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欧盟东扩视野下中东欧少数民族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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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冷战结束后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问题及欧盟的参与(2)

3.欧盟“借用”的少数民族保护制度

在更多时候,欧盟通过借用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少数民族保护标准,来要求中东欧国家通过国内法内化,而不是另外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保护标准。

在欧洲委员会、欧安组织等努力下,欧洲到90年代已经出现了比较明确的少数民族保护标准,由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和当时的侯选国,都是欧洲委员会和欧安组织的成员国,欧盟直接借用了大量欧洲委员会的少数民族保护条款,并要求中东欧国家在入盟前必须签定。这些条约比较重要的包括:《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17)《欧洲地区与少数民族语言宪章》、(18)欧洲委员会1993年出台的对《欧洲人权公约》的一个附加议定书1201号建议:“关于在‘欧洲人权公约’基础上增加少数民族权利的附加议定书”。(19)其中《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致力于将少数民族保护作为人权保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多边条约,它不仅明确赋予和承认了“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应享有的广泛权利,而且规定了缔约国可以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少数民族的地位、保护和发展“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权利。它也是目前欧洲最重要、最详细、最规范的少数民族保护条约,也是欧盟在各个场合着重强调的一个条约,实际上可以认为是欧盟最推崇的少数民族保护标准。

三、欧盟推动少数民族保护的具体措施

欧盟为了适应东扩,欧盟除了出台和借用一系列新的少数民族保护制度,还采取了大量措施,以促进中东欧侯选国的少数民族保护。这些措施比较重要的有:

(一)通过对入盟申请国的“入盟伙伴关系”和对侯选国的“委员会年度报告”对中东欧国家的少数民族问题进行监测。对于入盟申请者,欧盟一般先是建立“联系国协定”,通过联系国协定进行初步的接触;再建立“入盟伙伴关系”,通过“入盟伙伴关系”,欧盟对申请国的少数民族问题予以关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通过委员会年度报告对侯选国入盟准备和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即“年度报告”。委员会对中东欧侯选国的年度报告自1998年开始,少数民族保护是年度报告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与入盟与否挂钩。“年度报告”中最为关注的两个少数民族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等国的“罗姆族”和波罗的海国家的“俄罗斯族”。对于做的好的国家和好的做法给予表扬,做的差的国家和差的方面给予批评,并指出努力方向。“年度报告”将所有中东欧国家的表现向世界公布,是欧盟对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制度驱动最重要的一个措施,对中东欧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二)设立一些相关机构处理少数民族事务。这方面最著名的是1982年欧盟大力支持下成立的“欧洲少数语言局”(European Bureau for Lesser-Used Languages-EBLUL)。冷战结束后,欧盟加强了对该局的支持。在该局的努力下,欧盟国家及侯选国在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语言问题研究和书籍出版方面做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东扩的需要,欧盟还专门设立了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的管理机构和监测机构。例如欧洲议会专门指定人员负责对各国侯选国少数民族保护的状况进行报告,一般是一个官员负责一个侯选国,该官员根据委员会报告和自己的一些调查做出报告;2000年欧盟支持下,在开放社会研究中心(the Open Society Institute)设立入盟监测机构“欧盟入盟监测处”(EU Monitoring Accession Program),主要负责监测各侯选国执行哥本哈根政治标准的情况,同时也监测成员国在人权、少数民族保护方面的具体情况;(20)2002年9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的“欧盟国家基本人权报告(2000)”中的建议(21),设立欧盟基本人权专家署(Eu Network of experts on Fundamental Rights),该机构由欧盟成员国每国一个官员组成,另外设立一位总协调领导职位,该机构定期对欧盟成员国和欧盟的少数人权,包括少数民族保护问题做出报告和提出建议。(22) 1994年欧盟支持下设立的“欧洲种族主义与仇外行为监测中心”(23),该中心经常就欧盟及其候选国的一些种族主义行为做出调查报告。例如2003年做的“2002-2003年欧盟反犹主义的表现”(Manifesta-tions of Antisemitism in the EU 2002-2003)。2001年9.11事件后,该中心又做了“9.11后欧盟仇伊斯兰主义系列报告”(Summary report on Islamophobia in the EU after 11 September 2001)。根据理事会2007年2月的168/2007号决议,2007年3月1日,欧盟将该组织改名为欧盟又设立“欧盟基本人权组织”。(24)主要任务是监测欧盟成员国、侯选国与潜在侯选国执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进展情况。

