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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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德国民法法典化与民法文化(5)

第七节《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一、影响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颁布施行,标志着德国在私法领域实现了法律统一。如前所述,在此之前,德意志第二帝国境内存在着以下四个法律区域:《普鲁士普通邦法典》适用区域、《法国民法典》适用区域、《撒克逊民法典》适用区域以及普通法适用区域。

《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这种把民法划分为五编并设置总则编的做法,始于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只不过在《撒克逊民法典》里,物权编被置于债法编之前,而《德国民法典》则把债务关系法作为第二编,把物权法作为第三编。这是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如果说《撒克逊民法典》的编制还只是被日本等极少数国家的民法典采用的话,那么《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则引起了世界各国民法学者的广泛注意和热烈讨论,以至于要不要制定总则编的问题成了在《德国民法典》之后许多国家制定民法典时必须回答的问题。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优越性,特别是概念精确、逻辑严密、条文概括、思辨性强的特点,也是它在若干国家被继受的原因之一。

二、影响的方式

一方面,《德国民法典》的这五编被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所采用。尤其是总则编的设置,使《德国民法典》在逻辑上优越于《法国民法典》,更令重视民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学者为之倾心。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也效仿《德国民法典》而设置总则编,将诸如“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等概念加以概括规定,使之也适用于分则各编。

另一方面,《德国民法典》不仅对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了外国的法学理论与学说,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的概念体系已经成为各国法律文化的共同财富。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德国民法典》甚至对于战后苏联、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也产生了影响。

三、影响的范围

对于瑞士、希腊、泰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和法典内容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

1940年颁布、1946年生效的《希腊民法典》不仅在结构上采取了与《德国民法典》毫无二致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而且在内容上也对《德国民法典》多所效法。因此,有学者把它归入德意志法系。

对瑞士影响则是一个特例,1912年生效的《瑞士民法典》既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瑞士民法典》没有总则编,这是它不同于《德国民法典》所采取的潘德克顿体系的地方,但在瑞士也几乎没有发生过对于罗马法的继受。总的来说,《瑞士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比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大些,因为瑞士毕竟属于德意志法系。

20世纪20年代,当时的暹罗王国(今泰国)制定了一部民法典,它除了亲属法和继承法之外,具有明显模仿《德国民法典》的痕迹。

《德国民法典》对日本民法的影响,确切地说,是《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对《日本民法典》的影响。在酝酿《日本民法典》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法国法派与英国法派之间激烈的“法典论争”。最后,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旧民法典”被无限期地延期施行,取而代之的是一部主要以1888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为蓝本的民法典(当时被称为“新民法典”),即现行《日本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行法律改革(1947年)之前的亲属编和继承编。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的公布时间(1896年8月24日)实际上比《日本民法典》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的公布时间(1896年4月27日)还要晚一些。影响《日本民法典》的,主要还不是《德国民法典》本身,而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

《韩国民法典》是《德国民法典》在亚洲被继受的又一个例子。20世纪上半叶,由于日本的占领和统治,朝鲜民族被迫接受了受德国法影响的欧洲大陆法律体系,并经由日本引进了现代民法,直到今天,韩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仍然带有继受德国法的痕迹。

而且自196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韩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依旧保留了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的特征。例如,在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方面,《韩国民法典》采取物权合意加土地登记簿登记原则,在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采取物权合意加交付原则,从而接近《德国民法典》而有别于《法国民法典》。此外,韩国在民法方面的理论学说、司法判例以及法律教育也都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四、对中国的影响

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对中国影响要深远得多。清朝末年的《大清民律草案》首次将《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和概念体系引入中国。而1929—1930年制定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采取了《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民法典就是这部《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延续。当然,除了《德国民法典》之外,《中华民国民法典》还参照了《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和《暹罗(泰国)民法典》,但它们也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在分析清末民初中国为什么不继受《法国民法典》而是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原因时,有学者指出,这是因为《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了将近一百年问世,更具有现代性。固然,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其根本性的因素在于《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和法典内容上自然更胜《法国民法典》一筹。

