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门窄路长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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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知识产权法篇(1)

商标权的限制【1】

导读:21世纪,企业之间、国家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高科技竞争往往以知识产权冲突的形态存在,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提高产业的监测标准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成为常态。所以,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等一系列权利。一般来说,对商标权的限制,主要是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以及许可使用权的排斥和对抗。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评论性使用、新闻报道及新闻评论中的合理使用、滑稽模仿中合理使用及字典中的合理使用。

引言:商标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2】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等一系列权利。一般来说,对商标权的限制,主要是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以及许可使用权的排斥和对抗。【3】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英国从19世纪开始,陆续制定了一些法律,包括《商品标记法》、《商标注册法》等。受到英国商标法的影响,美国对商标的保护也提上日程,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1946年美国的新商标法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充实了商标权的内容。【4】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商标的保护由最初的国内保护,发展到了跨国保护。各种国际条约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各缔约方关于商标保护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又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就商标法律事务建立了一整套的规则,促进了商标保护国际协作的发展。【5】

一、合理限制商标权的意义

为了避免假冒他人商标欺骗消费者、损害商标专有者的利益,各国纷纷将商标作为一种权利而加以保护并加以完善。对商标的保护对象也更加宽广,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对象的保护范围从专有权扩展到禁止权、许可权、续展权等。在对商标权保护日臻完善的同时,也有人认识到仅对商标保护而不加以限制,可能导致商标权人控制商品的分销渠道、损害商标正当使用权人的利益等消极结果。因此,在注重对商标权保护的同时,各国也开始关注对商标权的限制。近年来,随着各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商标权限制的规定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各国商标法乃至国际条约中,德国《商标法》、意大利《商标法》、日本《商标法》等均有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国际条约中也逐步确立了相关的规则。我国在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亦首次规定了商标权限制的内容,这是对商标权合理使用和限制的唯一体现,但因过于原则,无法应对日益增多的商标权冲突案件。这一客观现实折射了立法的必要性和理论研究的紧迫性。【6】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为了平衡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协调商标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对商标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限制。【7】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标立法起步较晚。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只是在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首次规定了商标权限制的内容。该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对商标权合理使用和限制的唯一体现,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8】

案例一:北京顺天房地产公司开发了经济适用房“天通苑”,后来“天通苑”小区的一个业主注册了“天通苑业主联合网”网站,于是房地产公司以业主侵犯其注册商标权而起诉该业主。业主认为,“天通苑”作为注册商标仅在房地产等注册领域具有排他性,“天通苑业主联合网”网站只是为了网上交流信息,不涉及房地产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我国著名商标法专家郑成思指出,业主注册的“天通苑业主联合网”本身与顺天公司注册的“天通苑”商标无任何商业竞争关系,因为“天通苑业主联合网”代表住房群体,注册商标“天通苑”代表了卖房单位的利益,双方不存在商标注册领域的商业竞争,故此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注册了“天通苑业主联合网”网站的业主在主观上没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的混淆,所以商标权人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否则将导致权利的滥用。【9】

商标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商标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影响到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正常使用。因为社会是一个集体,每个商标权人只是其中的一分子,集体利益应当高于个人利益。如果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过于绝对,可能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比如,在存在商标先使用人的情况下,如果此商标被他人注册,注册商标权人禁止商标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将使先使用人多年的精神和物质投入被否定。再如,商标的标识多数都采自公有领域的词汇、图形,不能因为这些公有领域的标识被商标权人注册为商标,就专属于商标权人的私权领域;否则公有领域的词汇会越来越少,以至没有可用的词语。公有领域的标识,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任意无偿地使用,只要其使用的是标识的原有含义。【10】

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便是显著性。按照商标显著性强弱程度,可分为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其中,叙述商标是直接叙述商品的名称、产地、原料等叙述性标志的商标,这类商标缺乏显著性,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得以注册。这类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但是这并不能抹杀词语的原来含义,他人完全可以在原有含义上使用该词语。如果商标法对这些弱显著性商标缺乏限制,就可能妨碍公平竞争。可见,这些商标的固有缺陷要求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有了明确的限制标准,就可以防止商标权滥用而阻碍公平有序的竞争。【11】