(三)欧盟通过各种场合发表对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保护的意见。欧盟在很多正式场合的讲话、宣言中都对中东欧国家的少数民族保护给予点评,有些还形成了常规制度,例如每半年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国结束时的报告、1997年出台《2000议程》后开始的欧洲议会每年秋天的年度意见。同时,欧盟官员还常常亲自到侯选国进行当面指导和建议。除此之外,欧盟成员国领导人也经常在一些重要场合发表关于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保护问题的讲话,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尽管多数是口头的和非正式的,但是却随时随地出现,对中东欧国家也有一定的帮助或压力,尤其是英国、法国领导人公开发表的意见,对中东欧国家有直接的压力,因为这两个大国对于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有巨大的话语权。

(四)欧盟各个机构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发起和参与的各项保护少数民族的活动或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支持活动。应该说,在没有明确的少数民族保护政策和标准之前,这些活动可能是目前欧盟保护少数民族最为直接有效的行动。例如1982开始由欧洲议会支持的“保护与发展地区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拨款项目;1996年,欧盟委员会筹办由广泛的欧洲罗姆机构参与的欧洲罗姆问题圆桌会议;2001年主要由欧盟委员会支持举办的“欧洲语言年系列活动”。欧盟还积极参与各种少数民族论坛和活动,例如2003年开始的“罗姆妇女论坛”、“罗姆青年论坛”、“罗姆妇女权利运动”、“罗姆权利运动”,2007年3月的罗姆青年峰会;2007年5月10-11日,在索非亚举行的关于罗姆问题的“就业领域经验交流会”;2007年6月11—12“威尼斯国际艺术双年展”以及由欧洲委员会参与筹划与支持的“2005-2015罗姆融入十年倡议”等活动,欧盟都是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了组织和策划。

(五)在欧盟的各种相关政策中加强对少数民族的资助。在欧盟文化政策、地区政策、结构政策、团结政策、语言政策、社会政策中,欧盟逐渐加强了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资助。例如在2004年欧盟委员会的一个报告指出,今后要加强残疾人员、少数民族人员和移民的就业保护和劳动力的市场进入,作为今后欧盟机构基金资助的优先领域(25),此后,结构基金加强了这些方面的资助。

第三节欧盟关注中东欧少数民族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于少数民族问题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重要性,欧盟是十分清楚的,曾任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普罗迪(Romano Prodi)说过一句话:“平等对待少数群体是统一的新欧洲的基石”。(26)欧盟之所以在这个时期开始关注少数民族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原因是欧盟东扩。德国著名学者托根堡(Gabriel N. Toggenburg)认为,80年代欧盟开始比过去更为关注少数民族问题,主要是“内生性”因素,例如欧洲欧洲议会艾尔伯(Alber)等议员要求出台一个“欧共体少数民族宪章”的努力;而90年代,欧盟进一步关注少数民族问题,则主要是由于“外生性”因素,即欧盟需要东扩,因为欧盟担心中东欧的少数民族问题将给未来的欧盟带来不稳定因素。(27)

