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经营者在专门配备有保安人员的情况下,其向住宿客人提供服务中就包括有正常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的范围应是保安人员力所能及的范围。如本案发生的情况,谢某在遭人殴打时,某酒店的保安人员在场,制止这种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是保安人员力所能及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保安服务要求的是作为行为,而某酒店的保安人员却不作为,有悖于其法定职责,故本案某酒店未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即应对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本案所揭示的最具法律意义的一点。
在本案这种情况下,谢某既可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也可向本案作为经营者的某酒店请求赔偿,向其中一人行使请求权并使其实际损失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况下,就消灭了向其中另一人的请求权。但在这里,直接加害人与作为经营者的某酒店之间的关系难以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理论来解释。因为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义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同时,共同侵权应是对受害人的同一种权利所实施的行为,而本案直接加害人侵害的是谢某的生命健康权,某酒店侵害的是谢某享有的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前一种权利为绝对权,后一种权利为相对权。绝对权和相对权是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划分的。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有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同时,直接加害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在和本案某酒店分担的问题;某酒店也应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在承担后可向直接加害人追索自己不应承担的部分。这是本案所揭示的另一具有研究价值的法律问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6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40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5、旅客不满意住宿条件,退房后能否要求赔偿?
【宣讲要点】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典型案例】
2012年6月28日,李某等一行4人冒着酷暑来甲市旅游,下午2点40分下榻于甲市某宾馆,住进了带中央空调的506、507号房间,计标准房价360元。住进去之后15分钟左右,李某没有感觉到空调效果,反而有一种越来越热的感觉。于是,李某等一行4人以没有空调为由要求退房,但该宾馆以开门收半价为由,收了李某等4人的住宿费180元。对此,消费者不服,于当日下午5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立即派人去该宾馆调查,并与同双方人员一同到506、507房间进行查看,发现确有空调,同时到另一房间询问一外地顾客,也证实从下午1点到5点多钟一直有冷气。李某辩之:“现在开空调是事实,但当时15分钟内确实没有空调也是事实,我们绝不会无理取闹,但这一官司我们会打到底。”于是李某一行4人与宾馆发生争执。
【专家评析】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面临众多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时,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选择权包括: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其中,一是选择经营者权,即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行为,只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权利人行使即不受限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业组织和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以行业性规定限制消费者必须购买自己的商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了这类行为。二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指消费者有权依自己的经济情况、兴趣爱好决定自己将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在同种类商品存在多种品牌,存在不同档次时,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决定。这其实也与交易中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息息相关。只不过是这一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的表现而已。在消费者进行挑选商品时,只不过是其权利行使的方式,经营者不得干涉。并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销售者的真实意思而强行搭售另一种商品也为法律所禁止。三是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这是指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不受限制,经营者对其不得进行干涉和阻挠。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这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有时难以实现。比如有饭店规定,进入本店只能接受在最低消费水平以上的服务。这种规定实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消费者应充分知悉自己的权利的内容,方能理直气壮地行使之。四是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权。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只有通过比较、鉴别、挑选,才能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从这一角度而言,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自然延伸,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自己真正满意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当正视消费者的这一权利的行使,顺应消费者挑选、比较商品的消费心理,协助消费者完成这一重要权利行使过程。
本案主要涉及到消费者依法选择服务的权利。李某退房的理由是没有空调,但经消费者协会与双方共同现场查看,证实是有空调,并且李某提出的当时15分钟内没有空调的可能性也无法拿出证据。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不构成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协会针对李某提出的宾馆开门就收半价有没有依据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经过询问物价部门,证实宾馆开门就收半价既没有依据也没有惯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向本案作为经营者的酒店请求赔偿,退还房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