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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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草案)》等四个法律的说明(2)

(二)关于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原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于国务院会议的期限和内容,在法律上不好作硬性的规定。因此,草案原则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关于部委的设置。原组织法对国务院设置的部委逐一列出。鉴于二十多年来部委的设置变动较多,今后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行,势必还会有所变化,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草案没有具体列举部委的名称,只是原则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关于直属机构的设置。原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置,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草案改为由国务院决定。这是因为,直属机构的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他们的任免并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而这些机构的设置可以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关于领导人员的名额。为了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坚持精干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草案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每个直属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六)关于部委的职权。为了保持政令的统一,防止政出多门,同时适当扩大部委的职权,减少国务院的事务,草案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三、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略)

四、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略)以上四个法律案,请大会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