上文谈到,中东欧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比例很高而且民族问题复杂,使少数民族保护问题成为欧盟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从更深层次来看,欧盟在东扩进程中之所以大大加强对少数民族问题的关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东欧国家民族问题复杂,少数民族保护问题长期没有解决好。中东欧国家由于“缺少天然疆界,它们好象是一些只有脊椎和动脉而没有外壳的生物体”,(28)因而在历史上中东欧国家被无数次瓜分、分割和重新组合,导致每个国家都有数量众多和人口众多的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又常常受到母国和国外其他势力的干涉,使少数民族问题又常常和国家的领土变更与争夺、国家主权与分裂、对外关系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少数民族曾经被想象为“第五纵队”,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和不稳定因素,因而几个世纪以来少数民族问题在中东欧成为非常复杂和棘手的问题。例如奥匈帝国的分崩瓦解,就使奥地利、匈牙利之间相互都有对方的居民生活在自己的国家,形成难解的少数民族问题。再如罗马尼亚的特兰西瓦尼亚(Transilvania)地区居住着大量匈牙利族,而该地区又与匈牙利接壤,使匈牙利族很容易受到匈牙利政府的影响。此外,捷克和斯洛伐克在历史上曾经分分合合,波兰的领土曾经在二战之后西移200多公里,苏联在二战前后对中东欧国家的领土兼并和人为移民等等,都是造成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不断增加的原因。少数民族问题与国家存亡、主权和领土变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该地区少数民族问题极端复杂化,也造成了少数民族同主体民族之间长时期处于紧张和不信任,主体民族排斥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敌视主体民族。由于主权国家一般由主体民族控制,因此,在民族仇恨不共戴天的中东欧,少数民族就难以改变其多舛的命运。

冷战期间,苏东国家少数民族问题并没有解决,而是进一步恶化了。捷克斯洛伐克的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的矛盾,苏联波罗的海地区拉脱维亚人、立陶宛人、爱沙尼亚人与俄罗斯人之间的矛盾,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克罗地亚之间的矛盾等,不是平息了,而是在悄悄地积累。这些积累的矛盾在冷战结束之后迅速地找到了突破口,从而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民族主义浪潮。不少过去的少数民族甚至要求组成独立国家。在罗马尼亚,特兰西瓦尼亚的罗马尼亚人和匈牙利少数民族发生了流血冲突;在南斯拉夫,民族矛盾造成了长达5年的内战,最后使南斯拉夫在1995年一分为五,2006年又分出第六个,2008年正在分裂出第七个国家。(29)与这些问题同时出现的是,出现了难以数计算的难民、移民,使该地区国家间双边关系更加复杂化,并且冲突有向欧盟扩散的危险。正如匈牙利前首相洪恩所说,在中东欧地区,“不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国家之间关系的正常化是不可能的,这些问题可能暂时被掩盖,但将是一个造成紧张的潜在危险。如果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该地区将持续紧张下去”。(30)

由此可见,这些国家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发展出有效的少数民族保护政策,甚至也没有足够地重视少数民族保护问题,使这些国家少数民族保护意识不够,少数民族保护制度很不健全,少数民族保护的经验也非常少。而且,中东欧的民族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不仅复杂,而且随时都可能爆发冲突,甚至战争,欧盟要接纳这些国家,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扩大后的欧盟就等于在自己的内部放进了一个火药桶。

要将这些国家纳入“欧盟”,成为欧盟认为的“民主”国家,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是需要进行重大变革的,而要促成这种改变,不仅需要依赖于中东欧国家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欧盟强大的支持和制度驱动。(31)

第二,东扩改变了欧盟的“身份”,从而使少数民族问题更为突出。

东扩使欧盟的身份逐渐在发生着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欧盟从过去主要是经济实体转变为政治经济实体,外交事务、安全事务、司法与内务、人权保护、少数民族保护等问题,在欧盟的政策领域中,开始从无到有,从边缘到中心演进。而少数民族保护事务更是因为欧盟这种身份的变化而“引入”欧盟,并越来越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尽管学术界普遍认为欧盟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但是对这种变化的性质、程度和广度还是有所争议,即欧盟还是一个有争议的实体。欧盟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新成员的加入带来新的问题,比如“谁是欧洲人”,“欧洲人的价值观是什么?”“欧洲将止于何方和应该止于何方?”等,回答这些问题,是不小的挑战。在这些方面,欧盟的的地位和身份都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对其的解释也可以多种多样。对某些人来说,欧盟只是一个市场,为欧洲公司获得商品和资金的自由流动,为规模经济提供机会的市场。对于另一些人来说,欧盟建设着欧洲身份和共同的欧洲价值观;还有一些人将欧盟看做是迈向民主、超国家政治实体的第一步。

