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统筹城乡发展的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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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政府作为统筹主体的职能(2)

目前,在财政政策上,中央已明确要加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并逐步把行之有效的支农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已决定支农资金的比重和增量都要稳定增长,尤其是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资金都要主要用于农村。但问题是,支农投入的增长和存量调整比例如何适度,还值得认真研究和落实。另外,中央财政的投资结构也不尽合理。目前支撑农业投资的主要是国债资金,中央农业基建投资中的国债资金比重很大,而正常的预算内基建投资较少。1998年以来,国债资金一直占年度间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70%以上,而正常的年度预算内的基建投资则不足30%。

因此,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就必须考虑:一是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要与中央财力的增长基本相适应。二是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年增加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提高预算内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和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比重。三是完善国家农业投入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按照《农业法》的要求,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外,还应制定更加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硬化农业投入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保证政府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4.1.3加大地方财政投入

我国《农业法》中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实际上,各地财政支农投入往往得不到保证。1991—2000年,地方财政总支出由2295.81亿元增加到20592.8亿元,增长了8倍,而地方财政农业支出由220.74亿元增长到958.05亿元,只增长了3.34倍。不仅如此,地方财政农业支出比重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如1991年为9.6%,1995年为7.9%,到2000年下降为4.17%。因此,如何加大地方财政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对“三农”的投入,需要认真研究和给予解决。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地方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大大超出对农业支出的增长,且支农比重还逐年下降,这表明,问题已不在地方政府投入的可能性,而主要是在于明了责任。因此,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有必要解决:

(1)政府投入的责任问题。为了规范我国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应尽快以《农业法》为基础,专门制定《农业投入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方面的事权和财权,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按照职责的划分对农业进行投入。同时,还应完善《预算法》,明确农业支出等公共财政支出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地位。

(2)地方政府财政支农投入应实行区域分类、分别对待,各地的投入量和投入结构应当有所差异。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大幅度增加用于“三农”的投入。而中西部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由于财力较弱或入不敷出,主要是接受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对其资金配套比例要求可考虑适当降低。

(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调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向农村倾斜的积极性。如土地出让收入,从1994年开始至今,政策规定土地出让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部留归地方财政,目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已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为了调动地方政府支农积极性,就应当把土地出让金政策同明确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结合起来(韩俊,2006)。

2.4.2财政投入的先导作用与方式

2.4.2.1财政投入的先导作用

2006年我国政府出台的“一号文件”表明,政府财政支农投入将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而达到前所未有的力度,范围涉及粮食直补、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治理、农村义务教育全免费、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农村文化设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据此预测,政府财政对“三农”年转移支付的数字可能会达到4000亿元。另据预测,新农村建设按农村人均计算要花1700元或4000多元,如由政府承担,财政投入则需要13600亿元或32000亿元以上。但根据初步计算,按2005年财政支农投入增幅大于财政收入增幅即比2004年增长15%考虑,中央和地方政府2005年财政支农投入也仅有3100亿元。按目前这个增幅考虑,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要求,财政支农投入缺口明显极大。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政府财政投入的作用方式问题,即如何才能以少见多、以少见好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阶段涉农投入状况、国家财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除了对重要基础设施和特别扶贫项目直接投资外,一般财政投入总的说来只能起到先导作用,不可能大包大揽也大包大揽不了全部所需投入。政府的投入要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结合起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扶持引导广大农民参加到新农村建设中来。

2.4.2.2政府、农户、社会资本涉农投入现状

政府、农户、社会资本这三者,是统筹城乡发展中与涉农投入相关的三个基本方面,也是发挥财政投入先导作用牵涉到的三个主要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由于个体生产和传统手工作业方式,加上基本生产目的除了过去的农业税,主要就是为了通过土地获取必要的生活品,因而很少投入甚至零投入即可满足这种需求。在目前阶段,一般或多数地区的农户面临的基本状况是:首先,由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和脱离市场,同时也由于农产品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户难以产生利润向资本的转化,对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一般都缺乏积极性或投资冲动。即使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这种增长根本无法抵消教育、医疗、农业生产资料等支出的增长,农民仍然处于低收入的状态,其收入也只能维持农业的简单再生产,有的甚至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有困难。其次,由于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户即使有了投入冲动或动机,除了大量的劳动力,一般也都会因为缺乏资金、技术和难于把握、承担市场风险而放弃投入。

社会资本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生产业主的资金,也包括金融、保险、技术服务、营销服务等中介组织的资本和人力资源、劳动手段等生产要素。社会资本对农业的投入,虽然近些年来增长较大,但总体上仍然缺乏。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农业以家庭为基本生产作业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组织体系对社会资本的排斥或不相适应,由于农业产品的比较效益低,以及农业的投入周期长、见效慢、风险大,社会资金很难在农业领域获取稳定的利润,所以不敢贸然进入农业领域,即使涉足农业,也大多局限于农产品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对农业经济的整体带动作用比较有限。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生产领域的前提条件是能够获得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利率的利润,表面上当前农副产品供过于求,但这仅仅是量上的供过于求,实际上满足人们改善生活质量需求的高品质的农副产品始终是供不应求的,这就是说,社会资本投资优势农产品的生产以获得较高利润又是可能的。所以,社会资本既有可能又想获得农业利润,又不敢投入农业,这是它当前的矛盾写照。

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总的来说是长期严重缺乏。近年来,中央财政和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支农投入增长较大,但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的支农投入仍困难重重。除了总量投入不足的问题外,在农业投入体制上也存在问题,国家涉农资金到省、市、县后均为部门所有,即项目从上而下实行多部门多头管理。这样一来,撇开寻租空间增大、易生权力腐败不说,一方面投入条块分割导致项目分散、规模小、盲目或重复建设、缺乏管理和监督,不少项目还往往被挪做他用改变了项目用途,既使得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屡屡受挫,也使得政府涉农资金往往经济效益差;另一方面,县级政府在项目的确定过程中又不能充分表达意愿,使涉农投入项目与项目的实施常常关联度较低,致使县级政府只有“跑部钱进”的积极性,而缺少配套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从生产性领域投入来看,因支持的对象是单个的农户,这种支持既不能带来财税收入的增长,又不能促进农民收入的较大和可持续增长,地方政府也往往缺乏投入冲动,何况在现行财税体制下,不少县尤其是西部地区不少县只是“吃饭财政”,基本上都无力投入农业建设。至于在公共性领域,由于农村幅员广,地形地貌复杂多样,人居分散,公共性投入要面对的是高度分散的千家万户,所需投入巨大,一般地方政府的财政确实又无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