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15339900000009

第9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程序和评审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为了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具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在名录评审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因此,本条对专家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专家评审委员会与评审小组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应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不同门类的从事文学、艺术、民俗等各类学术研究和实务的专家学者组成。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博大精深,涉及到文学、戏剧、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等各个门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兼有综合性。为了做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工作,文化部成立了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文联、社会科学院、艺术研究院、高等院校、博物馆等各方面从事文学、艺术、民俗等各类学术研究和实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之下,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的认定。首先应由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或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本法对评审的具体标准没有作出规定,但按照本法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能够进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且要符合“四个价值”和“三个有利于”,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专家评审小组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断必须符合“四个价值”和“三个有利于”。具体评审标准也可以参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评审小组评议后要提交初评意见。初评意见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本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的最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所谓“公开原则”是指:任何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包括提交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信息的公开,评审程序的公开,评审标准的公开,评审结果的公开等等。公平和公正原则是要求参与活动的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即对提交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项目,不得厚此薄彼。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程序中关于公示的规定。

【本条释义】公示是进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公示,就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的一种方式。同时公示制度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示的特点是具有公开性、周知性、科学性、民主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到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域内的公众的利益,在确认之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然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的意义有三点:一是弥补专家知识结构不足导致的认知缺陷;二是给社会公众提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提出异议的机会,从而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具有公信力;三是借公示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与形式。

本条对公示的具体规定是:(1)对任何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都必须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对该项目的意见。(2)公示主体为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收集公众的意见。(3)公示时间,本条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这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六规定的公示期为30天有所区别。考虑到公示时间不能太短,太短的话社会公众就没有充足的时间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又不能规定太硬性,不能适应复杂情况。因此,本条将公示时间只规定了下限,即不少于20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紧急程度、项目的多少、复杂程度来确定公示的时间。(4)公示内容。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或建议项目名单,公示时间,受理异议的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5)提出异议的主体。本条对提出异议的主体未做限制,可以是任何人。(6)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拟订和批准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拟订、批准程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拟订、批准程序由各省参照本法规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确认,能起到规范、引导、激励、扶持的作用,是一项非常严肃和重要的工作。为了保证列入名录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确认和批准程序,本条吸纳了该制度。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是文化行政部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组织将拟列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向国务院报批。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确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专家意见非常重要,由相对独立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是保证这项工作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保障。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并进行社会公示。确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活和利益,影响重大、深远,需要听取相关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有关异议,应当作进一步审核。在专家委员会审议提出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项目名单,并经社会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向国务院报批。国务院批准公布名录。名录的最后批准权在国务院,这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以及作为该《意见》附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了两批共计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按此规定,国务院应于2010年底前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重新拟订名录后向社会公布。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正在不断总结前两次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经验,以保证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更具有代表性,预计该批名录将于2011年向社会公布。至2009年12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下一步的工作是在前几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严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工作稳步开展。进一步加强各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对已入选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分类指导,深入研究保护方法,研究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的标准和规范,落实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