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部权力的介入与施压——农民之间的冲突与调解
冲突的调解是村庄传播式治理的突出体现,建立有效的冲突调解机制不仅需要乡村精英的权威人格和乡村社会舆论形成,也要依靠地方性习俗、规范和农民的逻辑理解。变迁的中国乡村社会中,原有的人际关系和伦理道德正在发生变化,而新的行为规范尚未完善,因此农民之间冲突的解决更加依靠现有话语结构的调整和各个利益方的妥协,其中,有效的传播沟通是达成一致、化解冲突的关键。
[案例15] F镇ZS村村支书
村民和村民之间最近几年好像都没有什么矛盾,像村民之间搞得不可开交的,开战的,几乎没有。我们村村民素质还是可以的。就是有情况的话,他们跟我们反映以后,我们立即跟他们去劝劝,调解调解,也就相安无事了。主要的矛盾就是宅基地嘛,这方面可能比较多。
正如F镇ZS村村支书所说,当前农民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农村的矛盾更多地集中于农民与精英之间(本章下节将对此进行阐述),农民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于邻里宅基地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首先,农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面临着农村土地开发的时代背景,以J市为例:近年来,随着J市沿江经济开发,J市的很多镇村都被划入拆迁范围,政府政策规定被划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再加盖楼层,加盖范围内政府拆迁时不予赔偿,但农民则认为“周围的人已经加盖了,为什么我不能加盖”、“村干部不公平对待,那个人跟他关系好就能盖”,农民改建房屋又会跟邻居发生矛盾,“他的房子都建到我们这边来了”、“他加盖的房屋挡住了我们房子的采光”等等,宅基地建房纠纷涉及农民实际利益,因此在农村的矛盾中尤为突出。同时,农民在建房方面的竞争,会破坏人际关系和村庄的团结,从而使村庄共同体更快地解体,村庄公共事务更难以内生完成,从而使得村民更加期待外来力量的介入。
[案例16] D镇C村村民
D镇C村刘奶奶,61岁,小学文化,家中种田并经营小卖部,儿子在内蒙古打工,自己在家照看小卖部并种口粮田。住在刘奶奶隔壁家的是刘奶奶丈夫的哥哥,两家因为祖上留下的宅基地分配问题闹了矛盾,在两家旧房翻新的时候,矛盾激化。
刘奶奶:
“他狠呢,打得我这里(指肩膀附近),现在还有疤,后来上法庭,法庭让他赔钱,先赔了2800,第二次又赔了我5000。不过我们家也打他们了,反正我们也赔钱给他们了。现在就算互不相欠了。现在我们的房子也起了,他们的房子也起了,不过反正关系也崩了,他家是他家,我家是我家。”
“当时找村干部调解几次,他们才不管呢,他们就知道说,这个我们也调解不好,你们直接找法院就行??”
