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执行的效力(马斯洛现代成功心理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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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发挥企业的综效协同优势(1)

综效有利同化

我们必须时常提醒自己,发表意见要注意切实可行,这并不是提出梦想、幻想或希望的满足。为了强调这一点,我们不仅在发表建议时必须说明我们心目中良好社会的特征,而且还必须提出一些明细的规定,说明达到它应采取的方法。

接下来要讨论心理学问题,这就要强调经验态度,它意味着我们将依据程度、百分数、证据的可靠性、需要得到的资料、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可能性等讨论问题。我们将不会在二歧化、黑或白、非此即彼、绝对完善、不能达到或不可避免等方面浪费时间。

当然,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认为,改革是可能的,进步、改善也是可能的。但不可避免的进步,在某一未来时刻达到一种完善的理想境地,并不一定有可能,我们也不愿费心讨论这样的问题(退化或灾难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地说,仅仅反对什么事是不够的,较好的选择应该同时提出来。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整体论的研究,改善员工的人,改革整个社会,然后使之革命化。而且,我们设想,两者的改变并不一定非要有一先一后的顺序,即或人在先或社会在先,我们假设两者能同时改变。

我有一个总的构想:除非我们有某种关于个人目标的想法——成为怎样的人,并据此判别某一社会是否合理,否则,任何关于规范的社会思想都是不可能的。我进一步设想,在好的社会,任何试图改善自身的社会的直接目标是所有个人的自我实现或某种相近的标准或目标。超越自我——在存在水平上的生活——据认为对于那种个性坚强而自由的人或自我实现的人最有可能。这里的问题是:我们是否有关于健康的、合乎需要的、超越的、理想的人的一种可信的、可靠的概念?这一规范的想法本身也是有争论的和可以辩论的。难道我们有可能去改善社会而不抱有关于人的改善的某种想法吗?

我认为,我们必须有关于自主的社会需要的某种想法,不依赖于心灵内部或个人心理健康或成熟。我认为,关于人一个又一个好的改善想法,不是一种解决社会改革问题的可行办法。因为最好的个人处于不好的社会环境下也会有不当的行为。既然能树立一种社会制度使人与人相互攻击,也能树立另一种社会制度鼓励人与人彼此协作。换句话说,你能创造一些社会条件,使一个人的有利条件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有利条件,而不仅仅是自身的有利条件。这是一个基本的假设,是可以辩论的,也是可以证明的。

标准或规范是普遍的(对全人类都适用),还是民族国家的(有政治、军事的统治权),或亚文化的(民族或国家内的较小群体),或家族的和机构的?我认为,只要存在分立主权的国家就不可能有普遍的和平,因为有可能发生这种战争。只要我们有国家统治权,我认为这就是不可避免的。从长远来看,任何规范的社会哲学家必须接受有限制的国家主权,例如像全球统一的联邦制拥护者所建议的那样。

我认为,在各个时代,规范的社会思想家都会自动地为达到这样的目标而奋斗。但这一点一旦被采纳,接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改善现存的民族国家、地区的再划分,像美国国内各州的划分或美国的亚文化群体的划分,如犹太人群体或华人群体等等。最后,还有把各个家庭协调成真正美满的问题。这甚至也不排除单个的人怎样能使自己的生活和自己的环境更优美的问题。我想这一切是同时可能的,它们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并不是彼此排斥的。

我的优美心灵组织定义是很明确的,即指精选的亚文化,仅仅由心理上健康的或成熟的或自我实现的人和他们的家庭组成的。在理想国学说史中,这个问题有时受到正视,有时又被忽略。我认为,必须经常有意识地对此作出决断。在谈论这一问题时,必须详尽说明谈论的是非精选的全人类,还是精选出的一个较小的群体,附带有特定的入选条件。

假如你心目中确有一个精选的理想群体,你还必须回答是驱逐还是同化破坏者的问题。一旦他们被选入或诞生于这样的社会中,是否也必须保留在社会中?或者,你是否认为需要规定一些条款,必要时实行放逐或监禁,等等。对罪犯,对作恶者,等等,需要进行管制吗?