东扩将促使欧盟的性质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苏尔森(S jursen)将人们对欧盟开始东扩之后的性质,即“欧盟是什么”的争论归结为三类:

首先,欧盟很可能在东扩的进程中降格为问题解决型实体。在这里,这个实体的目的就在于促进成员国的利益。这样的话,一体化就局限于只有成员国认为集体比国家更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才支持一体化。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一体化将对自己不利,则它认为反对一体化是自然的事情了。因此,欧盟可能成为“成员国的工具”,而不是降低合作成本的“自治的实体”。(32)

其次,欧盟可能成为建立在共同价值观之上的实体。这将使欧盟变成一个由地理划定的实体,这个实体将重振欧洲传统、道德、价值观等。对于共同身份的认识,一种“我们”感觉,将成为一体化的基本动力。在这个实体里,一体化不会局限于是否能够促进成员国利益的问题上,和问题解决型不同的是,基于欧洲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实体能超越政府间主义而发展成为跨国家和超国家组织。实体的公共产品将为个体成员国的付出做出补偿。(33)然而,目前欧盟正在与非欧洲国家土耳其展开入盟谈判,在地理上,土耳其只有3%的领土属于欧洲;在文化上,土耳其属于伊斯兰世界。因此,土耳其与“我们”概念的欧洲拉开了距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已经不能解释或者不能完全解释目前的以及未来欧盟的发展,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

最后,欧盟正朝着基于权利基础之上的后国家联合体迈步。这种政体是民主宪法国家向欧洲层次的扩展,然后也可以继续向非欧洲扩展。它的合法性不是来自成员国而是来自民众,因此,未来的欧盟将越来越回归民主与民众,注重个人“权利”,因此可以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权利实体”观点。与“价值观实体”观点认为欧盟是建立在地理上的欧洲、共同的文化凝聚力和传统的感情基础之上的实体不同的是,人权实体的观点认为欧盟是建立在普遍人权与民主程序基础之上,其集体认同不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共同文化和价值观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对人权与民主的普遍认同之上。苏尔森也认为,欧盟不断扩大的现实和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现阶段的扩大——即纳入中东欧国家,证明欧盟已经超越了一个问题解决型的实体,然而,对于是价值观实体还是人权实体还是没有明确的定论。不过,对于纳入中东欧的一致赞同和对于纳入土耳其的不同态度证明欧盟的“亲缘责任”,即欧洲价值观正在起着作用。然而从长期来看,“如果土耳其入盟了,很可能欧盟扩大的观点将从亲缘转化为人权和民主。1999赫尔辛基会议和2004年布鲁塞尔会议都强调未来欧盟是市民政治实体而不是文化实体充分说明了这点。”(34)

这几点都解释了欧盟性质的某些方面,但是,由于它们是理想色彩,所以从经验来看它们与现实还有差距。艾瑞克森(Eriksen)和佛苏姆(Fossum)认为,欧盟更可能是由这三种观念复杂的缠绕在一起的一种复合实体。(35)

笔者认为,尽管艾瑞克森和佛苏姆的观点不能说错误,但也不是无懈可击。这种解释实际上只是一种静态的描述,而未能说明三种观念的力量对比和力量结构,也未能说明今后欧盟性质的走向。从欧盟东扩和东扩之后欧盟的发展来开,欧盟目前是逐渐超脱了第一和第二种性质的实体,而在朝着一种以“民主”和“权利”为核心追求的实体迈进——当然这种趋势远没有完成。因此,笔者认为苏尔森的观点更能解释目前的欧盟;同时,这也能反过来证明为什么欧盟要加上“少数民族保护”这个入盟标准。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现在和今后的欧盟已经不需要共同利益和解决共同利益问题了,也不是说欧盟完全抛弃了共同价值观,实际上,基于“价值观实体”和“人权实体”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交叉,很难难完全分清楚。本书认为,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的解释将逐渐退居其次,“人权原则”和“民主原则”将越来越可能成为凝聚欧盟的力量。而欧盟东扩——即欧盟纳入10个中东欧国家的历史性扩大,可以看作是欧盟从“价值观实体”向“人权实体”或“民主实体”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这个转型要最终完成,则需要等待欧盟纳入土耳其之后。

