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村委会能否随意改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宣讲要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改变土地所有权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并履行特定手续。
【典型案例】
某乡丁村内有A、B两个生产小组。由于B生产队人口增多,村委会决定,将A生产小组靠近B生产小组的一块由A生产小组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转交给B生产小组所有并发包,A生产小组组员不服,认为村委会无权这样做,遂向乡政府反映情况。
【专家评析】
由于我国农业人口较多,有的地方一个村的地理面积较大,因此可能会在一个村内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如生产队或村民小组,也就可能出现村内的土地属于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所有的情况。但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的公有制结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轻易变动的。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只是进行经营和管理,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力。改变土地所有权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并履行特定手续。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特别强调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本案中,丁村村委会无权将A生产小组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转交给B生产队所有,乡政府应责令其改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2、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是否因居住年限而有所差别?
【宣讲要点】
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而确定,并不考虑村民在村里居住年限的长短,因此,土分配地补偿费时也不应将村龄的长短作为考虑因素。
【典型案例】
2011年由于某市大学城建设需要,某大学在某村征地596亩,某村村委会收到征地款198万元。之后,村委会根据全体村民的要求,决定将此款全部向村民分配。关于具体的分配方案,村委会向村民发放了意见卡征求大家意见,并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对户籍迁入该村不满20年的20名村民按每人8000元进行分配,而对本村刚出生的小孩和刚过门的媳妇却是全额进行分配。这20名村民于1998年将户口迁入该村居住至今,与其他村民一样尽了自己的义务,因此他们觉得不公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把该村村委会起诉至县法院,要求撤销不公平的分配案,由被告支付原告全额的土地补偿费。
【专家评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而确定,至于在村里居住的年限不是影响赔偿费数额因素。在村里居住一年的村民和在村里居住20年甚至居住时间更长的村民,在同用途同数量的土地上应获得同等数量的补偿费,因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工具,如果土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生活必面临一定的困难,国家为了维护农民权益,发放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补偿费。而村民委员会如果以各种名义不发或少发给村民土地补偿费是违反规定的,也侵犯了农民的权益。
本案中,居住时间不到20年的村民,按规定尽了与其他村民同样的义务,理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村委会决定的分配方案虽然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但该方案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村村委会应支付这20名原告的全额土地补偿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3、发包方能否干预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宣讲要点】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必须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无权干预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从事何种类型的农业生产。
【典型案例】
冯某是某乡甲村的农民,他今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种植蔬菜,主要是白菜。但是村委会在调查市场行情后,认为种植番茄销路会更好,于是村委会号召村里农民种植番茄。冯某不愿意种植番茄,村委会派人反复做工作,冯某还是不愿意。村委会主任张某认为,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监督权,可以决定承包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遂强令冯某种植番茄,并指出如果冯某不按照村里的统一安排种植番茄,村委会将收回冯某的承包地。冯某不服。
【专家评析】
当承包人承包土地后,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承包方来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因此,承包方必须将所承包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依此规定,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法律的规定。当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时,发包方有权制止。但是承包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从事何种农业生产。对于这一点,发包方无权干预。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监督权并不是干预承包方的经营的权利。
本案中,村委会无权要求冯某种植番茄或者其他任何农产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4、林地的承包期限和普通耕地的承包期限一样吗?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根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对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型案例】
方某是某乡乙村的农民。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方某想承包一片林地,遂引进了一批新的树种。但听邻居说林地的承包期和耕地承包期都是30年,由于这些树种的投资大,生长周期长,效益回收慢,方某十分担心承包期满收不回成本,或者达不到预期效益。
【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苗圃等。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截至2011年,全国24.67亿亩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0%。已核发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21.2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77.4%。同耕地相比,林地有其特殊性。首先,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一年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长,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大。如榉木、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年至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其木材、果实、叶子等均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子辈才结实。目前我国的很多寺庙中都生长着千年以上的银杏树。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到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因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的限制。鉴于林地的上述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关于“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精神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在第20条中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也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案中,方某可以与发包方协商,根据其种植林木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限,对于特殊的林木,还可以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承包期限。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5、发包方能否因为妇女离婚而收回其原承包地吗?
【宣讲要点】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