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陆地领土的表述
国家海洋疆域与陆地领土有着密切联系,陆地领土决定海洋疆域的范围。关于我国陆地领土的表述,《草案》采用我国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的规定,具体列举属于我国的岛屿和群岛。
我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就领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具有无可争辩的效力。《草案》以立法形式再次重申和确认,具有新的意义,表明我国在领土问题上立场的连续性,为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我国拟分期分批对外公布我国的领海基线基点,在法律条文中采取列举方式,为这些基线基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四)关于外国船舶通过领海的制度
外国民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是公认的国际惯例,但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各国的主张和实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三种制度,一是无害通过制度,二是通知制度,三是批准制度。
鉴于我国现实情况,《草案》采用了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的批准制度。《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和国政府批准。这样规定与我国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有利于维护我国安全,巩固海防。
(五)关于领海基线基点问题
领海基线基点是确定领海的内部和外部界线的依据,也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第一批领海基线基点公布前的准备工作。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作为配套措施的领海基线基点将以政府声明的形式对外公布,具体公布时间拟与法律的出台相衔接。
(六)关于执法部门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管理体制,对领海及毗连区的行政管理,是由港监、渔政、公安、海关、卫生、财政等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实施的。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海洋的职能部门,负有“综合管理我国管辖海域,实施海洋监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职责。但从目前各部门的力量和手段看,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执法管理的任务比较困难,而各有关部门按现行分工协同管理又属于内部职责分工,不宜在法中作出规定。因此,《草案》中对全国统一的执法部门未作明确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