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的原则,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使一个公司法人转变为另一个公司法人。公司章程修改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第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第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第三,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公司章程虽经多数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通过,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章程条款具有优先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
【本条释义】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使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
公司僵局有很多种不同的救济方式:首先,最好的救济方式是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理性的股东在设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之时或双方尚处于关系友好时,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就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
其次,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但一般来说,提交仲裁解决的僵局应不涉及公司的人事或政策事务。
再次,无条件收购的方式也可以为公司僵局提供救济。无条件收购是指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各方约定的价格、在达不成约定时以法院确定的价格,购买股份。
最后,法院根据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的请求强制解散公司。鉴于公司的永久存续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院应严格限制解散公司,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即使在公司出现僵局确需解散公司时,也须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也应当慎重,因为一旦适用司法解释,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将消灭,对公司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公司遇应解散原因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如何清算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公司清算
所谓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设立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本法仅承认法定清算。
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五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由于公司因第三种情况解散时,其债务全部由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故不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本条只规定公司因其他四种情况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这四种情形下进行的公司清算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二、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公司章程规定的事实上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所以清算组为一法定的、必备的机构。关于清算组人员的构成,根据本条规定,在普通清算中,分为两种,即法定清算人和选任清算人。具体来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其清算组成员为法定清算人,即由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其清算组可以由法定清算人即该股份公司的董事组成,也可以采用选任清算人的方式,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般来说,应当采取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优先的原则,只有没有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时,董事才开始履行清算组的职责。
三、特别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明显障碍时,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的清算方式。在本法中,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主要区别就是清算组成员的机构方式不同。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当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债权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对于清算组具体人员的选任条件和任职资格,在本法未作限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出任清算人。此外,由于清算组行使董事、经理的职权,因此,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规定同样适用于清算组人员的选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清算组,又称为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组织。由于公司在宣布解散之后,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如董事会、经理等,即失去了原先的业务执行的权力,公司的后继事务由清算组接管。因此,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相关业务的处理。
公司清算组享有为实现清算目的所需要的广泛的权力,此种权力分为一般性权力和受限制的权力。所谓一般性权力是指公司法为确保清算组职责的充分实现而赋予他们的各种广泛性的权力,如出卖公司的财产、收受公司债权、任命代理人来完成自己不能亲自完成的事务,以及从事为公司解散和财产分配所必需的其他行为。而受限制的权力,是指在公司强制性解散中,公司某些权力的行使应当得到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同意,这些权力通常包括: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以公司名义应诉;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清算而继续经营公司的事业;同那些向公司提出请求权的人和解等。本条规定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为: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现有的自有资产,并列出财产清单,同时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明晰公司的负债情况。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通知或者公告未知的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清算组的法定职责,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公司解散前已经订立,目前尚在履行中的合同事项等。对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是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清算组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作出决定。但是无权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新的业务活动。清算组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当坚持三条原则:第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第二,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尽快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就是税收,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对公司的纳税事宜进行清查,发现有以前欠缴税款的情况,或者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情况,都有责任报请国家有关税务机关逐项查实,应纳的税款由清算公司财产中予以缴纳。
5.清理债权、债务。公司解散清算前和为清算的目的产生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清算组予以清理。清算组接管公司后应立即着手清理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包括按照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如公司对某一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的,其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冲抵。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缴税款,清偿所欠债务后公司剩余的财产。这部分的财产是属于股东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同时,如果在清算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事务。清算组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在职权范围内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