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15340700000036

第3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35)

3.出游方式的变化造成救助旅游者亟需法律作出规定。人们出游,要么是组团出游,要么是自助游。如果旅游者选择组团出游,一旦出现危急事件,组团社及其履行辅助人负有实施救助的义务。如果旅游者选择自助出游,旅途中出现危急情形,例如在爬山时晕倒,旅游者往往无法自我救助。此时,由谁来救助,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近年来,探险“驴友”遇险事件时有发生,实施救援的主体通常为事发地政府、志愿者组织,也有一些与遇险地相关的旅游景区管理者。政府对“驴友”的救援,更多的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

4.对出境旅游者的领事保护无法可依。出境旅游已逐步成为人们旅游的重要选项。中国游客在境外旅游,当其不慎遇险时,应向谁求助,谁有法定义务对遇险旅游者实施救助,原有法律没有规定,仅有不具有强制力的外交部《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可以说,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在境外遇险,中国驻该国领事对其救助更多的是一种外交为民理念的体现。

鉴于上述原因,为向在境内、境外旅游的中国公民提供更为可靠的安全保障,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法确立了旅游者的旅游救助请求权,明确了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政府及驻外使领馆的救助义务。

今后,旅游者无论是通过旅行社组团出游,还是自助出游;无论是在境内旅游,还是去境外旅游,一旦遇险,向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政府、驻外使领馆请求救援将是其法定权利,实施救援将是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政府、驻外使领馆的法定义务。

二、救助费用的承担

旅游者在拥有要求救助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保证自身安全的义务。在旅游者没有尽到保证自身安全义务的时候,当地政府有权利要求其承担救助产生的费用。对此,本条第3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例如,某户外探险队在一次探险中遭遇暴风雪,经当地政府组织搜救队及时进行搜救,探险队5名遇险队员全部安全获救。对于因搜救支付的费用,应由探险队5名遇险队员承担。

旅游监督管理

本章共8条,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同时明确禁止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及措施。四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同时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五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六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或者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七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予以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八是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两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作了规定。

一、关于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监督管理的含义。

“监督管理”,由“监督”与“管理”两个词语组成。“监督”的本义是指“察看并督促”;“管理”的本义是指“负责某项工作使顺利进行”,或者“保管和料理”、“照看并约束”。作为法律用语,“监督管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授权,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者方式,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监督管理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措施,也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关于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

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同时,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关于监督管理主体的行政层级。按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机关分为五个层级,即:①中央级,是指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②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③地级,是指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一级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④县级,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一级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⑤乡级,是指乡、民族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限于县级以上,即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关于旅游主管部门。这里的“旅游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责旅游工作的机构。具体来讲,“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专门机构。所谓专门机构,是指单独设置的专门负责旅游工作的政府机构。如在中央层面即国务院机构设置中的“国家旅游局”,在地方层面如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中的“四川省旅游局”,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中的“杭州市旅游委员会”等,都是专门设立的机构。专门机构又可以根据其是否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如2011年7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指出,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是负责本市旅游发展统筹协调、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另一种是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如根据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外交部、国防部等25个组成部门,“国家旅游局”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②非专门机构。所谓非专门机构,是指非单独设置的负责旅游工作的政府机构。非专门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其他部门主管旅游工作。即由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负责旅游工作。在有的地方,还明确要求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挂相应的牌子,如2005年12月1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南汇区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指出,上海市南汇区经济委员会“是主管全区工业经济、商业经济、粮食、旅游业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并增挂“上海市南汇区旅游事业管理局”的牌子。二是与其他工作合并起来设置的机构,如2010年6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指出,设立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旅游资源整合、推进旅游业发展、旅游行业管理以及园林管理责任”。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在专门的区域范围内如风景名胜区等设立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主管区域范围内的旅游工作。

第三,关于有关部门。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涉及旅游工作的部门。“有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这里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应当属于“有关部门”的范围。

二是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规定,这里的“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属于“有关部门”的范围。

三是根据本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来看,下列部门属于“有关部门”的范围:①景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景区主管部门属于本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范围之内。因“景区”包括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其主管部门包括城市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②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主要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因此,价格主管部门也属于本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范围之内。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七条中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属于本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范围之内。④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按照消防法第四条中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因此,“公安机关”也属于本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范围之内,等等。

3、关于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为“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本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所谓“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所谓“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本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要求。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为“旅游市场”。旅游市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涉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活动,以及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同时还涉及到市场准入、市场规则、服务标准等工作。因此,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完善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