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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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货物运输保险(3)

第三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近代保险业就起源于英国伦敦。在现、当代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该条款,还有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的内容。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于1921年制定,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并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共有六种,分别是: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上述ICC(A)、ICC(B)、ICC(C)三种险别都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因而都可以单独投保。上述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如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必要时,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唯独上述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故其条款内容比较简单。

一、协会货物保险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A)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故协会货物条款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作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ICC(A)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一般除外责任

其中包括: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

这是指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如违反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知道。

3.战争除外责任

这是指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这是指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ICC(B)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B)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它比ICC(A)险的责任范围小,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这种规定办法,既便于投保人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又便于保险人处理损害赔偿。ICC(B)险具体承保的风险包括: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ICC(B)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规定不同之处有下列两点:

第一,在ICC(A)险中,仅规定保险人对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致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而在ICC(B)险中,则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的风险不负责任。可见,在ICC(A)险中,恶意损害的风险被列为承保风险;而在ICC(B)险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却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如想获得此种风险的保险保障,就需加保“恶意损害险”。

第二,在ICC(A)险中,标明“海盗行为”不属除外责任;而在ICC(B)险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队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C)险的承保风险较ICC(A)和ICC(B)都小得多,它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ICC(C)险具体承保风险如下: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在避难港卸货。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

(四)战争险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损失: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罢工险主要承保保险标的物的下列损失: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罢工险除外责任也与ICC(A)险中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六)恶意损害险

恶意损害险是除上述五种主要险别外的一种附加险别。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这种风险仅在ICC(A)险中被列为承保风险的范畴,而在ICC(B)险和ICC(C)险中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如被保险人需要对此风险取得保险保障,在其投保ICC(B)险或ICC(C)险时,就需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二、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也就是保险的有效期。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上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但其规定比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

第四节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与投保程序

一、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以CIF为例“保险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战争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8年2月2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二、国际贸易货物的投保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投保程序主要涉及确定保险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险别、确定保险金额、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证及有可能发生的保险索赔。

买卖双方一经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保险的投保人就已经确定了。一般情况下,无论哪一方都会选择资信较可靠的保险公司去投保,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将有关投保的主要程序介绍如下:

(一)保险险别的约定

保险险别不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就不同,收取的保险费也不相同。合理选择投保险别应既可以使被保险货物的安全得到充分保障,还可以节省保险费用,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具体来说,应根据货物的种类、性质、包装、运输路线、季节、气候、港口情况及政治局势等因素选择一个需要的基本险,然后再加保适当的附加险别。

(二)保险金额的约定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按CIF或CIP术语成交,保险金额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当然,10%的保险加成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率水平,约定不同的保险加成率。但如果买方要求的保险加成率过高,卖方应在取得保险公司许可的基础上才能同意,并且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承担。

出口货物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货价X(1+保险加成率)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以CIF货值计算,不另加成。

(三)投保手续的办理

交易洽商中贸易术语一经确定,由何方去投保就已确定。我国进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运输工具名称,起讫地点、日期等。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保险即开始生效。

(四)保险费的约定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就其货物保险而付给保险人的费用。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费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一定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它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经营费用多少等情况确定的。商品不同、目的地不同、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费率是不同的。

(五)保险单的约定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它反映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同时它也是向银行办理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

目前,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保险单的正面和背面都载有内容。其正面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保险金额及偿付地点等项目。保险单的背面载有有关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由于这种保险单的责任条款比较全面,所以又被称为“大保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货物已经投保和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保险凭证只有正面项目而无背面条款,其正面项目与保险单完全相同。

3.联合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比保险单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人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编号加注在出口公司开具的发票上,作为保险单据使用,其他项目均以发票列明者为准。实际上是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联合凭证。此单据目前仅适用于港澳地区部分华商和少数新加坡、马来西亚地区。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是承保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货物。在预约保险单内,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货物起运后,保险人按预约保险单所列条件自动承保,保险人可不再签发每批货物的保险单。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货物起运后,应以起运通知书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日期等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险单主要适用于我方从国外进口的货物。

三、进出口货物的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进出口贸易的保险索赔,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尽可能保留现场,以便保险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察,核实损失原因及性质并签发检验报告;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进行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注意的事项:应同时对受损货物采取施救措施;在向保险人索赔前,被保险人需备齐索赔的各种单证;被保险人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