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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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6)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劳动者服务。具体体现在:要加强就业服务技术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法;通过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服务规范、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一批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窗口。

从当前就业市场运行情况来看,政府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均属于经营性的市场,从事的是市场竞争业务,大多都是提供收费服务,而公共性服务或免费就业服务缺失,因为这些市场在体制上多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或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运行经费全靠自筹,同时,其主管的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在每年还下达一定的经济指标,其单位考核也主要是看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这样的机制下,这些政府人力资源市场无法去开展公共性(免费或收取成本费)的就业服务。这样的模式,加大了求职者的就业成本。人力资源市场的体制问题,是制约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与发展的关键。因此,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适用规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鼓励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发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为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不仅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认真做好公益性就业服务工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益性就业服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就业比较充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随着城镇失业人数的增加,新增劳动力和日渐增加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社会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能够帮助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二,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的迫切要求。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减少农民。只有把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出去,才能达到提高农民收入、富裕农民以及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目的。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普遍不高,劳务输出大多处于自发状态,在外出就业时普遍面临着缺乏就业信息、就业成本较高、就业风险较大等瓶颈制约。而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通过向农村劳动力提供诸如就业信息、有组织输出、就业技能培训和维权服务等多方面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过程中,由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不充分,许多人愿意工作,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空岗,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或素质不相适应,有一部分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或找到工作需要一段较长的过渡时间。因此,对劳动者开展就业服务,建立一整套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只靠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多、更广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就业问题为民生之本,政府应为惠及全民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埋单。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日渐成熟和开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正在被逐步打破,形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两元化格局。最近几年,职业中介机构异军突起,发展迅速,十分踊跃,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职业介绍机构是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对于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三、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助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是指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愿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捐资以帮助其更好地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的公益行为。捐赠、资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可以为劳动者设立专项基金,帮助就业群体;可以资助兴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扩大服务窗口;可以资助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更有效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等。

我国社会各界有捐赠、资助的良好传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在社会中的需求与作用将日益增大。因此,国家应当鼓励和倡导向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中,这对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既是鼓励捐赠、资助,让社会上更多的公民和组织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捐款捐物,又为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基础,从而促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发展。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机构捐赠、资助财产,用于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捐赠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索要或者强迫。捐赠的内容、数额、捐赠对象、用途等均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当然,捐赠应从有利于国家、社会和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出发,捐赠方式、捐赠内容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妨害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其次,捐赠应当是无偿的,从民事行为上看,捐赠也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捐赠必然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付受赠人,受赠人取得捐赠财产,无须向捐赠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适用规则】

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的各种社会捐赠,必须严格管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他宗旨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或者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受赠单位每年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职能安排等方面缺乏统筹管理,不仅普遍存在着经费缺乏、工作人员不足、基础薄弱、服务手段落后等问题,而且无法实现统一调度、资源整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应当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开办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如何能够让劳动者花最少的钱享受到最优质的就业服务。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职权,自己开办或者与他人联合开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谋取利益,这样的行为大大阻碍了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开展,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既不利于就业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体制是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应向劳动者免费开放现在,招聘的途径有很多,大致可分为五大类:招聘会、职业中介机构、传统媒体(报纸及杂志)、招聘网站和新兴就业模式。招聘会目前是劳动者利用率较高的求职途径之一,以其沟通直接、信息集中等优势受到市场供需双方的认可,在一定条件下确实可以找到称心的工作。但愈演愈烈的人才争夺大战导致招聘会的规模和数量不断膨胀,不仅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更多的招聘成本,也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多的求职成本。有些单位过于注重企业形象的宣传,导致了招聘费用开支节节攀升。劳动者为购买招聘会门票、制作简历、购置服装、考取资格证书等开销巨大,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更是难以统计。对于很多求职者来说,招聘会带给他们的不是一份合适的工作,而是数不清的门票。现实情况往往是劳动者为参加招聘会,获得更多的就业信息付出了大量的金钱,仍然找不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求职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众多的求职者也是怨声载道,强烈呼吁政府应担负起承办各类招聘会的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招聘会,减少就业支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应当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与社会上的招聘会不同,应当本着为劳动者服务的宗旨,降低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免费向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适用规则】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这里的费用包括招聘会的门票费用。由上海市人事局、工商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人才招聘会一律不得向应聘者收取入场费;《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收取招聘洽谈会门票,这使得部分借举办招聘会谋取门票暴利的职业介绍机构损失很大。一些职业介绍机构很快找到了变相的收费方法:强制要求劳动者购买一张价值0.25元的个人履历表,或者要求必须复印身份证后才能进场。这样的“小成本大买卖”一年可以为职介机构创造一百万元的财富。甚至还有一些职业中介机构与一些企业互相串通,发布企业招聘岗位,骗取求职者报名费、咨询费后,再安排所谓的面试,让应聘者再交若干信息费。这种变相收费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