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15339900000030

第30章 附录(12)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企业等经营单位予以扶持,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的同志提出,现在非遗存在过度商业化的问题,建议明确非遗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不能把精神家园变成物质家园。有的同志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应保持非遗的本真性,建议增加相应限制。有的同志提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业,不需要国家鼓励、支持、扶持,市场的力量就足够了。国家需要做的是进行规范,强调以有效保护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原则,并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的同志提出,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给予扶持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存在冲突,建议研究修改。有的同志建议增加旅游产品、旅游服务、旅游产业的内容。

六、其他意见1.有的同志提出,非遗和文物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建议在条件适合时制定文化遗产法。2.有的同志提出,非遗保护的重点是原样的复制和传承,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创新,而不鼓励复制。要处理好按本法保护和按知识产权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北京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情况2010年8月20日,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同志带领行政法室到北京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调研,与北京市文化局的负责同志、该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同志以及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并实地考察了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个项目,即:北京空竹制作技艺和表演技艺、荣宝斋“装裱修复技艺”和“木版水印技艺”,以及“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现将调研情况简报如下:

一、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情况

从2005年起,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历时两年,动用8500人,通过田野调查的方式,深入街道乡村开展登记、采访、记录、摄影、摄像等工作,普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12623项,涉及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戏曲、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岁时节令、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民间信仰、民间知识等类别。北京市是全国最早完成普查工作的省市之一。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从2005年开始,北京市逐步建立市、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将一些优秀项目申报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北京市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74项,市级项目216项、区(县)项目547项。其中“昆曲项目”在2000年进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去年“京剧项目”文化部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申请,预计今年11月将被审议通过。

(三)加大传承人保护工作力度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目前北京市确定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57人(其中2人过世),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60人(其中4人过世)。为鼓励传承人做好传习工作,从2010年起,北京市财政每年给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8000元的资助,如果该项目已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该传承人还可获得另外8000元的国家财政资助。同时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提高传承人收入,促进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如为传承人提供各种参展机会,在参展活动中销售自己的产品。再如对传承人的作品进行政府采购,作为对外交住的礼品或者馆藏作品,以增加传承人的收入并提高他们的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

(四)保障非遗工作的资金

从2006年以来,北京市财政不断加强对非遗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共投入资金4600余万元,主要用于支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补贴、传统节庆文化展示、春节庙会和灯会的文化活动评选、每年6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与评审活动等。为进一步落实对非遗保护、保存的资金支持,2010年6月12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的当天,市文化局与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工作北京市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工作。市文化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近年来大力推进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借助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奥运会、建国60周年庆典等契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如连续举办了5届北京春节庙会灯会文化评选,3届北京清明诗会和2届端午文化节活动。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北京春节的庙会在拥有浓厚商业气氛的同时,近两年来文化气息越来越浓厚。

第二,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十一五”期间全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专场演出3000余场,观看昆曲、京剧、评剧、河北梆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在校学生达到100多万人次,并举办“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图片巡回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展演、展览的同时,还通过学校教育,使青少年进一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部分学校中探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学校教育的课程。门头沟区部分中小学与“太平鼓”的传承人结对共建,宣武区将抖空竹和北京琴书项目引入中小学课本。2010年,北京市文化局和教育局授予了5所“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校”。

第三,因地制宜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厅。截至到2009年底,全市共有70余个不同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其中既有智化寺北京音乐博物馆、全聚德展览馆、同仁堂博物馆、北京空竹博物馆等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博物馆,也有“面人汤”雕塑艺术博物馆、东岳庙民俗博物馆等。这些博物馆投资主体多元化,如北京空竹博物馆即是广内街道自己筹集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以上这些博物馆中有23个进入了北京市教委公布的中小学生大课堂,成为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的示范性基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北京城南是北京民俗传承的主要空间,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北京市政府已向文化部申报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即“北京城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意见

(一)关于法的名称有的同志提出,草案的思路是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保护、保存的措施,所以法的名称中没有“保护”。事实上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对没有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建档等手段加以保存,也是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本法的名称中加“保护”二字更为适宜。

(二)关于传承人制度有的同志提出,草案对传承人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是否有必要建立传承单位制度,即将申报单位规定为传承单位。还有传承人去世后,新的传承人选定问题没有规定。另外,我们现在的传承人是终身制,现实生活中,有的传承人离开了传承地,有的改行做起了其他生意。是否可以考虑建立更加灵活的传承人聘用制度。

(三)关于境外组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有的同志提出,草案规定,境外组织只有与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并且经过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前提下,才能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但现在对境外组织非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很难定性。前几年曾发生过外国游客购买大量苗族有一定历史的传统服装并携带出境的案例。由于这些服装不属于文物,海关也难以扣留。建议对购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并携带出境,是否属于非法调查的问题作出界定。

(四)关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问题有的同志提出,草案第四十条鼓励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这一思路是正确的。但现实中有些单位或个人打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招牌,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进行工业化的大生产,使得真正传统手工的产品失去市场。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注意这一问题。

云南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意见2010年10月16日至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率法工委行政法室及文化部部分同志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赴云南省进行调研,听取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迪庆州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了皮影制作、纸伞制作、佤族清戏、藏族黑陶烧制技艺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现将云南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意见和建议简报如下:

一、总的意见有的同志提出,目前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应特别强调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把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维护国家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主权的重要基因,强化具体措施;同时,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己的特点,多数没有文字记载,依靠口头和行为方式传承,因此在立法中应坚持动态保护、项目遴选和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长远规划,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有的同志提出,立法在重点关注少数民族文化时,也应重视汉族民间文化,二者不可偏废。

有的同志建议增加鼓励非政府组织、民间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内容,鼓励成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金会,充分调动民间力量进行保护。

有的同志提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这些地方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并自上而下解决编制,以加强对这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研究工作,同时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非遗工作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的内容。

有的同志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欠发达地区,要有国家财政的经费保障,建立对这些地区因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影响经济发展的补偿机制。

有的同志建议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注明其所属地、所属者,对国外抢注中国文化遗产商标高度重视。

二、关于法律名称有的同志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非物质遗产保护法”,以突出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非遗。

三、关于总则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的同志建议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非遗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解决经费不足的实际困难。有的同志建议乡级以上政府都应安排非遗专项保护经费。有的同志建议研究制定利用国内外社会资金赞助非遗保护的指导政策,鼓励利用国外民间资金赞助。有的同志建议设立国家、省、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或专项保护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研究工作,扶持和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地区和团体,向世界弘扬中国文化。

有的同志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工作方针,认为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得到及时保护,“抢救第一”可以不提。有的同志提出,“抢救第一”仍然要提,应写入十六字方针。

有的同志建议在总则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只有大家都认识到保护的价值,才会自觉地进行保护。

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部门负责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有的同志建议,国家应当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指导性意见,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承担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