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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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

(四)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五)办理居留证。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未取得居留证的外国人、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申领就业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四、外国人劳动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

(二)就业证与居留证管理。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续订劳动合同经批准的,应当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延期手续。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三)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非法就业的处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公安机关对未经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管理

根据《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2004年发布),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拟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

持职业签证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15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

六、其他

1.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根据广电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因节目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临时性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3.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有关规定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主要内容简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

该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参照执行外国专家工作许可有关规定,颁发《港澳台专家证》。

二、就业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按照台港澳居民居留有关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居留3个月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港澳居民在内地居留3个月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

三、相关管理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体制的有关情况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体制的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在现行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基础上起草的,其调整范围是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其他出境入境事务,由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予以调整。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管部门为公安部门和外交部。

一、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是出境入境管理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安部下设出入境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安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各地市公安机关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境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公安机关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的职责包括负责签发普通护照、签发口岸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往来港澳台管理等:

(一)签发普通护照和口岸签证。根据护照法的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签发口岸签证。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持有普通护照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电的外国人确需来华而来不及在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出入境边防检查。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公安部在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目前,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存在现役与职业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等九城市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成立了九个副厅级的边防检查总站,边防检查总站下共设六十二个分站,实行职业化管理体制,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其他边防检查站仍实施公安边防部队管理的现役体制,由公安部边防检查局即四局领导。

(四)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主要包括居留证件管理、住宿登记、办理迁移手续、限制在特定区域设立住所或办公场所、新生婴儿或死亡报告制度等。

(五)往来港澳台管理。按照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大陆居民前往台湾、港澳同胞来内地、台湾居民来大陆的审批和出入境检查、证件管理等工作。

二、外交部

外交部主要负责签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外交签证、礼遇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以及因外交、公务事由来华人员的管理。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驻外机构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此外,地方外事部门是地方政府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般由地方政府单独任命,省、设区的市一级都有外事管理部门。地方外事部门的职责缺少统一规定,散见于护照法、外交部有关文件及地方外事部门三定方案中。现实工作中,地方外事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办理因公类证件,如入境手续、签证延期、临时入境许可等;(2)一般对外事务,如一般对外交往、参与组织协调安排对外事务,给有关人员发放因公护照、入境证明,协调解决有关因私护照问题,办理外国人身份证件包括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国际组织项目官员证件、国际援助官员证件等;(3)其他外事工作,如某地拟开设口岸,由其负责有关前期筹备工作等。其他部门负责一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外国人管理工作。如教育部门负责境外个人入境学习、研究、交流的管理。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外国人就业许可、《外国人就业证》的办理及相关管理工作;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办理及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