由于欧盟接纳土耳其乃是历史之趋势,欧盟性质发展的趋势是,向“人权实体”,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民主实体”的转型。这种转型将促使欧盟更多地追求“人权”和“民主”,而少数民族保护是实现“人权”和“民主”的重要一步,因此,欧盟在东扩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少数民族保护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欧盟今后继续扩大,少数民族保护问题将会越来越重要,其重要性将不逊于经济问题、共同外交问题、安全问题等目前欧盟的重要问题。

第三,冷战结束后,不少国际组织积极关注少数民族问题,对欧盟是个鞭策和推动。

冷战结束以来,人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组织关注的事情,与此有关的少数民族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的关注,21世纪以来这种趋势则更为明显了。台湾学者梁崇民认为, 21世纪有两大特质,一是人权的伸张,二是资讯的无疆界,这种情况导致“少数族群、语言所形成的‘少数人权’问题,也愈来愈为世人所关注。冷战结束之后,‘和平共存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之共识。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全球化、地球村现象,进一步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环境的改变,不但使得世人较以往更重视多元价值和基本人权(使得少数人权应运而生)。就人权之‘客体’而言,经济权和社会福利权已渐次成为人权内涵之一环。就人权‘主体’而言,已经延伸至各类弱势族群及‘少数族群’。”(36)

上述话语道出了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目前,不仅联合国、世界银行、欧安组织、欧洲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都开始积极促进国际或地区少数民族保护,而且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例如特赦国际、欧洲罗姆权利中心、开放社会研究中心等组织也积极参与其中,出现了一系列人权保护和少数民族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其中比较值得注目有:

1.上世纪90年代之后,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积极努力下主导下,出台了一系列少数民族保护条约和措施,例如:“属于少数民族、少数种族、宗教少数、语言少数人的权利宣言”(1992)、联合国成立的少数民族工作组(1995)、世界语言权宣言(1996)、海牙有关少数族群教育权建议书(1996)、奥斯陆有关少数族群语言权建议书既说明(1998)。

2.欧安组织从70年代中期的“人权轨道”逐渐发展出了一些少数民族保护的制度和政策。1990年哥本哈根文件认为“民主、人权、冲突预防、少数民族保护”四个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少数民族问题不可忽视。(37)该组织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的一些重要举措包括:“哥本哈根文件”(1990)、“新欧洲巴黎宪章”(1990)、1992年设立的人权事务高级委员职位。

3.欧洲委员会的一些措施包括:“少数民族保护欧洲公约”草案(1991、“欧洲地区与少数语言宪章”(1992)、欧洲第一个少数民族保护的法律条约“欧洲少数民族保护框架公约”(1994)等。

国际潮流大大影响了欧盟对少数民族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对欧盟的少数民族保护理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欧盟的少数民族保护提供了宝贵经验。

(1)2002年4月,匈牙利首相欧尔班·维克多(Viktor Orbán)在辞职讲话中指出,匈牙利不是1千万人,而是1千5百万人。他的话实际上是指匈牙利不仅包含国内的1千万人,还包含了500万国外的匈牙利人,这句话在匈牙利广为流传。他的话间接地指出了国外匈牙利人的大致人数。他的发言可以参见:http://www.mno.hu/index.mno?cikk=72595&rvt=2.

(2)关于该法的具体内容及其引起的后果,可以参见姜琍:“《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与匈斯关系”,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4年第2期。本文的后面章节也将更具体地谈到这个问题。

(3)这些条约的签署情况与具体内容,可以参见:Arie Bloed and Pieter Van Dijk Edited, Protection of Minority Rights Through Bilaeral Treaties:the case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p108-111.

(4)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blic of Poland of 2nd April, 1997.参见网页:http://www.sejm.gov.pl/prawo/konst/angielski/kon1.htm.