“他们找了记者来采访,反正我不怕,我有理,电视能替老百姓解决问题,电视台上的人拿工资,不是为了赚钱的。”
在刘奶奶看来,打官司是“很光彩的事,是维护自己的利益!有理不怕打官司,只要占理官司一定能打赢,法官是很公正的”。国家有政策,没有政策就不行了,有政策我就不怕。不过,村里人对打官司的事情还是会议论纷纷,但刘奶奶觉得“打赢了长志气”而且能公正地解决问题,法院的判决大家都服气,打官司很值得。刘奶奶反复向访员讲自己家打官司的事,乐此不疲。
刘奶奶邻居(她丈夫的哥哥):
我们家砌房子的时候他们家就说我们占了他们的地,她就整天来吵,还阻碍我们起房子,不讲理么。我打她?他们家也打了我们,我们还赔了她医疗费什么的,反正我房子算是起好了。我们还给扬州的那个《关注》节目打电话,人家电视台的人还对这件事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因为经常看那个节目么,这不碰到不讲理的人就想看看人家能不能帮着解决。找村干部没用的,他们才不管呢。“我们也告他们了,他们也告我们了。最后反正判的就是有赢有输,他有他的律师,我有我的律师,反正自己找律师交律师费,他的律师和我的律师互相辩么,律师都是扬州的呢。”
村支书:
按照规定,农民房屋之外的地方应该都是属于集体的,但在农村实际情况是,两家之间一米的巷道往往就被他们自行地瓜分了,连带着一些历史性的问题,比如上一代是这样瓜分的,但到下一代的时候,其中一家建房了,建房的时候借机把以前祖上的协议改了,另一家就不同意,这就会有矛盾。这个矛盾多是由于历史问题,村里当时搞村庄规划时,房子挨着比较近,当时起房子需要的面积是比较小的,但经济条件好了之后,大家对原来的房子都不太满意了,要再建,大家都开始起房子,所以对宅基地的矛盾就多了。大部分情况我们都能调解好,因为这个也没有谁对谁错,就协调好一个方案就好了。
邻近村民:
反正这宅基地的事都算是家里面的事,外人也说不清,反正他们都打了对方,也都赔了钱。这种事很难判,都是你说你的理,他说他的理,都是为了门前那点地么,都想把自己的房子盖得宽一点,这个有点矛盾是很正常的。
我们有的村民(对这件事)知道一点,但谁管人家家里的事啊,都是人家内部事。这种事村干部管得很少,要不就是两家吵么,吵出个结果,要么就上法庭嘛。
在D镇C村的这个案例中,两家农民之间矛盾根源在于建新房时公共用地的争夺,现在农村婚丧嫁娶等人情往来中的面子争夺减少,面子争夺转而集中于农村各户房屋的修建。D镇S村村民F就坦言:“我儿子25岁了么,以后(结婚)肯定要有(房子)的么,没有房子怎么结婚?我们家我、他爸爸、儿子还有我公公一共四个人,就80平米,肯定不够嘛。”D镇S村村民主任说,村民F家在拆迁范围内,按照规定,不能加盖新房,但F一直到村里闹,说不盖房子自己儿子就娶不到媳妇。在J市各村走访过程中,村民们也都以村民房子的状况来衡量某家是否有钱有面子,“我经济情况在村里就是中下,前排那个房子最高的那个才有钱呢”,“你们应该去采访采访那些房子盖两三层的,那才是有地位的(村民)”??在我国农村社会的语境中,面子争夺的关键就是房子状况,因此很多村民不惜代价争夺公共土地空间修建自家房屋,不管政策规定加盖二层,这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农民之间的矛盾。
在宅基地矛盾发生后,冲突的解决应当首先依赖于村干部的调解,D镇C村村民主任谈道:“我们这边村里如果有什么小矛盾,一般的先是组长调解,组里调解不了的还有片(我们村有4个片),片长调解,片长调解不了的到村里来,村里再调解不了的,镇司法所协助调解,基本没有诉讼的。”但在村民的访谈中,矛盾双方都表示村干部在调解矛盾中的消极表现和传播失语,“当时找村干部调解几次,他们才不管呢,他们就知道说,这个我们也调解不好,你们直接找法院就行??”“找村干部没用的,他们才不管呢”,产生矛盾的村民更依赖的途径是法律途径甚至媒体介入,刘奶奶认为,“有理不怕打官司,只要占理官司一定能打赢,法官是很公正的。”而矛盾的另一方、刘奶奶的邻居则自豪地讲道:“我们还给扬州的那个《关注》节目打电话,人家电视台的人还对这件事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因为经常看那个节目么,这不碰到不讲理的人就想看看人家能不能帮着解决。”可见,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媒介素养的提升,农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解决路径也日益多元化,寻找法律援助和媒体曝光成为化解农村冲突的新型渠道,农民人际传播障碍转移到组织传播甚至大众传播的领域得到解决。
