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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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贸易方式(6)

(三)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

商业网机构对行政机构(Business-to-administrations,也被称为B2A)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例如,政府将采购的细节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布,通过网上竞价方式进行招标,企业也要通过电子的方式进行投标。

目前这种方式仍处于初期的试验阶段,但可能会发展很快,因为政府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树立新的形象,通过示范作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这类电子商务实施对企业的行政事务管理,如政府用电子商务方式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开展统计工作,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办理交税和退税等。

我国的金关工程就是要通过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如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退税、电子报关等,建立我国以外贸为龙头的电子商务框架,并促进我国各类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四)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

消费者对行政机构(Consumer-to-administrations,也被称为C2A)的电子商务,是指政府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类电子商务活动目前还没有真正形成。

政府随着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对社会的个人实施更为全面的电子方式服务。政府各部门向社会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社会福利金的支付等,将来都会在网上进行。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支撑体系

现今社会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计算机及其相关的现代通讯工具已经成为工商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必不可少的手段。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体系。

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主要是指与计算机以及相关通讯手段有关的服务体系。它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信息处理和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的建立和维护等。

(二)电子虚拟市场成为电子商务的运作空间

电子虚拟市场(Electronic Marketplace)是指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以数字方式进行交互式商业活动的市场。电子虚拟市场是传统实物市场的虚拟形态。所谓“数字化经济”(Digital Economy)就是指在电子虚拟市场上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总称。电子虚拟市场从广义上来讲就是电子商务的运作空间。近年来,西方学者给电子商务运作空间赋予了一个新的名词“Marketspace”(市场空间,也可意译为“虚拟市场”)。以此有别于在地理位置上所形成的市场(Markerplace),我们也可称之为“传统市场”。

(三)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是面对全球市场

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与传统市场不同。传统的市场受到国界的限制。国际性产品或劳务的商业交换活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传统的市场概念从一国的角度出发,按地域范围被分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两个市场,这两个市场界限分明。

工商企业的发展一般是从国内市场做起,或先立足于国内市场,然后再开拓国际市场。而企业在国际市场做起,或先立足于国内市场,然后再开拓国际市场。而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对的是不同国别地域所分割的不同市场,要让企业形象进入不同的市场,企业就要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开展活动。因此,从传统的经营概念出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经营活动的跨国界扩展。

然而,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从概念和实现形式来看却是地地道道的全球市场。电子商务的开展使企业从一开始就面对全球市场。

首先,国际商务的主要媒体--国际互联网从本质上讲就是全球性的。

其次,国际互联网络为工商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提供了国际舞台。

(四)电子商务的渗透范围包括全社会的参与

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已经不限于那些可以提供数字产品的公司,如出版公司、软件公司、娱乐和信息产业的工商企业等。当今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数字化的革命将影响到我们每个人。

电子商务最终会逐渐改变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改变我们的消费和工作方式。

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国际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网络通讯技术的成熟为国际电子商务提供了迅速发展的机会。但是,电子商务发展同时,也给各国政府和企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国际互联网是跨国界的网络,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就具有相同特点。如果每个国家都按照自己的交易方式运作,必然不利于电子商务在各国间的推广。所以,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标准和规则,以保证国际互联网的商业活动顺利进行,这就需要各国政府间相互合作。

(一)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尤其是EDI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对现行民、商法律提出了挑战。

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一个建议,即可以把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同意计算机所发出的发价或接受的人,并由他对其计算机系统所发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证据的有效性等方面作了规定。

电子商务涉及电子文件、合同、公证、签名等认证问题,也涉及商务的争端解决问题。电子商务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企业、金融机构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但需要各国政府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努力使之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

(二)标准化问题

标准化是电子商务普及中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电子商务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标准化所采用的标准实际上是建立在网络技术标准化基础上的,主要包括网络标准化与数据传输标准化。

对网络标准化起到重要作用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部(ITU-T)、美国国家标准化协会(ANSI)、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互联网络活动委员会(IAB)。

著名的网络协议主要有两个:国际互联网协议(IP)和开放系统互联协议(OSI)。协议中又分别由许多子协议构成。国际互联网协议是目前世界上运用最广泛的网络协议。开放系统互连协议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部共同制定的。

数据传输标准化的一个典型例子是EDI的标准化。由于美欧等西方国家制定的这些EDI的国家标准化互不兼容,无法进行国际性的EDI运行,因此,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国际贸易程序简化的工程组(UN/ECE/WP.4)委任的欧洲北美特别联合小组(UN-JEDI)就EDI共同的国际规则达成协议,在欧洲改进后的GTDI标准与美国的ANSIX12标准之间作了妥协。协议获得工作组首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联合国的《行政、商业和运输EDI规则》(EDIFACT)。

作为EDI国际通用标准,EDIFACT为各国进行跨国交流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文件和统一的商业语言。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EDI标准作为国际通用标准已被全世界普遍接受。

我国正在积极作好数据传输标准化的工作。

首先,完成了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EDI系统标准化总体规则》。另外,EDIFACT中文版(除报文外)的国家标准也已经完成。

其次,我国已将《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包括《外贸出口商业发票格式》、《外贸出口装箱单格式》、《外贸出口装运声明格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出口许可证单证格式》作为国家标准在全国推行。

第三,我国外经贸EDI的两项重要标准:统一进出口企业代码已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对外经贸管理服务工作中使用;统一进出口商品代码草案也已完成,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我国还于1997年底完成了《发票报文》、《进出口许可证报文》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三)税收问题

国际互联网用户一般对信息在网上运行的路径不十分清楚。作为用户身份证证实的注册要求只是最低的要求。虽然网址可以使你知道谁在负责养护那个网点,但它决不会让你知道任何有关连接在国际互联网地址上的那台计算机的情况,甚至也不会知道那个机器所处的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因而给税收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各国政府对网上征税面临着种种实际的困难,如果政策不当,很可能会对网络的应用、电子商务的开展产生阻碍作用,结果因小失大。虽然有困难,但国际有关组织及世界各国目前仍然在对此进行努力。

(四)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开展高层次电子商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营造一种可信赖的电子商务环境,解决安全保密问题至关重要。它包括有效保障通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程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不可否认性和不可更改性,以防止非法侵入使用、盗用、修改和破坏等。

从安全性的要求上看,就是要有保护网络信息系统的有效方法。而这些有效的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的,目前尚没有任何一种技术手段可以独自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不同层次的安全方法。例如,防火墙技术,结构安装正确的防火墙虽然可以大大减少来自于外部非授权的侵入的可能性,但却不能保护企业网络防止染上计算机病毒。例如,使用密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实现保密目标,但也会因为密码的丢失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例如,企业在网上设立主页,是向外界树立企业自身形象,而侵入者对企业主页形象的破坏,又会破坏企业的形象,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人们进一步的研究、解决,而大批有识之士正在为此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