(5)”肯定行动”,Affirmative Action,是指采取积极主动的支持政策,来弥补少数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肯定行动”常常与保护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为目标。“肯定行动”政策的一个主要特点,正是不拘泥于规则平等原则,以一种矫枉过正的特殊形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补偿和照顾,以求达到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肯定行动”非常有影响的是,美国政府在60年代的黑人运动和民权运动期间及其后,为了改善黑人等少数族裔和妇女权利,出台了“肯定行动计划”。例如要求高校给黑人以一定配额、保证求职者的受雇和雇员的晋升不涉及他们的种族、信仰、肤色或民族血统等。

(6)”Charter o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Resolution of the presidium of Czech National Council Nr. 2/1993 Coll.,参见网页:http://spcp.prf.cuni.cz/aj/2-93en.htm.

(7)参见欧盟委员会2002年对斯洛文尼亚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可以从以下欧盟委员会网页下载pdf文件。其他年份的网址,可以在这个网址中一并下载。或者把以下网址中的2002改成相应年份即可。http://ec.europa.eu/enlargement/archives/key_documents/reports_2002_en.htm.

(8)Judith G. Kelly, Ethnic Politics in Europe : the Power of Norms and Incentiv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2.

(9)Coвeтпoвнeшнeйиoбopoннoйпoлитикe,PoccияиПpибaлтикaII,Heзaвиcимaягaзeтa, 13 oктябpя 1999г.转引自柳丰华:“艰难的睦邻之路—苏联解体以来的俄罗斯与波罗的海三国”,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3期。

(10)来自2006年“受威胁的民族协会”的一个报告(Society for Threatened Peoples)。Thomas Benedikter: Minorities in Europe: Legal Instruments of Minority Protection in Europe - An overview, report of”Society for Threatened Peoples”, Bolzano/Bozen, 30. November 2006。该组织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Society_for_Threatened_Peoples,当然,少数民族人口剧增的原因除了国家分裂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包括:调查更公开,调查技术更先进;由于国际人权保护受到关注,少数民族更加有勇气暴露自己的少数民族身份等。

(11)The Presidency Conclusions of the European Council in Copenhagen on 21 and 22 June 1993(DN:DOC/93/3,22.06.1993).对于该标准的一些评价,可以参见:Dieter Blumenwitz, ‘Die minderheitenschutzrechtlichen Anforderungen der EU hinsichtlich des Beitritts der ost-und ostmitteleurop?ischen Staaten’, in D. Blumenwitz, G.H.G. Gornig, D. Murswiek, Fortschritte im Beitrittsprozess der Staaten Ostmittel-, Ost- und Südosteuropas zur Europ?ischen Union, 1999, p. 25.哥本哈根标准,也可参见网页: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enhagen_criteria.

(12)2003年后增加了一些内容,并作为《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第二部分,该条约于2004年10月被正式批准,但由于2005年法国与荷兰在全民公决中未通过,该条约目前搁浅,现在欧盟很可能对此做一些修改,再通过其他方法让其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得以批准和生效。

(13)”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II 81-1.欧盟宪法条及欧盟其他条约,参见:http://eur-lex.europa.eu/en/treaties/index.htm#other.

(14)Bruno de Witte: The Constitutional Resources for an EU Minority Protection Policy,from Gabriel N. Toggenburg edited: Minority Protection and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 the Way Forward, p114.笔者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直到2007年12月12日才正式颁布,并成为12月13日出台的《里斯本条约》的一部分》。,

(15)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June 20, 2000 DIRECTIVE 2000/43/EC OF THE COUNCIL,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 Between Persons Irrespective of Racialor Ethnic Origin.参见附录,或者:http://ec.europa.eu/employment_social/fundamental_rights/pdf/legisln/2000_43_en.pdf.

(16)COUNCIL DIRECTIVE 2000/78/EC of 27 November 2000,Establishing a General Framework for Equal Treatment i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参见附录,或者:http://ec.europa.eu/employment_social/fundamental_rights/pdf/legisln/2000_78_en.pdf.

