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伍绍祖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制定体育法是体育战线酝酿已久和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1988年国家体委开始着手草拟体育法,1994年3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送审稿)》。一年多来,国家体委分别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东、江苏、广西等七省区进行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征求意见,并参考了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体育法,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9章、56条。
一、制订体育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随着我国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体质状况不容乐观;体育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场地不足,又大量被占;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协调、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造成当前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缺少一部体育法。这既对我国体育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与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地位也是不相称的。
制订体育法是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扩大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需要,是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它关系到公民的健康、国家的荣誉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明确其立法宗旨,准确、全面地贯彻宪法精神,非常重要。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据此,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明确地规定了体育方针:“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草案第二条)三、关于草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全民健身计划。
李鹏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体育工作要坚持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国民体质作为重点。”草案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体现党和政府维护与保障公民参与体育的权利,切实为人民谋利益,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全民的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体育技能的业余人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组织和部门将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作为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并通过制定锻炼标准,加强体质监测,培训大批热心社会体育的业余指导人员,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服务。
(二)关于体育社会团体。
多年来,我国对整个体育事业和各运动项目实行的是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体制,尚未充分发挥体育协会的作用。而体育协会制恰恰是世界各国和各国体育组织采用的有效管理形式。实施协会制也是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草案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中,明确了全国综合性体育社会团体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各体育项目的全国性协会的业务管理职能,并规定了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关于体育设施。
体育设施是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草案针对城乡、学校发展中体育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的状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草案第二十条)同时,针对体育设施利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设施。”(草案第四十四条)(四)关于科学训练、科学管理。
建国以来,我国的竞技体育发展迅速,成绩斐然。这首先是靠国家的政策与投入,二是靠运动员、教练员为国争光的拼搏精神,三是靠科学。科学选才、科学训练、科学管理是竞技体育中应当遵循的普遍规律,也是我们长期以来坚持的行之有效的主要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体育的竞争正越来越表现为先进的科学手段和方法的竞争。因此,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草案第六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条)由于体育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一些违反体育道德、违背科学规律的现象也在蔓延,如禁用药物和禁用方法的使用,已经成为体育界的公害。对此,我们的立场和态度是十分坚定和明确的。1989年国家体委就提出了“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并具体规定了兴奋剂的检查和处理办法。据此,草案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不得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草案第三十二条)这样规定,表明了我们国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利于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