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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英国光荣革命与税

商业因素让英国的光荣革命少了许多“革命”的元素,成了商人和国王的和平谈判。反观法国、俄国乃至中国式的革命,往往血流成河,代价惨痛。

2011年是中国辛亥革命百年,反思文章很多。其中特别值得玩味的是对英国“光荣革命”的讨论。300多年前的一次不流血宫廷政变将英国推上了宪政国家的道路,也使其进入了现代文明的社会。其后的工业革命将英国变成了世界霸主,而英国进一步通过鸦片贸易和战争打开了中国市场和国门,这就使得许多中国学者的理性分析和感情表达都有浓郁的英国情结。

一位中国学者在一本流行的小册子中将清朝最后皇帝的退位诏书定位为相当于英国的“光荣革命”,虽然有些言重,但也道出历经百年暴力革命摧残的知识分子内心的反思和期待。须知,在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看来,英国的“光荣革命”是很不光彩的阶级妥协,没有通过暴力革命获得的政权都是不彻底的,也是缺乏革命灵魂的。前苏联和中国的主流史学界对“光荣革命”的评价都不高,故而,当下的反思也多从宪政的角度来考察,说明英国革命远比暴力流血的法国大革命来得成功和符合现代性。

不同的专业立场对“光荣革命”有不同角度的解读,相映成趣。大众的版本多是集中于借助宗教力量的权力之争,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上台后大肆扩张天主教的势力,迫害清教徒,与信奉天主教的法国结盟。而以清教徒为主体的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集团则扶植不信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之女玛丽和她丈夫荷兰执政王威廉联合执政。1688年,威廉夫妇带领军队逼迫詹姆斯二世下野并将其流亡法国,之后夫妇两人联合统治英国,宣布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国王也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这种血亲为仇、宫廷政变、国教改宗的故事一直是文学剧本的焦点。

政治家和法律学者则再上溯400年历史,在英格兰贵族的劫持与胁迫下,英国国王约翰不得不在1215年订立了《大宪章》(Magna Carta),这是封建贵族与王室的政治权利契约。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以法律规则高于国王个人意志成为社会共识,尽管国王在以后几百年中不断扩大权力,但这一条始终没有变化。“光荣革命”后,新国王不得不与支持他们上台的英国资产阶级代表的议会签署了《权利法案》。这是英国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案,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

《权利法案》规定了英国人民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人民有佩带武器用于自卫的权利;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金的自由等等。直到今天,地球上许多国家和人民也没有实现这样一些基本的权利。相对于几百年来全球各地的血腥暴力与革命,英国人民的这些权利的实现却是不流血的政变产物,这就是“光荣革命”的光荣所在。

宗教版本直指人心信仰,不过宗教无法避免甚至鼓励杀戮,却是历史事实,这显然不足以解释何以光荣。法律和宪政版本则是巩固了“光荣革命”的结果和将其制度化。相对于以后的法国、美国等制度改变都经历了战争与暴力而言,英国“光荣革命”还需要更多解释。托克维尔等学者在此后的历史研究著作中,把英国人的性格和理性能力等都带进了分析要素。不过,他这样做是基于要批评法国知识分子的浪漫激情和暴力倾向。

多年前,美国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教授则从经济制度和金融能力的角度专门著述,分析了英国“光荣革命”背后的商业背景。与中国的一统江山不同,中世纪的欧洲是教权和王权博弈的时代,各国国王都在有限的疆土上不断扩大王权的经济力量,增税、贷款、卖爵位、印币和征用便是扩大王权也是政府权力的主要渠道。不过,王室的权力还是被教权支持下的新贵族领主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商业势力所制约了。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再看光荣革命的背景和经过,包括《权利法案》的出台,就有另外一番启发。

在13世纪以前,英国的多数土地控制在私人和教会手里,王室只拥有较少土地。在1436年,英王室只拥有3%的土地,而私人拥有约45%的土地(多数由贵族和绅士拥有),教会拥有其他20%~25%的土地。王室也没有权力随意决定在别人的土地上收税。1215年,封建贵族给国王施压,颁布了《大宪章》。《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贵族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国王及王室官员的行为。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13世纪当时的状况而定,例如限制王室狩猎范围等,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在前面我们也提到过,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大宪章》是在明文规定王室必须承认并保护私有土地产权。这是对政府权力制衡的制度基础,是产权基础。有人形容为:在英国的议会里,对一块菜园的租赁权,对一间茅舍一年的利润,对一座小酒馆或面包店的信用,对侵犯所有权的最微不足道的迹象的处理,都比法国对那些最可尊敬人物的最古老、最有价值的地产或法国整个商业金融界的处理要郑重得多。