此外,公共舆论在传统农村社会是制约部分矛盾得以淡化并解决的压力之一,然而,随着乡村内生秩序的变迁和农民传播逻辑的转换,乡村公共舆论的约束力下降,乡村舆论传播在乡村治理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公共舆论是与公共空间相伴随的,在国家权力“后退”的空档上,农村公共空间并没有得到及时补充,也即行政组织的“后退”本身并不等于民间力量的增长,以及民间组织的发育。后者要靠社区本身的力量,并经过社区公共空间的重建,从而达到村庄社区的自主整合。乡村公共舆论的缺失,体现在道德约束的下降和国家正式法律进入乡村时的不适应。前者最明显的是孝道的衰落,这就涉及到农民之间主要纠纷之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在对村干部和村民的访谈中,笔者发现,农村家庭内部的矛盾突出表现于儿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随着乡村公共舆论的缺失,“子女不赡养”这样的家庭内部冲突无法得到公共舆论疏导,而只能寻求其他的解决路径。
[案例17] D镇B村村民
CZS,D镇B村村民,63岁,无业;妻子60岁,在家附近的工厂打零工,她的工资是其本人、CZS及CZS母亲三人生活的重要经济收入;CZS的老母亲84岁,一直干农活和家务活。他们的户籍在D镇Z村,因儿子结婚时倒插门娶了B村的妻子,将户籍迁到佘坂村,CZS与妻子、母亲一起搬来和儿子儿媳同住。
后来儿媳同CZS发生矛盾,常常争吵;儿子儿媳提出让3位老人回到Z村单过并支付生活费,但Z村的老房子已经破败。
2008年夏天收麦子的时候,村里进行了调解,当时口头约定每月给200斤麦子,100元钱,但“没有起合同”,但到2009年4月份,(儿子)只给了30块钱,2、3、4月份都没给钱。
2009年5月15日,CZS的妻子到儿媳所在的皮件厂去讲理,向儿媳要钱,厂里领导调解,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未果。
7月中旬,CZS的堂兄CZQ来家里做说客,做工作也没管用。
8月份,CZS到镇里找镇政府,镇政府工作人员介绍他找便民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他们叫我回来办手续,我去(B村)村里开(证明调解无效的)证明信,他们说我户口在Z村,要到Z村去敲章;到了Z村,他们又说Z村没参与调解不能给开证明,跑了好几趟。”
8月10日,CZS已经去跟法律援助ZHJ见了面,谈了谈情况,并交了100多元钱。
9月15日,J市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从2009年9月起,被告CD每月付给原告CZS生活费280元,此款于每月15日前由被告交付原告;
二、原告今后治病的门诊费用由原告CZS自负,原告因病住院费用以及原告今后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原告CZS的住房仍维持现状,即原告仍居住在被告正方西首北房间;
四、原告今后的水电费由被告CD负担;
五、其他无争执。
直至2010年5月,CZS儿子CD没有按时把280元生活费给CZS,CZS又找到法律援助,向J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截至2010年7月底,CD已基本把每月生活费付给CZS。CZS说,反正他们不按时给我我就再去告,即使我走不动了,我爬也要去!