我设想,依据心理病理和心理治疗的知识,关于社会病理和理想国尝试的历史知识,任何非选择的群体都可能受到有病的或不成熟的个人所破坏。但是,由于我们的选择技术还很贫乏,我的意见是,任何力求成为理想的或优美心灵的组织必须能够开除那些选择漏网的不良分子。

多元论承认和利用体质和性格中的个人差异。许多理想国的安排好像所有人都是可以互换的,都是一样的。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在智力、性格、体质等等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大幅度的变异,对人性、癖好、个人自由的认可必须详细说明应该考虑的个人差异幅度。在幻想的理想国中,没有低能儿,没有疯子,没有衰老,等等。而且,经常有某种规范以隐蔽的方式作为合乎需要的人的标准,这种标准从我们对于人类变异幅度的现有知识看已显得过于狭隘。各式各样的人怎么可能都仅仅符合一套规则或法则呢?你是否愿意考虑广阔的多元论,例如,服装、鞋帽的样式等等。在美国,我们现在容许在食物中有一种非常广阔但并不完全的选择幅度,在服装的样式方面只容许有非常狭窄的选择幅度。例如,傅利叶曾依据充分承认并利用非常广阔的体质差异幅度建立他的全部理想国方案。柏拉图则不同,他的理想国只有三种人。你需要多少种人?能有一个没有异常人的社会吗?自我实现概念是否已使这一问题过时?假如你接受最大幅度的个人差异和性格与才能的多元论,那么,这就是一个实际上承认人性大部分或全部特征的社会。自我实现是否表示对癖好或异常的实际承认?承认到什么程度?这一切都必须有准确的答复。

亲工业化或反工业化?亲科学或反科学?亲知识或反知识?许多理想国是索罗(1817~1862年,美国作家和哲学家)式的,乡土味的,基本上是农业的(例如,包索地的生活学校)。其中很多曾经离开并反对城市、机器、金钱经济、劳动分工等等,你同意吗?分散的、乡村化的工业如何实现?人与环境的道家和谐如何实现?花园城市、花园工厂如何实现?现代技术必须使人受奴役吗?自然在世界上的各个地区都会有小群的人回到农业,这自然对于小群的人也是可行的,对于全人类是否也行得通呢?但必须注意一点,有一些社会是有意围绕着工业制造而不是农业和手工业建立起来的,过去和现在都有。

有时候在反技术、反城市的哲学中,可以看到有一种隐蔽的反理智、反科学、反抽象的思想。有些人把这些东西看作是去圣化,是和基本的、具体的现实脱节的,是无血性的,和美与情感对立的,不自然的,等等。

在中央集权的社会,计划社会主义的社会,或非集权的无政府社会,有多少计划是可能的?必须中央集权化吗?必须实行强制统治吗?大多数知识分子对于哲学无政府主义很少了解或不了解。玛那哲学的一个基本的方面是哲学的无政府主义,它强调非集权化而不是集权化,强调地方自治、个人责任,对任何类型的大机构或任何类型的权力积累都不信任,它不认为武力能作为一种社会技术,它和自然与现实的关系是生态学的和道家的,等等。在一个社群范围内有多少等级是必须的,例如在一个以色列的集体农庄中或一个弗洛姆式的工厂中,或一个合作的农场或工厂中,命令是必须的吗?统治人的权力也是必须呢?增强多数意志的权力呢?惩罚的权力呢?科学的社群可以作为一个无领袖的优美心灵“亚文化”的范例。非集权的,自愿的,但又是合作的,多产的,并有二种强大有效的伦理法在起作用。辛那侬亚文化(高级组织的,具有层次结构的)可以与此对比。

在许多理想国的讨论中,恶行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它或者离开愿望太远,或者被忽略。没有监狱,没有任何人受惩罚,没有任何人伤害别人,没有犯罪,等等。我接受的一个基本假设是,认为不好的行为或心理病态行为、恶行、暴行、妒忌、贪婪、剥削、懒惰、不道德、恶意等等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处理。正如大卫·李梁塔尔所说:“认为有什么地方存在着一种事物的图式能消灭冲突、斗争、愚蠢、贪心、个人的妒忌,那是通向失望和投降的一条捷径。”恶的问题必须从两方面探讨,既可以从人格内部探讨,也可以依据社会方面的安排探讨,也就是在心理学上和社会学上探讨,显然,在历史上也得探讨一番。

