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15340600000006

第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5)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更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居留证、暂住证以及其他从业资格证等合法有效的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例如,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第三人形式的人保,或者财产担保;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钱款、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

【本条释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导致产生大量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导致劳动纠纷剧增,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情况,本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作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原则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根据本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而非口头合同。

本条第二款是对补签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本条第三款是对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在前用工在后,如何确认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并非确认劳动关系建立的根本的、唯一的凭证。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就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以用工之日为标准。为了进一步明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本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并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报酬的规定。

【本条释义】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法律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事项。目前,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因劳动报酬问题引发劳动纠纷的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比重相当大。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受损害的往往是劳动者。为了明确用人单位用工时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时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以及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时,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依次按照以下标准或原则执行:

第一,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按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县级以下区域内,在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如果没有上述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所谓同工同酬,应当是指对处于性质相同的同种或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应当给付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种类、期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

国际上,对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各国的规定不同,但劳动合同期限是国际上一种通常的劳动合同种类划分标准。所谓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当持续到何时。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本条对劳动合同期限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三种劳动合同的定义,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作了规定。同时,根据不同劳动合同的特点,本法区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类型、性质还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例如,本法规定,企业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本法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再例如,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劳动服务的起止时间,如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劳动合同。一般来讲,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相同,但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即自何时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要以用人单位用工之日为标准。用工之日至劳动合同终止,这段时间即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期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内容、性质、特定要求,确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符合法律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再例如,本法规定,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规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推进劳动合同书面化,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

第一款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一直持续下去,除非出现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款是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方面,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甚至一年一签,还有很多情况是一年都不到。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促进社会就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立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本款还对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到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不是累计工作满十年;二是满十年,包括连续工作满十年及十年以上。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只要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