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刘中一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与农业发展关系密切,如果不慎传入病虫害,就可能对我国农业产生巨大危害;如将病虫害传出,也会有损我国信誉,不利于我国的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动植物检疫十分重视,大多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如澳大利亚于1908年,美国于1912年,苏联于1934年,日本于1951年,相继颁布了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我国是农业大国,为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势在必行。
我国于三十年代初开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解放后,动植物检疫事业得以稳步发展。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农业生产、对外贸易以及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数量和种类大幅度增加,传播病虫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立法更显紧迫。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有些委员建议尽快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希望加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立法。
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年来,条例对于推动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条例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并上升为法律:
一是在指导思想和有关内容上要由保护农业向既保护农业又促进对外贸易转变。由于当今各国检疫要求趋于严格化,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国大多要求出口国出具检疫证书,条例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促进对外贸易的需要。另外,为了适应进出口业务发展的情况,草案采取了口岸检疫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检疫相结合的方法,以减缓货物压港,方便货主,有利出口。
二是检疫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明确。条例偏重于作为货物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对运输工具和旅客携带的动植物检疫则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实践中未能对运输工具和旅客携带物实施严格检疫,漏检现象比较严重,需要在立法时弥补条例的这一缺陷。
三是应当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惩处”一章只有一条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准确、及时地制裁违法行为,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口岸检查、检验法律,唯独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尚未制定法律。因此,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也是健全我国口岸管理法制建设的需要。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原农牧渔业部于1986年开始酝酿起草的。当年在原农牧渔业部召开的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长会议上,对起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基本指导思想。会后即着手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的经验和条例发布以来的实施情况,学习、研究了国家已经公布的《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本法有关的法律,借鉴了美、英、法、日、苏等十多个国家的动植物检疫法规,并采取了分片讨论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广泛征求了意见。1987年8月在上海召开了由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和有关部门的专家、领导人参加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讨论会,会后又经5次研究修改。农业部于1989年1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区的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组织论证、反复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该草案于今年8月2日经国务院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又对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现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