五、评价及结语

《德国民法典》显然没有《拿破仑法典》的一系列第一的殊荣,但这绝不意味着《德国民法典》毫无令名。实际上,《德国民法典》是一部靠逻辑力量和立法质量取胜的民法典,其在世界民法史上与《法国民法典》一起主导着大陆法系的地位,足以令德国人自豪。

第八节《德国民法典》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

国际化程度日益深化的今天,文化与制度已经摆脱了国别,意识形态也开始淡化,只要是优秀的、成熟的、科学的制度和理念,都会被世界各国快速地借鉴吸收,这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在法律制度上也同样如此。在民法法典化基本已经确定的当下中国,以开放、包容与批判相结合的眼光看待各国优秀的民法典,是努力把我国的民法典打造成为新世纪的经典之作的重要途径,因而,对于世界民法典优秀代表的《德国民法典》进行深入地研析,其中一些可借鉴的优秀制度、理念,更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注重民事理论研究与现实生活相契合

我们现在制定的民法典是一个意义重大且内容庞杂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专家的共同努力。法律专家首先必须精通民事理论,其次还应把握法律实践。德国民法学界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与法学研究者对于现实生活的关注,是《德国民法典》成功的秘诀之一。《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都十分重视理论研究与现实生活相结合,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立法者和民法学者对当时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和能够想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析,民法调查会的民法议事记录多达数百万字。这种从立法活动开始的研究延续到今天的法律教学和法律实务中,形成了许多服务于法律实务的理论学说和对理论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理论。这对法律科学的发展、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德国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还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使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符合德国的风俗和国情。“我们要讲现实,但重要的是当前的现实,是社会发展的现实,不研究这些问题,制定民法典是没有根基的。”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学理论成果或制度设计很先进,但我们在褒扬的同时应注意中国的土壤环境是否适宜它的生长,这是一个需要反复论证的问题。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们既要加强民事理论的研究,又必须关注现实生活,加强实证分析,努力促进理论研究与现实社会相契合。

二、注重市场经济成果与和谐社会相共通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是规制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近年来,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统一大市场逐步建立、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渐次加快等。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的建设成果需要统一的法律加以巩固,市场经济的再发展和成熟度均需要法律加以引导并予以保障。我们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把市场经济的成果合法化、制度化。市场经济发展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基因技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市场经济带来巨大利润的背后又不可避免地造成贫富差距、就业困境、环境恶化、资源危机等问题,这是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符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任务,我们要努力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使社会呈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使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协调和兼顾。我们新制定的民法典既要能够为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再次飞跃发展提供保障,又要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

三、注重国际发展趋势与科学发展相融合

虽然《日本民法典》制定时《德国民法典》还没有正式出台,但日本人注意到了《德国民法典》草案的伟大之处,认识到《德国民法典》草案中所体现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大胆借鉴《德国民法典》草案,制定了许多与国际社会相共通的规则。今天在研究发达国家民法典时,应该采用功能主义的比较方法,充分认识到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一些传统的民法理念、民法制度已经遭遇了时代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关注民法典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当今世界是市场机制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机制,各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也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全球化时代,需要更多的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共生的法律规则,为复杂的交易提供便利。我们的民法典是在国际化与科技化潮流的背景下展开的,因此立法者要努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提高法律的前瞻性,立足现在,兼及未来。

同时,民法典的法律技术和法律内容必须与科学发展相配套,关注国际法学、比较法学的发展趋势。民法典必须依据时代精神和本国国情进行创新,否则民法典将不会成功。我国民法典既要对国际发展趋势有敏锐感,又要能够鼓励科技创新,要有包容精神,引导我国的科学发展并能够大胆预测科学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以超前的法治思想和价值理念,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民法典体系,争取把我国的民法典建设成为21世纪最伟大的民法典。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共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使得民法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国际性,具有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共同认可、一体遵循的某种意义上的通行性。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在摸索和实践中发展自身特色的同时,也应广泛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与学说,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再重复一遍别国已走过的弯路。总之,在制定民法典时,既要充分把握民法典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又要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