我认为,圆满论——要求理想的或完善的解决——是一种危险。理想国的思想史表明有许多不现实的、不能达到的、非人的幻想。例如让我们全都彼此相爱,让我们全都平等地分享一切,所有的人在各个方面都必须作为相同的人看待,任何人都不能具有左右任何其他人的权力,任何压力的应用都是恶。“没有不好的人,只有未得到爱的人”。这里有一个共同的序列,圆满论或不现实的期望导致不可避免的失败,再导致幻想的破灭,再导致冷漠、沮丧或对一切理想和一切规范的希望和努力的敌视。那就是说,最终,圆满论往往甚至总是会导致主动反对规范的希望。当圆满证明是不可能的时候,改善也往往会被认为是不可能的。

如何对待侵犯,敌意,战斗,冲突?这些能废止吗?侵犯和故意是否在某种意义上来自本能?哪些社会制度孕育着冲突?哪些能使冲突尽可能减少?假定在人类分割成主权国家的条件下战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一个统一的世界中是否可以设想武力是不需要的?这样的世界,政府需要武警或军队吗?

我的一般结论是:侵犯、敌意、争斗、冲突、残忍、虐待狂在精神分析上存在,即在幻想中、梦中等等都一般地并也许普遍地存在。我认为,侵犯行为作为一种真实性或可能性能在每一个人身上发现。一旦侵犯性也看不见的地方,我怀疑会找到压抑、压制或自我控制。我认为,当一个人由心理发展不成熟或神经症向自我实现或成熟过渡时,侵犯的性质会有所改变,因为施虐狂的或残忍的或卑鄙的行为是在未发展的或神经症的或不成熟的人中发现的侵犯性。而当一个人向人格成熟和自由前进时,侵犯的性质会变为反抗的或正直的愤怒,变为自我肯定,变为对剥削和统治的抵抗,变为拥护正义的激情,等等。并且我认为,成功的心理治疗能使侵犯的性质沿着第二种方向改变,使它从残忍变为健康的自我肯定。

我还设想,侵犯的文字发表能使实际的侵犯行为减少。我认为,如果能设法建立某种社会制度,那么,任何性质的侵犯更有可能或更少可能发生。我认为,某种暴力的排遣对于男性青年比对于女性青年更需要。有什么办法教导青年人如何明智地处理和表现他们的侵犯,在一种使人满意的而不是对他人有害的方式中表现?

生活应该简单到怎样的程度?什么是生活复杂化的适宜限度?

社会容许个人、儿童、家庭有多少私下活动?多少在一起的活动,社群活动,友谊,社交,公共生活?多少独处,“放任”,不干扰?

社会能宽容到怎样的程度?每一件事都能被原谅吗?什么是不能容忍的?什么必须受惩罚?社会对愚蠢、虚伪、残忍、心理病态、犯罪行为等等能宽容到怎样的程度?社会安置方面对于智力有缺陷的人,对于衰老、无知、残疾等等必须有多少保护?这个问题有必要指出一点,因为它除了过度保护的问题,这对于那些不需要保护的人是否有妨碍?这是否有可能导致对思想、讨论、实验、爱好等自由的妨碍?它也提出无菌气氛的危险问题,提出理想国作者中的倾向性问题,他们往往既排除了一切恶,也排除了一切危险。

必须接纳的公众趣味幅度有多宽阔?对于你不赞同的东西必须有怎样的容忍?对于堕落、价值贬损、“低级趣味”的容忍如何?对于吸毒成瘾、酗酒、服用麻醉药、吸烟又如何?对看电影、电视、报纸的趣味又如何?据说这是公众想要的东西,这很可能有统计资料的支持。你将干扰(统计说明的)公众需要到怎样的程度?对于优秀者、天才、能手、创造者、胜任者和低能者双方,你是否准备投相等的票?你将如何对待英国广播企业?能让它总是说教吗?它应该反映尼尔逊(1869年出生,卒于1946年;美国教育家及作者)评级法到怎样的程度?对于不同的人是否需要有三个频道?五个频道?电影、电视剧等等的制作者是否有教育和提高公众趣味的责任?这些事业是否应该引起公众的关心?

例如,对同性恋者、鸡奸者、裸露狂者、性施虐者、性受虐者应该做些什么?能容许同性恋者引诱儿童吗?假定一对同性恋者在完全隐蔽的场所进行他们的性生活,社会应该干预吗?假如一个性施虐狂者和一个性受虐狂者私下彼此得到满足,公众有抗议的理由吗?能允许他们公开登广告彼此相求吗?能容许爱穿异性服装的人在公开场合显示自己吗?裸露者应该受到惩罚或限制或监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