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草案》是履行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需要。
国际红十字组织自1862年成立以来,已有150多个成员国,其中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如美国、瑞士、日本、德国、英国、奥地利等。我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改组建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我国于1956年12月28日加入日内瓦公约,1983年9月2日加入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但是由于至今尚未立法,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得不到法律上的确认与保障。国际红十字运动经过100多年的实践,1986年在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章程中确立了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即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通性原则。中国红十字会于1985年当选为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执行理事,1989年成为该联合会副主席,是国际红十字组织的重要成员。因此,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依法履行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草案》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
建国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协助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中国红十字会已拥有1800多万会员,13万个基层组织,成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但是,由于红十字会的性质、任务、作用等尚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通过立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可以使其更好地配合协助政府工作,使中国红十字事业更健康地沿着法制化轨道发展。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中国红十字会法经过几年酝酿,自1990年起,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成专门班子研究起草。经多次举行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在听取法律专家意见,研究国际红十字组织的有关指导文件和一些国家红十字会法的基础上,于1991年4月草拟出了《草案》第一稿,并在红十字会的范围内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1991年7月,分别征求外交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国家编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这些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送审稿)》,于8月正式上报国务院。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之后,又与国务院法制局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1993年6月1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地位。
建国以后,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做了大量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已经不限于卫生救护和一般社会福利工作的范围。同时,根据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联合会90年代战略工作计划的要求,履行人道主义义务是各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因此,《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样规定,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确定的原则,能够保证红十字组织广泛向群众提供服务,多方面地协助政府工作。
(二)关于中国红十字会的任务。
根据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宗旨,总结我国开展红十字活动的经验,《草案》第十五条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职责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履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职责;开展备灾工作和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的救助工作;组织卫生救护培训和参加现场卫生救护,参与输血献血、推动无偿献血;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及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原则及国际人道主义等。
(三)关于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是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标志,其使用范围和条件必须严格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许多国家就红十字标志使用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国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目前在我国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药店、兽医站,甚至饭店卫生间里的卫生袋上都使用红十字标志。这样,不仅使红十字标志失去了严肃性,而且无法保证红十字组织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地履行职责。因此,《草案》在第四章中明确了红十字标志的两种形式和各自特有的作用,并确定了两种形式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依据。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