(2)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于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所谓擅自占用频率,即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而占用了无线电频率,或者占用了未分配给本台使用的频率,或在批准的使用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 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如何定罪处罚?

《刑法》第28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本罪属结果犯,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包括:(1)干扰重要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2)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3)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广播电视业务,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后果严重的等。

【典型案例】

马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1997年11月,马某辞去无线电厂的工作,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审批,私自设置无线电台。有关部门得知后,责令其停止使用,被告人马某不听,继续使用。后经朋友的再三劝说下停止了使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听从,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该院根据《刑法》第288条规定,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没有错误,但在适用法律上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该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人马某无罪。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到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的罪与非罪的认定。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不仅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的故意,在客观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的行为,且需要另外的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二是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且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虽然马某的在主观上存在实施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故意,也在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的行为。但考虑到本案中,马某虽然在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后仍不停止,但考虑到其在朋友的劝说下停止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属于结果犯,故马某的行为尚未具备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马某无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第十九条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