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官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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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草案)》作说明。

为加强海关队伍正规化建设,海关总署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向国务院提出了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的建议,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呈报国务院。这个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意见并审查修改后,于2002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的必要性

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的主要考虑,一是海关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反走私斗争的尖锐性、对抗性,要求指挥统一、行动快捷、反应迅速、纪律严明,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海关执法的严肃性。海关工作人员在打击走私第一线佩带关衔,明确现场海关工作人员的等级,有利于现场指挥,避免临阵紊乱、贻误时机。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海关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通关效率。实行关衔制度,有利于完善通关作业现场的监督制约、层级管理机制,适应海关业务现场管理及时处置的特点,便于及时处理监管现场发生的紧急复杂事项。三是实行关衔制度,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增强荣誉感、激发进取心,更加忠实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海关廉政建设。四是实行关衔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其海关都实行了关衔制度。具体做法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实行与本国军人相同的军衔制,如俄罗斯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等;另一类实行海关关衔制,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同时,为了处理好与国家公务员职级制度的关系,以免与今后出台的公务员法确定的以职位分类管理为基础的公务员制度不协调,草案规定:被授予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仍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草案第二十二条)。作这样的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都表示同意。

二、实行关衔制度的人员范围

海关队伍的主体是公务员,另外也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为严格控制关衔授予范围,使关衔授予与海关行政执法紧密结合,草案规定,实行关衔制度的是海关下列工作人员:海关总署机关公务员;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员办公室公务员;各直属海关公务员;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公务员(草案第二条)。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等,均不实行关衔制度。海关队伍中的缉私警察已经实行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不实行关衔制度。目前,全国海关实有人数43368人,按照上述范围测算,拟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约占人员总数的79%。

三、关衔等级的设置和批准授予权限

根据海关队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参照我国实施警衔制度的经验,并研究借鉴国外海关关衔制度的做法,我国海关关衔等级的设置,应当体现以职务等级为主,关衔为辅的原则。据此,草案规定:我国海关关衔的等级为:海关总监、海关关务监督、海关关务督察、海关关务督办、关务员共5等13级。其中,海关总监和关务员各为2个等级;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各为3个等级(草案第七条)。总监、副总监对应授予海关总署正、副部级领导人员;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主要对应授予海关工作人员中的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工作人员;关务员对应授予科员和办事员(草案第八条)。这样的等级设置,与人民警察警衔的等级设置是完全一致的。

草案规定的关衔批准授予权限以及关衔等级晋升原则,与人民警察警衔的批准授予权限、等级晋升原则也是一致的(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此外,鉴于海关工作人员已着统一制服,海关总署提出,实行关衔只需在现有海关制服上缀带关衔标志即可,无需置换新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