尽管有了《大宪章》的约束,但一些英国国王不断背信弃义地扩张王权,试探议会和新贵族的底线。

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政府在财政、税收和贷款等问题上,就经常与新兴地主和资产阶级发生矛盾。由于战争和奢侈等原因,斯图亚特王朝的财政一直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时的英国常常出现违背《大宪章》精神的现象,国王单方面发号施令,没有经过议会批准就对公民强行征税。同时,王室还用贷款来弥补财政赤字。斯图亚特王朝采用了以威逼利诱为主要方式来获得贷款的办法,强行向新贵族借款,不仅如此,国王还经常违背契约,不按照规定时间还款甚至故意拖欠抵赖。通过1604—1605两年间的强行借款,国王1年就借到了111891英镑。这些钱尽管最后都偿还了,但其中20363英镑是到1609年12月才还清的。

1617年的强行借款直到1628年才得以偿还,从1611—1625年,国王一直通过相同的办法来借款,逐渐这种借款开始成为惯例,形同税收。

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国王们还通过出售垄断权的方式增加收入。国王以一种新的方式利用了专利权。专利权原本是用来保护并促进新科技发明的,但在当时却被用来“阻止现有产业披着技术进步的外衣进行垄断”。垄断权一般都会出售给从事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者,即那些新兴的地主和贵族,他们更多时候有拥有专利权的需要。这也意味着,国王为了收入,已经干涉到了他们最基本的经济活动。

1640年,国家政府为了经济利益,没收了商人出于安全考虑储存在玛丽与威廉三世听取《权利法案》国王具有崇高的权力,而议会则代表了国家和法律的权利,所以才有了大臣跪着向国王宣读约束王权的《权利法案》。

伦敦塔里的金条,这不但导致了很多商人破产,而且完全触及了他们的底线。传统封建主与新兴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议会与国王权力之间的矛盾开始积聚。在此期间,国王还曾多次解散议会,架空普通法庭,成立了皇室法庭,这种法庭可以撇开议会的立法权而动用专权立法。皇室法庭全部由国王的亲信构成,集立法、司法、执法的权力于一身。

17世纪中后期,英国与荷兰关系紧张,为了得到足够的财政收入以应付战争,英国国王查理二世成功游说议会,于1662年立法开征“灶税”,规定凡是房屋中有灶者,都得缴税2个先令,不管有多少人用一个灶吃饭,也不管居住面积有多大,只要有灶就必须纳税。根据统计,当时英国政府一年有200万英镑灶税进账,本质上,这是带有人头税性质的财产税。

1683—1684年,查理二世直接控制了对炉灶税和货物税的征收,使其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到1684—1685年间,已经达到137万多英镑。对于新兴阶级来说,这种“漫天要价”显然是不能够接受的。

到了詹姆斯二世执政之时,国王已经近乎为所欲为了。詹姆斯二世为了应付战争,不断增设新的税种,提高税率,完全绕开议会推进,导致议会怨声载道。同时,不断通过买卖官职来制造寻租的机会,造就了只对国王负责的官僚体系,大大削弱了议会对国王和政府的监督能力。

更有甚者,国王不断透支自己的王室信誉,为战争筹款而不断发行政府债券,向富裕阶层借款。这些债券经常违约甚至无限期拖欠,事实上形成了对贵族的财产剥夺。王室使得政府的信用崩溃,也使得民间融资空间萎缩,不仅政府融资能力消失,民间经济和新贵族发展的空间也没有了。新生的资产阶级怨声载道,整体转为詹姆斯二世的敌对势力,造就了英国革命的商业基础。

“光荣革命”后,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征税,大大制约了国王的权力,形成了稳定的谈判机制。这种不断谈判和议价过程提升了人民预期的稳定和经济运行的透明度,也降低了灰色成本。反过来,经济能力的提高事实上大大增加了纳税能力,巩固了国王合理的经济实力。同时,议会的制约也使得国王的贷款被限制在合理的利率和返还承诺上,从而公债市场发展起来了,英格兰银行的业务也发展起来了,英国金融制度得到了完善和保障。

“光荣革命”确立的宪政制度,保证了政府做出可信承诺的能力。政府从此能够以低利率大举借债,获得史无前例的财政资源。19世纪初,首相小皮特宣称:这个民族的生机乃至独立都建立在国债的基础上。有资料显示,1688年“光荣革命”之前,英国政府债务很少超过200万英镑。

而到了百年之后的1790年,英国政府的债务达到了2.44亿英镑,相当于当年岁入的15倍。坚实的财政基础令英国在与法国的争霸战争中获胜并迅速崛起。

最后,我们再回到开头提到的辛亥革命百年。笔者并不打算在辛亥革命和“光荣革命”,孰是孰非间做一个判断,只是希望提出一个思考,“光荣革命”背后的商业因素,让其形成了一个可以议价的空间,这意味着议价双方只要能够达成协议,就不会发生矛盾,新兴的资产阶级试图取得商讨税收的权利,国王最终妥协,革命也宣告成功,这在西方革命中并不罕见。反观东方式革命,出发点往往是民族与民主,这意味着,只有一方从根本上被消灭,才能最终实现妥协,没有更多弹性的空间。从这一点出发,英国、日本式的渐进革命,与俄国、法国,乃至中国式的革命,确有更多值得玩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