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车船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2010年12月3日和今年1月28日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将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微型和小型客车(本法称为乘用车)按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修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七档计征,税额幅度为60元至5400元。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车船税的税额幅度上调过大,给群众增加了负担,建议经更细致的测算后适当降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社会公众也要求降低税额幅度。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重新测算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从税负的阶梯式递进考虑,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的,为60元至360元不变;将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幅度由草案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至300元至540元;将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幅度由草案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至360元至660元;对2.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幅度相应作些微调。这样规定,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左右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也基本持平。(草案二次审议稿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