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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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的说明(2)

三、关于升挂国旗的范围

升挂国旗是公民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强的一种表现。《草案》中分三种情况规定了升挂国旗的范围: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政党中央委员会;全日制各类学校;民用机场、港口、边防检查站、边境口岸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火车站;国家驻外使领馆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庆日、元旦、国际劳动节升挂国旗。三是举办重大国事活动、体育运动会和其他重大活动,应当升挂国旗。为了鼓励公民升挂国旗,《草案》还规定,在国庆日、元旦、国际劳动节等节日里,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

四、关于升降国旗的时间

关于国旗升降的时间,《草案》作了原则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国旗的升降时间是,早晨日出之际升起,傍晚日落之际降下。

五、关于下半旗

关于下半旗包括下半旗的适用条件和决定下半旗的机关,《草案》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关于下半旗的适用条件除肯定了我国长期以来的实际作法,即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外,还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为了增强公民的爱国意识,表彰那些为中华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规定“对中华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二是为了表明我国的国际主义态度,参照外国的作法,规定“为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三是为了表示国家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哀悼,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可以下半旗。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