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财务会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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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长期股权投资(2)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四)其他方式

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企业在支付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款,构成企业的一项债权。

第三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适用下列情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进行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会计核算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的处理,即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企业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处理,即投资收益的确认;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柳林企业在取得光华公司的股权后,能够对光华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5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600

万元(12000×30%),该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定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柳林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54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后面单独说明),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另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也应进行相关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