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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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讲解(17)

(2)索取、收受贿赂罪。索取、收受贿赂,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行政强制权进行权钱交易,如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有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但在收受该公司贿赂后,却不对其实施强制措施,致使违法行为后果继续蔓延扩大,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侵害后果的,构成索取、收受贿赂罪。对于索取、收受贿赂罪,要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及情节,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在认定受贿罪时,应注意两点:第一,行为人只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开向他人要求财物或暗示他人给予财物的索贿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不需要行为人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第二,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本罪。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行政执法人员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机关所给予的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一点: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等,这些机构从性质上说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是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赋予了这些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管理职能,并有权实施限制证券买卖、限制业务活动、托管、接收和机构重组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适用上述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金融机构的违法责任

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和开办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的邮政企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以及划拨存款、汇款的强制执行,都需要金融机构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金融机构一方面应当对法律规定有权实施冻结、划拨存款、贷款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配合,另一方面也应当对违法实施的冻结、划拨存款、贷款行为予以拒绝,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上述两方面的法定义务,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这就明确了金融机构具有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这一强制措施的法定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行政机关作出的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予以划拨。如果金融机构违反这一规定,接到行政机关的通知或者决定后没有立即进行冻结或者划拨存款、汇款的,则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划拨这一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划拨存款、汇款,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冻结、划拨决定规定了冻结、划拨的当事人存款、汇款的账号和金额,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决定执行,不得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扩大了冻结、划拨的数额。如行政机关决定冻结某公司五万元的存款金额,但金融机构却冻结了该公司八万元的存款,这其中多冻结的三万元存款就属于不应当冻结的存款。二是没有行政机关的决定,擅自冻结、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或者汇款。三是对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或者汇款的,金融机构没有予以拒绝而实施了冻结、划拨行为。冻结、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汇款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权,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这是行政强制法确定的原则。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或者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依法拒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此外,当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的决定时,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根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接到行政机关解除冻结的决定后没有执行。二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的法定义务。对于这两种情况,都要追究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5.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如果金融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如划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账号,或者划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等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的上述五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法律责任。

1.纪律处分。对于金融机构的上述五种违法行为,要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这里应当指出一点:由于金融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所以对其处分属于纪律处分,包括内部工作纪律处分和党内纪律处分。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中共党员的,除了要给予内部工作纪律处分外,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责任中的一种形式,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违法行为,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罚款这一处罚种类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都是对当事人课以金钱给付的义务,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罪犯。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适用远远超出非法牟取利益的范围,对许多并无谋利目的的违法者也同样适用罚款。

除了上述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外,商业银行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1)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非法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金融机构中的商业银行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违法行为的,依据商业银行法的上述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