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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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10)

23.行人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行人在道路交通中属于弱者,因此,行人只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对行人来说是比较危险的,因此,法律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均是行人的专用通道,是为了保障行人安全通过而专门划定或者设定的。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从这些专用道路或设施通过。

第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交通信号灯不仅指挥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它也指挥行人通过马路。只有当人行横道路口的绿灯亮起时,行人方可从人行横道路口通过,如果是红灯,则应当在路边停下,让机动车通行。

第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在某些路段,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也没有过街设施,这时,行人横过马路就比较危险。因此,行人必须注意来往的车辆,在确认一定距离、范围内没有车辆,能够安全通过时方可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典型案例】

2013年9月1日下午6点左右,由于马某着急回家做饭,走到一十字路口见路面上行驶车辆较少,就准备从一汽车车尾处横穿公路。马某刚走不远,一辆现代轿车正好疾驶过来,马某见有车过来,便立即快速起步,准备横穿机动车道,以赶在车辆到来之前先行穿过。驾驶员胡某见有人横穿公路,急忙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疾驶中的现代轿车将马某撞倒。同时,由于胡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与后车发生追尾,造成后车的前灯和保险杠损坏。现代轿车的后灯也被撞破。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现代车当时的车速为90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70公里/小时。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马某横穿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后经调解,马某撞伤的费用2万元,由马某与胡某按照责任大小依次承担,现代车及后车的损失,由后车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为什么马某被撞了,自己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行人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担呢?

【专家评析】

根据本案情况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和最后的调解结果都是合情合理的。具体原因我们分析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马某由于着急回家做饭,在过马路的时候并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而是冒险穿越机动车道,说明其缺乏交通经验和必要的安全常识,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虽然在此次事故中,现代车属于超速行驶,但该超速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且司机胡某也已经采取了相应紧急制动措施,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马某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造成汽车追尾主要是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现代车及后车的损失,由后车车主承担全部责任”的调解也是正确的。

另外,有关交通意外统计数字显示,构成交通意外的产要原因之一,就是跟车太贴近所致。事实上,后车与前车的距离太近的话,驾驶视野就会被前车所遮挡,无法清楚观察前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生紧急事故,不可避免地撞上前车,引起交通意外。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导致后车追尾,发生了碰撞。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4.第三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宣讲要点】

所谓第三者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其特征在于过错的主体必须是第三人,而不属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任何一方;第三人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作为抗辩事由,即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因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则该第三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第三人过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依据是第三人过错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

第一,第三人过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加害人可以免责。如甲车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超车,在超车过程中碰撞乙车,导致乙车碰撞上丙车。在这里,虽然丙的损害是由乙车造成的,但是甲车的违章行为才是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对于丙车的损害应当由甲予以赔偿,乙可以免责。

第二,第三人过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

当第三人过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那么第三人应根据在事故中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可以相应的减轻责任。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的一个周末,戴某的一位朋友打来电话邀请其去参加生日宴会。戴某愉快地答应了,在匆忙准备一番后驾车前往其住所。当戴某行至某环岛时,恰逢某个体运输司机宁某驾驶的黄河牌大卡车与其并排行驶。同时,在非机动车道内还有骑自行车的高某在戴某的右侧与其并排行驶,三辆车行驶的路线并排成三条平行线。并行不久,戴某发现宁某可能刚喝完酒,其驾驶的车在马路上左右晃行,戴某不得不来回躲避,同时还不停地按喇叭以示意其保持车距。过了一段时间,戴某见宁某某驾驶的大卡车基本保持平衡开始沿直线行驶,遂放松了警惕。可行驶出数十米后,宁某某驾驶的大卡车突然向戴某的车靠过来,为了避免两车相撞,戴某不得不急忙向马路的右侧躲闪,将骑自行车的高某连人带车撞出好几米远,高某被重重的摔在地上,自行车也被撞变形。戴某当即下车抢救伤者,并打电话报了警。高某由于头部受重撞,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随后,宁某经检测确系饮酒。

请问:戴某完全是由于躲避宁某才造成此次事故,戴某应对此事故承担一部分责任吗?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表面上交通事故是由戴某开车碰撞高某,以致高某的身体受到损害,但实际上戴某的碰撞是为了避让酒后开车的宁某,可见宁某与整个事故具有一定的关联,宁某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宁某违反该条规定,具有酒后驾车的违章行为,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宁某在饮酒后驾驶大卡车在马路上左右晃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他的这种违章驾车的行为,这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戴某是为了躲避两车相撞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偏离原行驶路线,将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中骑自行车的高某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戴某在行驶的过程中也不存在违章的行为。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酒后驾车的宁某承担,戴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司机朋友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持车距,在车辆并行时也要注意路面状况,高度集中注意力,以防不测的发生,给自己及他人带来损失和痛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5.为躲避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车辆、行人通行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服从一定的指挥,否则现代交通必然一片混乱,车辆、行人毫无安全可言。

下面,我们着重说说因紧急避险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紧急避险”,是指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紧急避险构成的必要条件,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且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紧急避险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