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说明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注册的地名、县级以下地名、具有第二含义的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都不在禁止之列。注册商标人在使用其商标时,不得禁止公众或其他商家以第一含义使用。如“茅台”是我国酒类商品中一个著名的品牌,但是“茅台”本来是个乡镇行政区划的地名,在茅台镇上不止“茅台”酒厂一家,事实上有许多造酒、售酒的酒厂,这些酒厂均可在厂址、产地中使用“茅台”字样。再如“南街村”方便面是我国一个著名的方便面品牌,而南街村本来是河南省临颍县的自然村,所以该方便面厂在使用“南街村”这个商标时,无权禁止与南街村有某种联系的人以第一含义使用。【12】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许多非商业性使用商标的情况。如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中不可避免对某商标的报道,国家公务机关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某商标的使用、词典中对某个商标的注解等,这种行为均非是搭便车的行为;对有商标意义的标记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者对他人驰名商标造成淡化,商标权人无权加以禁止。【13】

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或称“权利耗尽”、“权利穷尽”。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有的原则,其含义是特定的专利权产品、商标权产品和版权作品等知识产品,如果经权利主体以合法的方式移转了物权,那么权利主体对此知识产品原所享有的全部或一部分支配权就消失了。权利穷竭原则反映在商标权领域具有特定的含义,即:商标权产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在该特定产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权利穷竭原则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不适用于服务标记,服务标记保护的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劳务。劳务提供以后,劳务的受益人自然不能利用服务标记进行提供劳务的活动。所以在此所称商标特指商品商标。【14】

关于商标权权利穷竭,较早的案例发生在美国,原告是注册商标“HUNYADI JANOS”的矿泉水产品在英国和美国的独家经销商,商标权人为Andreas Saxlehner,后者在欧洲大陆长期销售该商标矿泉水,产品上标注有禁止进口到英国和美国的字样。被告从Andreas Saxlehner处购得“HUNYADI JANOS”矿泉水将之进口到美国销售,从而与原告产品产生了竞争关系。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Saxlehner无权通过合同的方式创设其产品在一定地域的权利,私人财产法并不赋予其这种权利”。【15】

商标被普遍认为有四项基本功能:(1)区别或区分功能,这是商标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功能。商标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是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最有效的手段。(2)表示起源或来源功能,这个功能与商标的区分功能紧密相连,也可以说是对商标区分功能的延伸。所谓表示起源,就是表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商和经营者。正是由于这个功能,消费者才能从数不胜数的同类商品和服务中辨认和相信产自哪个生产商。(3)促使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商标成为贴有同样商标的相同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信用担保,客观上可以促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保持和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4)广告宣传功能。商标是一种最卓越的广告方式,一旦某个商标成为名牌,就会使标示此种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深入人心,受到消费者的认可,给商家带来滚滚的财源。商标权人在移转产品时利用商标的功能换取其财产利益,商标的价值也得以实现。商标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在于这种识别作用的发挥。对于特定的产品而言,如经商标权人合法处分,物权发生移转,则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商标的功能与作用已经实现,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商标权人已达到通过利用商标权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他不能再控制属于别人的产品,不能再对商品的流向进行干涉。【16】

无论是国内穷竭,还是区域穷竭,如果商品在其合法投入市场后,改变了商品的原有质量,那么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就不可以使用其商标。【17】商标权穷竭的例外规定在国际条约及各国商标法上都有所体现,较为详细地规定商标权穷竭例外的有德国《商标法》,该法第24条规定:“在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权人有合法的理由反对该商品的进一步商业利用情况下,不适用第(1)款,特别是在商品投放市场后,该商品的状况发生了变化和损害。”当年欧共体法院某个案中就提出了商标权穷竭的两项例外:(1)对外包装每部产品的原有物理状况造成了相反的改变;(2)对产品的精神面貌或气味造成了相反的改变,比如重新包装行为改变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图案。如果出现上述的两种情形,那么欧共体的法院就不再认为是商标权的穷竭而使其得以侵权豁免。【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