CZS老人把这份民事调解书和自己的钱一起包在衣服里,压在床底下,他把上面的每一条都背得很清楚,一条条说给笔者听,他还清楚地记得儿子哪个月几号给了多少钱,说这个月的要等8月15日一起给。
儿子、儿媳的房间,孙子的房间都锁着,老人无奈地说道,现在儿子儿媳跟老人都不说话,他们每天也不在一起吃饭,儿子儿媳和孙子一起吃饭,自己和老母亲一起吃饭。
笔者回访CZS时,他正跟村民打完麻将回来,他嘴里只剩下2颗牙,跟笔者聊时抽着“红松树”烟,一根接一根。他的老母亲满头白发,在门口坐着搓麦子。CZS称腰、手脚、腿都痛,平常不干活,搓搓麻将。
“村庄社会组织结构的转型使得孝道观念赖以支持的宗族组织形式解体。”(11)就我国农村环境现状而言,孝道观念的社会基础——宗族性的村庄组织结构瓦解,农民的生活的行为单位以家庭为主,再加之农村公共空间的衰落和公共舆论影响力的降低,代际之间关系的处理成为“自扫门前雪”的范围。在案例17中,CZS的儿子儿媳成为家庭经济掌控者,而CZS及老伴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收入降低,更不用说隔代的奶奶(CZS的母亲),家庭中老人处于弱势地位,老年人地位下降,老年人是否被合理赡养取决于下一代的自觉程度,老年人处于被动的局面。对其家事不予谈论,部分村民表示知道他们家的事,但不给于任何评论,“知道他们上法庭,这种事农村也有的嘛,我们外人也不好说,都不会管人家的事了,毕竟是家内部的事么,我们又不好讲什么”。可以说,即时农村社会的矛盾冲突中有村民的舆论参与,也毫无约束力、影响力。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中冲突的解决路径:CZS与其儿子儿媳发生矛盾后,首先2008年村里进行了调解,CZS谈道,“村里干部LJM来调解过了,就来了一小会儿,说几句话就走了。哪里像你们听我说这么长时间”,可见CZS对村干部的调解十分不满意。村干部的调解形式为口头约定,调解结果是儿子CD每月给父亲CZS200斤麦子、100元钱,但直到2009年,儿子并没执行,这说明村干部在调节村民纠纷时的口头协商已没有约束力。2009年5月,CZS的妻子到儿媳所在的皮件厂去讲理,向儿媳要钱,厂方调解,双方各执一词,调节无果,作为经济组织的厂方也没有在解决村民冲突方面起到明显的效用,经济单位并没有被赋予更多的舆论权威。2009年7月,CZS的堂兄CZQ来家里做说客,CZS之所以让堂兄做说客,必然因为其堂兄对其儿子儿媳而言也算是德高望重的长辈,是跟双方具有亲缘关系的第三方,并且具有较高地位和影响力,但这个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家族舆论领袖”仍未能对二者的冲突提供解决的途径,“做工作也没管用”,冲突依旧继续,直到矛盾双方“闹上法庭”,司法介入和强制执行让热冲突进入冷战时期。CZS坦言,“对上法庭这个事我考虑了三天三夜,眼泪都淌干了,打官司给儿子、孙子带来不好的影响,儿孙会恨你!在农村,对打官司有反感,现在儿子也恨我。村里还有人劝我回Z村老家去住,我坚决不同意。找熟人(调解)也不好弄,儿子不但恨我,连人家也会恨,不如(打官司)??上法庭是我一个人的决定,我希望法庭公平,对儿子儿媳妇负责,对我负责,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就行。大桥法庭不公正不行,还有上级法院。”此案例中,在乡村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亲缘精英三者调解均失败的背景下,冲突被推入法律范围内,首先通过法律援助,仍未奏效,则进入最后的司法程序。在此案中,CZS与其儿子儿媳的矛盾在法律援助这一环节得到暂时解决,CZS谈到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时说,“法律援助是专门替老年人服务的,这是国家关心没钱的老年人,感谢党的关怀,不欺负没有用的人,是对老一辈人的关怀,没有法律援助我们打不起官司。”CZS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给老年人的福利,从而使国家形象传播在基层乡村治理中得以形成正面的映射,矛盾双方都认可并被迫接受这个解决路径,从而使冲突得以最终化解。D镇便民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人员ZHJ谈道,“近几年,农村这种老人状告儿女不赡养的案件数量在增加,以前老人都是‘你养就养,不养拉倒’,村里能协调就协调,不能协调就再说。现在基本就是‘不行我就跟你上法院’。应当说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但同时也说明农村这个道德约束力的缺失。”由此可见,在道德约束力消解的中国乡村社会,农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在人际传播的范畴内很难得到解决,大部分需要司法权力的介入,矛盾上升到农村家庭甚至村庄的权力界限之外,农民信任外部权力和第三方干涉,农村的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在调解农村家庭内部矛盾中的影响力减弱。