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个人理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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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个人税收筹划(4)

【案例8.23】张先生欲承包一企业,承包期为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张先生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方案二:仍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

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这样,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1997]第43号文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假定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则: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3000元;

换算为全年的所得税396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130元;

实际应纳税额6156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46844元。

方案二: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持有,按规定可提取折旧,但上缴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50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租赁收入23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3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22125元

通过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多获得利润24719元。

②承包时间的选择

A、承包满一年的筹划

【案例8.24】承包人胡某2009年承包经营一民营企业,合同签订承包期为3年,每年除上缴8万元以外,其余收入全部归承包人所有。这期间,由于胡某经营有方,该企业2009年的净利润为20万元。

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万元;

净税后利润15万元;

胡某收入额7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550元;胡某实际收益60450元。

如果胡某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得该民营企业性质变为个体户,同样每年给被承包单位8万元的上缴收入,则:

2009年胡某收入额为12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6850元;

胡某实际收益93150元;

同样可以求出胡某2010年实际收益为93150元,可多获得收益32700元。

B、承包不满一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合同签为12个月,则可以节省部分税收,因为这时可以多抵扣若干个月的费用支出。

【案例8.25】某纳税人承包经营一家饭店,2009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期为5个月,在这期间,共获得收入8万元。

如果不经筹划,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1775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饭店老板签约时签成承包经营期为12个月,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13425元;

共可节省税收4325元。

任务三从征税范围角度筹划

技巧一收入项目费用化

即通过报销费用支出的方法降低个人收入总额,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纳税人可以通过报销职工医药费、旅游费用及资料费、交通费等形式使收入支付形式费用化,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8.26】刘某是广州一建筑公司招聘的技术工人,合同上约定员工每月工资总额8000元。按照目前的扣税办法,李某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25元;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9900元。

(注:李某作为技术工人,工作地点经常变动,还经常加班加点,不能按时就餐,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了工资总额,公司不再另外给予补助;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也未办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性缴费。)建议该公司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

1.核定误餐补助标准,例如,每月600元,由李某取得餐饮发票到公司报销;2.公司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例如每月缴费1776元,(员工个人和公司各交工资额7400的12%);这样处理后,每月李某领取工资5624元,应缴个人所得税:418.6元;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023.2元。比筹划前少缴个人所得税:4876.8元。

筹划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误餐补助、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技巧二收入项目福利化

由于工资、薪金实行累进税制,对个人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扣除额,收入越高支付税金越多。因此,如果企业将带有普遍性的职工福利以现金的形式接支付给个人,将增加个人的税收负担,如果由企业提供各种福利设施,不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工资收入,也就不必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可以减轻个人税负。

【案例8.27】奖励汽车放到公司名下

张某是某房产公司高管,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同时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于今年1月份奖励给他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在车辆注册登记部门登记为张某个人所有。

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暂不考虑当月工资等其他应税所得):74625元。

如果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车辆仍然由张某使用,发生的运行费用、保险费用按照一定标准由公司报销。这样处理,有如下几个好处:

1.由于车辆属于公司所有,张某没有取得20万元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74625元;2.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计提折旧,可以报销合理的运行费用,而这些折旧、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3.车辆计提折旧年限到期后,可以转让给张某个人。

筹划依据:对于一些私营企业来说,老板的私家车既是自己的代步工具又是公司的“公车”,在此情况下,最好把车放到公司名下,这样,对于企业来说,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计提折旧,可以报销合理的运行费用,而这些折旧、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案例8.28】外出兼职路费让对方掏

经济学家何教授应某公司邀请到广州讲课,对方答应讲课费10万元(包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何教授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何教授本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应纳税额25000元。

何教授本次讲课所得10万元中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等所有支出,到广州之行的所有花销预计为4万元。如果何教授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只收取讲课报酬6万元,另外来回机票、食宿等支出费用,可以提供票据,让企业以报销形式支付,这样一来,何教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8000元;

应纳税额12400元;

比筹划前少缴:12600元。

【案例8.29】劳务报酬直接支付

工程师郭先生本月完成了一项设计任务,按奖励办法,应取得工资、奖金32000元,按照工资薪金缴税目前的扣税标准,应缴:6125元,该孙先生实际取得收入25875元。

郭先生为了完成该项设计任务,不仅自己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请了单位朋友帮忙,向朋友咨询,和朋友讨论,朋友还绘制了部分图纸……郭先生说:“我领了这笔奖金,无论如何要给朋友表示表示,按照朋友的工作量,怎么也得给个10000元。”给了10000元,郭先生到手的就只有15875元。

税收筹划:该工程师取得的工资实际上有一部分是劳务报酬,可以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劳务报酬10000元,然后以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直接支付孙先生的朋友。

这样,郭先生本月领取的工资就只有22000元,应缴所得税3625元,实际到手的为18375元,比领取32000元工资的实际到手工资多了2500元。

这样处理,孙先生不仅多收入了2500元,还可以避免一些无谓的纠纷。

技巧三选择合理的筹资方法

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有资金、企业之间相互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租赁筹资等。从纳税的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差别,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采用内部积累这种筹资法,个体工商户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当然,如果一个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资金问题,这对该个体户而言是其实力的表现,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自我积累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体户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而且,对于个体户来说,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具有很多好处。首先是该个体户可以提前若干年进行投资,投资的结果是获得利润,其利润又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投资,因为延误了时间不知道这种机会还会不会存在,因此先抓住机会就意味着胜利了一部分。其次是贷款使得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少,当然相应地部分利润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金融机构也会使得收益下降。虽然业主在资金十分雄厚并且感觉利润特别丰富时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这时和其他经济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可能更利于降低风险。再次,就是企业的税负大大地减轻了。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费用成本扣除的,费用增大则意味着净利润的减少,相应地应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果金融机构和该个体户之间达成一定的协定,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个体户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以大大地降低其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8.30】某个体工商业者欲投资于某行业,预计前期投入需要100万元,按照其自身积累速度估计要10年时间,投产经营后可实现每年25万元的收益,每次投资可实现12年的收益(贷款年利率为7%)。

该个体户如果自身积累,10年后可以每年实现25万元的收益。则:

年应纳税额80750元;

总共应纳税额969000元;

如果该个体户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则:

年应纳税额56250元;

总共应纳税额675000元;

共可节省税收294000元。

任务四兼有多种收入的税收筹划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等多种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一般而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很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显而易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充分认识这一区别,并加以合法利用,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