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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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5)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以上六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文件中做出违背事实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所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最高法院先后下达了三项司法解释和一项解释说明。并于2002年1月1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审计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是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因此,法律诉讼一直是困扰着西方国家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购买高额的保险费。

注册会计师制度在我国恢复与重建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20世纪80年代,人民对这一新生行业还很陌生,但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和作用的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知名度也越来越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在了解注册会计师作用的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了解也在增加,因此,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便时有发生。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均因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而被撤消、没收财产或取消特许业务资格,有关注册会计师也被吊销资格,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一些大案件之外,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中小型诉讼案件更有日益上升的趋势。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措施

面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扩展和被控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都在积极研究如何避免法律诉讼。这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鉴证水平,增强发现重大错误与舞弊的能力都有较大的帮助。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或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增强执业独立性

前面我们强调,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能够始终如一地遵循独立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忽视独立性甚至接受可能是错误的陈述,并帮助被审计单位掩饰舞弊。

2.保持职业谨慎

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的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的。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不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对有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未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为节省时间缩小审计范围和简化审计程序,都会导致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不被发现。

3.强化执业监督

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其审计是由多个注册会计师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如果他们的分工存在重叠或间隙,又缺乏严密的执业监督,发生过失是不可避免的。

4.弥补社会公众期望差距

如果不采取措施来缩小审计期望差距,会计职业界将面临越来越多的诉讼和批评。由于审计职业界和审计收益人之间对审计责任的认识有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形成了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为了弥补社会公众期望差距,应当增加与公众的沟通,通过改善审计质量和提高审计独立性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尽可能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降低审计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作为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正如前文所充分论述的,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于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事项都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责任诉讼或在提起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该所根本没有质量控制措施,各个分所都可以中诚所的名义承揽业务、出具报告,致使二分所为长城公司出具虚假报告之事曝光之后,中诚所尚不知本所曾为长城公司出过报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

3.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中外注册会计师法律案例告诉我们,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它们设定的圈套。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在长城公司非法集资出现危机之时轻信长城公司谎言而被卷入的。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前,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有所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如此。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危机的被审计单位尤为注意。中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审计单位。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总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因此对那些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在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误。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保险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有条件的话,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同本所的律师或外聘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复习思考题

1.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如何区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治理层的责任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3.如何区分错误和舞弊?错误和舞弊有哪些表现形式?

4.如何看待审计失败和经营失败?

5.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是什么?

6.如何避免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