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本国的环保立法外,各国还通过国际环境法来保护环境。为了保护环境,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之后得到迅速发展。目前,仅在国际组织登记的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就有152项,其中许多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条款。例如:1972年7月5~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表达了国际社会保护环境的共同决心和行动建议。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8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二十周年之际,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多项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概括起来,现在国际环境法有助于解决以下领域的环境问题:
(1)保护大气环境。主要有保护臭氧层和防止二氧化碳引起的气候变化,防止二氧化硫等气体引起的酸雨等三个方面的国际公约。
(2)保护海洋环境。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例如,关于船舶造成污染的一系列国际公约;防止倾倒废物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等。
(3)保护生物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等。
(4)人类共享共管资源的环境管理。例如,国际海底资源、南极资源、外空资源等。
(5)防止危险废物越境污染、核污染、化学制品污染。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的活动不得损害他国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发达国家负有主要责任);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为保护环境进行国际合作;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际环境法对各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际环境法与各国环境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相渗透。从各国国内环境立法来看,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环境保护问题加以规定。发达国家一般都明确禁止污染环境投资,环境保护标准较高。而发展中国家作为国际污染产业转移的主要受害国,更应当完善立法,加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协调,防止国际投资转嫁污染。
但是,随着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迅速发展,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环境保护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称为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就是以国际或国内环境保护条约或法律为依据限制外国产品的市场准入。随着关贸总协定以削减关税为目标的多边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各国普遍降低了关税。但是包括进口配额、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出口补贴、技术标准、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开始兴起。一些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理由,对其他国家的进口设立新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采取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等形式。
4.中国的环保立法
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1983年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79年开始“试行”《环境保护法》,直到1989年正式颁布。经过10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大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了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维持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位置上。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10年时间里,中国一系列环保法律相继出台,环境立法的速度居各部门立法之首。可以说,就立法的全面性而言,中国的环保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相对完备的。
进入21世纪,面对复杂的环境形势,颁布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却从未修改过,在很多方面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刻不容缓地需要修改。2007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中,有46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订环境保护法的15件议案。这些议案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进行全面修订,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立法专家经过调研也认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代表们提出的“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围绕环境保护法修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对一些修订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论证,明确了法律的修订思路。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立法专家表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近年来,全国人大将环境保护作为立法和监督的一项重点内容,制定修改了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每年都进行与环保有关的执法检查,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护环境,以及形成全社会的合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通过立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四、各国政府的环保妙招
司法行为的作用更多是进行事前预警、事后补救,而行政行为可以发挥预先规划、控制的功能。政府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较大限度地减轻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颁发资源开发和排污许可证,可以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方式、方法、强度、规模、排污总量等进行控制;通过制定和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控制;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监督,包括定期、不定期的监测、现场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杜绝环境事故隐患。
围绕经济活动,各国通常会形成自己的产业环保政策。产业环保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工业污染所采取的由行政措施、法律措施和经济措施所构成的政策体系。
除此之外,各国政府还推出各种环保举措,大力宣传环保理念,奖励民众的环保行为,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让人们都加入到环保的实际行动中来。
国情不同,各国政府的环保政策也有很大差别,也有很多值得相互借鉴的地方。政府如何介入环保,引导环保,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和努力的事情,以下是各国政府采取的一些环保“招数”:
1.美国
垃圾处理有成效。美国是垃圾生产大国,而且有大量难以分解的化工垃圾,因此垃圾处理已成为一个重要行业。为了环境保护,变废为宝,不少研究机构和管理组织的专家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各个州和城市,就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作了具体规定,美国还尽量将各产业联合起来,让一个企业的废料成为另一个企业的原材料,使废弃物循环利用,再生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在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多年努力下,美国环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深入人心,早已成为普通美国民众的自觉行动。以日常生活垃圾分类为例,目前在美国城镇乡村,居民家中几乎都备有3个颜色不同的大垃圾桶,用来进行垃圾分类。蓝色的桶用来装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如报纸、纸屑、塑料瓶、易拉罐、玻璃瓶和各种金属等;绿色的桶用来装果皮、杂草和树木的残枝败叶等;黑色的桶用来装无法回收的生活垃圾。每家都自觉严格地进行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公司每周将这些经过分类的垃圾运到不同的垃圾场进行处理:蓝桶垃圾被送到造纸厂和塑料厂等进行再生产;绿桶垃圾被运到堆肥场,经高温处理后被制成肥料。
由于全社会积极参与,美国在垃圾处理和回收方面成绩斐然。在洛杉矶和旧金山等一些大城市,目前垃圾回收率已达到60%以上,不少城市还计划到2010年将垃圾回收率提高到75%。
2.巴西
建立环境仲裁院。巴西于2001年在里约热内卢建了该国的第一个环境仲裁院,这个仲裁院,是由一些环保领域的律师和专家组成的。目的是为巴西各级机构以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广泛存在的环保争端提供便捷的解决方式。仲裁院院长阿尔弗莱多·罗德里格斯律师说:“在巴西,对环保纠纷进行仲裁仍是一块处女地。因此,我们这个团体完全由专家组成,他们都具有仲裁员资格,能够作出足够权威的裁决。”罗德里格斯表示,环境仲裁院是个民间组织,不从属于任何司法机构,只依据有关环保的法律来工作。
3.德国
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德国是世界上环境保护政策最严格的国家,也是第一个绿党进入议会的国家。有一段时间,“生态”一词成了好公民的口头禅。从香蕉到套头衫,都要是“生态”的才行。无论是反对核动力的辩论还是与毁坏森林的酸雨的斗争,“生态”问题总是一个中心问题。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人们还认为生态与发展经济水火不相容,而今天的经济界却有了新的认识,即可以利用“生态”问题赚钱:“不论在洗衣粉、牙膏还是汽车等生产行业中,有环保意识就可以生财。”
为提高饮料瓶的再利用率,德国还将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尽管德国包装业界强烈反对这样做,但德国环境部认为,对啤酒和矿泉水等饮料的包装瓶进行征税,是很有必要的。
4.日本
变废为宝的垃圾焚烧站。日本在大城市核心区焚烧的垃圾比任何发达国家都多。丰岛区垃圾站是在东京1200万密集人口中,昼夜不间断运转的21座大型垃圾焚烧站之一。它每天处理300吨垃圾,然后将它变成电、热水和一种可再利用的渣土。更不同寻常的是,这些垃圾站并没有散发刺鼻的怪味。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垃圾掩埋法处理其大部分垃圾,日本3/4的垃圾则是通过世界上数量最多的焚烧炉来焚烧的。20世纪90年代,这种垃圾处理方式使日本的二恶英水平达到危险的程度,但此后日本运用先进技术纠正了这一问题。
日本城里的垃圾焚烧站不仅无味、无烟、不散发致命物质,而且通常看上去很美。实际上,许多垃圾焚烧站的建筑都十分壮观,有些甚至成为旅游热点。在东京,每年来丰岛区垃圾焚烧站参观的人数达到18.6万左右,其中大多数参观者都是垃圾站所在社区的居民。他们主要是来垃圾站漂亮而便宜的健身中心游泳、锻炼的。这里的游泳池是由焚烧垃圾所产生的热能加热的,健身房所用的电是从与垃圾焚烧炉相连的汽轮机里产生出的。足够2万家庭用的剩余电量则卖给了东京市内的高压输电网。丰岛区垃圾焚烧站还拥有一个老人诊所。焚烧炉里的灰烬被溶化成用于生产沥青、砖和水泥的一种渣土。垃圾焚烧站内的气压通常保持在偏负压状态,这样能从社区吸入新鲜空气并防止怪味泄露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