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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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法国民法法典化与民法文化(4)

而《法国民法典》对德国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施行之前,德国有广大的地区适用《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之前,莱茵河西岸地区就因《吕内维尔和约》而成为法国领土的一部分,所以《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自动地在这些地区施行。拿破仑称帝后,曾率军征服德国的西部和南部,并在当地推行《法国民法典》。被征服地区占整个德国的六分之一,人口约有八百万。结果,除了莱茵河西岸之外,《法国民法典》还施行于威斯特伐利亚、巴登大公国、法兰克福大公国、但泽(今属于波兰)、汉堡和不来梅等地。拿破仑战败后,《法国民法典》依旧施行于莱茵河西岸所有地区和普鲁士莱茵省的若干地区;而在巴登大公国施行的《巴登邦法》则几乎是《法国民法典》的德文译本。这种状况一直到《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时才告结束。其次,《德国民法典》的条文本身也吸收了《法国民法典》的一些成分。例如,《德国民法典》关于为事务辅助人所负责任的第831条是以《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为蓝本的;《德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第2247条是以《法国民法典》第970条为蓝本的。

(二)《法国民法典》对非洲、中南美洲和北美洲国家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远远不止于欧洲,作为19世纪世界上最强大的殖民国家之一,法国也把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民法典随着自己的殖民步伐带到了非洲、中南美洲和北美洲国家,并对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影响。

一些法属非洲国家在取得独立之后,利用法国的法律术语和法典编纂技术进行本国的民事立法,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如1964年生效的《塞内加尔债法典》。

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多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前殖民地,由于西、葡两国的民法典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所以中南美洲国家几乎都直接或间接地受惠于《法国民法典》,如《海地民法典》(1825年)、《玻利维亚民法典》(1830/1845年)、《秘鲁民法典》(1851年)、《智利民法典》(1855年)、《厄瓜多尔民法典》(1860年)、《阿根廷民法典》(1869年)、《乌拉圭民法典》(1869年)、《委内瑞拉民法典》(1862/1867/1873/1982年)、《墨西哥民法典》(1870/1884年及1928/1932年)、《哥伦比亚民法典》(1871年)、《危地马拉民法典》(1877年)、《洪都拉斯民法典》(1880年)、《萨尔瓦多民法典》(1880年)、《多米尼加共和国民法典》(1845/1884年)、《哥斯达黎加民法典》(1886年)、《巴西民法典》(1916年)等都深受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在北美洲,路易斯安那于1803年被美国从法国人手中购得,但是其在民事立法方面沿袭了原有的法国法律传统,其1808年的民法典除了某些规定掺杂着西班牙法的来源之外,基本上是以法国法特别是《法国民法典》为基础的。1866年开始生效的《下加拿大民法典》(即《魁北克省民法典》)的前三编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第四编则含有关于商法的内容。

(三)《法国民法典》对亚洲国家的影响

在亚洲,奥斯曼帝国、埃及、叙利亚、黎巴嫩、伊拉克等国的民事立法都曾直接或间接地受惠于《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也对远东的日本产生了深远影响,众所周知,自1898年7月16日起施行的《日本民法典》是主要以《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为蓝本的。然而,在起草《日本民法典》的过程中,最初被作为样板的是《法国民法典》而不是《德国民法典》——当时《德国民法典》尚未问世。1868年的明治维新使日本逐步走上了继受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的道路。从明治初期日本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或者法律草案来看,日本立法者表现出了对法国法异常浓厚的兴趣。其原因与法国当时是日本所追求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有关,抑或与法国拥有像《法国民法典》这样举世闻名的成文法典有关。无论如何,日本是曾经准备继受法国法的。

在日本,编纂民法典的计划可追溯到明治初期的1870年,受明治政府的太政官制度局下设的民法典编纂会会长江藤新平之命,日本近代著名学者箕作麟祥将《法国民法典》逐条翻译成日本语。《日本民法典》最初的草案中财产法部分就是由法国学者、原巴黎大学民法教授布瓦索纳德负责起草的。在日本最高法院图书室至今还陈列着布瓦索纳德的半身塑像,可见布瓦索纳德对日本法学影响之大和他在日本法学家心目中地位之高。尽管日本民法在继受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法国法到德国法的转变,但是,正如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石川明教授所正确地指出的那样,《日本民法典》在单个问题上的一定的法国色彩是不容否认的。例如,《日本民法典》在系统地区分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情况下,在物权法上的权利变更方面效仿《法国民法典》,采取当事人意思原则和权利变更只有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原则。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日本民法典》不采德国的列举原则,而采法国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一般条款原则(《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此,《日本民法典》是一部主要以《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为蓝本、同时也含有一些法国因素的民法典。

四、《法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使得《法国民法典》的对中国的影响不像对其他欧亚洲国家一般深,甚至没有迹象表明《法国民法典》直接对中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但是,20世纪初来华的两位法国专家在中国近代民法编纂史上所起到的作用却是不可忘却的。(Jean Escarra)担任了中国政府的顾问,后来还出版了《中国法与比较法》、《中国法》等书。有学者认为,即使《中华民国民法典》最终没有仿效《法国民法典》,这两位法国专家的个人影响也是相当大的。

此外,编纂《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民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曾经留学法国巴黎的史尚宽先生,其法国民法的情节也是不可忽视的。

五、评价及结语

《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它曾经拥有像《法兰西人的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这样辉煌、响亮的名字。如今《法国民法典》也已年满二百多年,成为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拿破仑生前不无自豪地说过的一句名言,或许是对这部伟大法典的最高礼赞:“我真正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对于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的出现开创了近现代法典编撰的新时代。我国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这样评价《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所表现出来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都有极大的益处。在我国,研究《法国民法典》,深刻领会其革命精神和思想价值,用以促进我国民法的制定,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