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人民防空法的必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在作战行动中的运用,空袭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的威胁日益严重,防备空中袭击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
我国开展人民防空工作4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人民防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具相当规模。这些凝结了几代领导人的心血和广大人民群众极大努力的成果,需要用法律加以保护。同时,在几十年实践中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需要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近几年来,随意破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严重危害了人民防空建设。因此,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参考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法,以保证人民防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起草人民防空法的指导思想
起草人民防空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特别是人民战争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吸取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的经验,借鉴国外民防的有益做法,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指导、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
三、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这样规定,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人民防空建设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对新时期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长期准备”,就是在和平时期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重点建设”,就是在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
“平战结合”,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特点,是人民防空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人民防空实行平战结合,用一笔投资办两件事,体现了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既有利于经济建设,也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
四、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十分重视人民防空工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作了一系列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军区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五、关于人民防空的经费保障
建国以来,人民防空建设一直是通过政府预算拨款、各单位筹资和动员社会力量参加义务劳动来保障的。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人民防空的性质。每年除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外,有关单位还根据国家规定承担一部分建设经费,组织人民群众义务参加人民防空建设。因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经费保障的一贯政策和有关规定,草案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国家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六、关于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也是未来战争中敌人空袭的主要目标。做好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是人民防空的主要任务。
七、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点,它直接关系到战时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草案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原则、标准、任务分工、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定额管理以及维护管理和平时的开发利用等都作了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平战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和落实对不同地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不同的防护要求加以分类指导的精神、坚持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统一规定和监管,草案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贯彻平战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统一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标准,并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
同时,为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草案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平时的开发利用。”“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