事实上,村庄社会半熟人状态决定着在调解中一定要在萌芽阶段及时处理,早点让矛盾双方都有台阶可下,还可以保持脸面,以免双方都没面子。但双方一旦撕破脸皮,人际调节似乎作用并不是很大,农村的矛盾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会争执得不可开交,村干部很难把冲突平息,即使做出调解决定,利益处劣势的一方也很少能切实执行调解结果,并认为其调节行为不公平、不合理。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矛盾双方的农民更期望外界力量的介入,认为外界势力比较公平,能够维护农民的利益,他们会寻求法律和媒介帮助,期望通过外界权力的参与改变冲突格局,达到双方利益的妥协。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CZS在访谈过程中一直提到他的一段经历,“1968年至1973年我在市里一个毛笔厂做过工,当车间主任”,“市里”、“车间主任”这些名头让CZS觉得自己还属于有文化、有一定水平的人,这是他最得意的人生经历,也影响着他最终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自己与儿子儿媳的矛盾。可见,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使得他们的自我认同感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觉醒,虽然同时受到传统观念的禁锢,但已表现出试图革新的尝试。相对于守着土地的农民,离土的农民在遇到矛盾冲突时,更倾向于依靠外部机制,冲突化解的路径更加多元化,他们不再依赖乡村内部体制精英的调解,这是我国乡村治理和传播冲突中呈现出的新特点。
在调查农村基础结构变迁和农民之间传播关系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农民传播互动的疏离化现状;在分析农民之间冲突与调解路径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农村社会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对农民传播影响力的衰微。从本节涉及的农民之间的传播状态、农民的传播逻辑以及农民之间传播冲突与调解机制来看,农民与农民之间的互动传播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机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农民与农民之间的互动传播的减少使得乡村内部凝聚力降低,农民之间缺乏有效的粘合机制,以致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如一盘散沙,乡村治理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群众基础,农村传播结构决定了农村治理基础,面对弱联系、原子化的半熟人化农村社会,乡村治理显得更加复杂与艰难。
第二,农民之间互动传播逻辑的改变极其私利化倾向使得村庄治理作为“公共”领域范畴内的事务而对农民没有利益吸引力。村民大都不热衷于村民事务,除非涉及到自身利益,公共领域信息传播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较低,村民不愿自主参与乡村治理,乡村治理的“自治”逻辑名存实亡,村民们成为乡村治理中“沉默的大多数”。
第三,农民之间冲突的解决不再依赖农村内部的人际传播与调解,而是更多地依靠外部权力的介入与施压,乡村内部权威人格丧失,随之而来的是村庄自我调节机制的瓦解,这使得村庄治理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传播系统,而是被迫开放地接受外部力量的插入与分割,形成新的多元的传播主体和新的权力格局下的传播秩序。
本节内容以农村基础结构与内生秩序的变迁为起点,突出了农民的传播逻辑的新特点,并分析了农民之间矛盾和冲突的表现与解决路径。变迁的乡村社会语境中,原有的道德规范约束力下降,人际关系网络发生巨大变化,而新的行为规范尚未形成,因此农民之间的传播互动处于不活跃状态,农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更多地依靠法律途径和媒体介入得以解决,乡村精英对矛盾的协调和处理功能日益退化。公共权力在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之间的结构性分配发生变化,农村内部掌握主要公共权力的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没有实践对农民之间的传播与冲突起到有效疏通作用的举措,这对于乡村治理的改善无疑是一个传播上的障碍。对于这种传播和治理格局,农民是如何对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进行信息反馈和向上传播的,这是本章第二节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