(17)”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该公约可以参见附录,欧洲委员会所有条约均可参见::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Commun/ListeTraites.asp?CM=8&CL=ENG.

(18)”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参见: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Commun/ListeTraites.asp?CM=8&CL=ENG.

(19)”on an additional protocol on the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ssembly debate on 1 February 1993 (22nd Sitting)(see Doc. 6742,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Legal Affairs and Human Rights, Rapporteur : Mr Worms ; and Doc. 6749, opinion of the Political Affairs Committee, Rapporteur : Mr de Puig). Text adopted by theAssembly on 1 February 1993 (22nd Sitting),可以参见网站:http://assembly.coe.int/Main.asp?link=/Documents/AdoptedText/ta93/EREC1201.htm.

(20)该组织在成立之后,出台了一系列对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保护情况的分析报告。该组织的具体活动情况及其报告,可以参考网站:http://www.eumap.org。

(21)2000/2231(INI).

(22)具体参见该机构网站:http://europa.eu.int/comm/justice_home/cfr_cdf/index_en.htm.

(23)"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on Racism and Xenophobia",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Fundamental_Rights_Agency#Previous_work_of_the_EUMC。

(24)EU Fundamental Rights Agency或EU 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s,该组织网页:http://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Fundamental_Rights_Agency

(25)该报告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regional_policy.

(26)普罗迪的原话是:“Equal treatment of minorities is a cornerstone of the new united Europe.”, Romano Prodi,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R.Wright,”Prodi in Warning for Budapest”, Financial Times,6 April 2001,p.2.

(27)Hoffmeister, F. 2002,”Changing Requirements for Membership”, In: A. Ott and K. Inglis(eds.), Handbooks on European Enlargement, the Hague: TMC Asser Press. p90--102.转引自Gabrel N. Toggenburg:Minority Protectionina Supranational Context:Limits and Opportunities, in Gabrel N. Toggenburg edited: Minority Protection and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 the Way Forward, p88.

(28)(英)艾伦.帕尔默著,于亚伦、王守义等译:《夹缝中的六国维也纳会议以来的中东欧历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页。

(29)前南斯拉夫内战使其到1995年分裂为5个国家:塞尔维亚和黑山(塞黑)、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斯洛文尼亚;2006年3月,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分裂为塞尔维亚共和国与黑山共和国;2008年2月塞尔维亚的科索沃宣布独立。如果加上科索沃,东欧地区前社会主义8国(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民主德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消失1个(民主德国),增加7个,最后裂变为14个国家。

(30)Arie Bloed and Piiter Van Dijk edited:Protection of Minority Rights through Bilateral Treaties the Case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159.

(31)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看,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笔者不反对这点,但也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这句话。在某些时候,某些事件和一定程度上,外因可以发挥第一位的作用。在中东欧少数民族保护制度变革方面,笔者认为,外因大于内因,而欧盟又是最大的外因。如果没有外因的作用,中东欧国家要在十多年内将少数民族保护制度化基本不可能。在90年代之后中东欧国家的少数民族保护制度方面,强调外因是第一位的,也正是本书的一个基本前提。

(32)Helene Sjursen eited: Questioning EU Enlargement Europe in search of identity,, Routledge , Taylor and Francis Group, 2006.p2.

(33)Helene Sjursen edited: Questioning EU Enlargement Europe in search if identity, p2-3.

(34)Helene Sjursen and Borge Romsloe: the Case of Turkey: Are Some Candidates More ‘European’ than Others, in Helene Sjursen edited: Questioning EU Enlargement Europe in search if identity, p139.

(35)Eriksen and Fossum:Europein Search of Legitimacy:Strategies of ligitimation Assessed, International PoliScience Review, 2004, 25(4), p435-459.

(36)梁崇民:“欧盟对于少数人权之保障——少数民族、少数语言个案分析”,载《欧美研究》,第34卷第1期(2004年),第51—93页。

(37)See Chapter 4 of the Document of the Copenhagen Meeting of the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Dimension of the CSCE,June 1990,参见:http://www.osce.org/docs/english/1990-1999/hd/cope90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