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国际货物一般都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使途中货物遭受损失,货主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是一种补偿性契约行为,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对价(保险费),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保险品种很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几乎可达到无所不保的程度,但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航空货运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海运货物保险业务量最大。
第一节海运货物保险
海运保险是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当前,在各类货物运输保险中,海运货物保险业务量也最大。海运货物保险主要涉及到承保的责任范围、保险的险别、责任的起讫、除外责任和索赔。
一、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和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海上风险、损失及产生的费用
1.海上风海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内容大致如下:
(1)自然灾害
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A、恶劣气候:是指海上发生的飓风、大浪使船舶、设备、货物造成损害。
B、雷电:由雷电直接造成或由雷电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害。
C、海啸: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致使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
D、地震或火山爆发:指直接或归因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E、浪击落海:指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海浪冲击落海。
(2)意外事故
海上意外事故不是泛指的一切海上意外事故,而是仅指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A、搁浅:是指船底同海底或浅滩保持一定时间的固定状态。这一状态必须是在事先预料不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的。至于规律性的潮汛涨落造成船底触及浅滩或滩床,退潮时搁浅,涨潮时船舶重新浮起继续航行,则属于必然现象,不能作为保险上的“搁浅”事故。
B、触礁: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的海礁或岩石等障碍物造成的意外事故。
C、沉没:是指船体的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的能力。
D、碰撞: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时遭遇暴风、狂浪等的袭击,造成船体的破裂。
E、失踪: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达到一定时间仍无音讯者则视为失踪。
F、失火:又称火灾,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和机器及货物自身的燃烧。
G、爆炸:是指船舶锅炉爆炸或船上货物因气候影响产生化学作用引起爆炸等事故。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以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A、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保险人。
B、推定全损
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
凡不属于全部损失的损失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A、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c)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d)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状况下的损失。
B、单独海损
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a)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b)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
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2.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保险业务中,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条款。
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条款。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海洋、陆上、航空及邮包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使用量最大。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与港口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
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中国保险条款中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三大类。
(一)基本险别
1.责任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1)平安险
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A、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上述责任范围表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实行的《保险条款》(修订本)已扩大了责任范围,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而对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如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要负赔偿责任。
(2)水渍险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3)一切险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从上述的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它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负责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由此可见,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一切险并非保险公司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负责,而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等)所引起的风险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2.责任起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的起讫,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做法,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但在上述60天内需将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五项规定: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为,自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但按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索赔时效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两年。
(二)附加险别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