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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附录钓鱼比赛规则

总则

钓鱼是一项陶冶身心、丰富活跃业余生活、有益健康的活动。它不受职业、性别和年龄的限制。钓鱼比赛是增进友谊、交流经验,提高技艺的竞技活动。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针。

1.比赛项目

(1)钓重:不限鱼种,以总重量多少排列名次。

(2)钓大:不限鱼种,以单尾重量多少排列名次。

(3)钓小:以小为胜,由小到大排列名次。

(4)钓多:不限鱼种和大小,以总尾数多少排列名次。

(5)钓单鱼种:只限某一种鱼,钓其他鱼种不计成绩。钓单鱼种也可进行“钓大”、“钓重”、“钓多”等项目比赛。

(6)多项目比赛(钓鱼运动会):一场竞钓,多项裁判,分别排列名次,每个运动员和团体均可兼得优胜。亦可分钓区多项目同时或先后进后,由运动员自选项目参加比赛。

(7)抛竿投远赛:在陆地和水面用抛射竿投钩(带砣),以投和准两项指标评定优劣。

2.比赛时间

(1)单项比赛,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2)同时进行两个项目以上的比赛,每场的净钓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3.赛区的分配

(1)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整齐,上下游水深差别不大的地方,可将赛区分段编号,采取组、队抽签对号入座的办法分配钓位。

(2)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复杂,上下游水深差别较大的地方,应采取在指定较大区域内,让各组、队自选钓位的办法分配钓位。

钓鱼比赛裁判法

做好裁判工作是组织钓鱼比赛的重要环节。为此,在筹备比赛期间,要有专人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学习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明确职责范围,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使他们能严肃认真、谦虚谨慎、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为充分发挥运动员的技术水平提供有利条件。

1.赛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钓鱼比赛的顺利进行,赛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裁判人员学习比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以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行动。

(2)进行钓渔场地勘查,划定钓区进行试钓。试钓时间应不少于赛程的1/2时间。

(3)准备统一的衡器,做好衡器检定工作。裁判员要实习衡器并能熟练地操作确保准确无误。

(4)做好编队、编号工作;备好各种标签、标牌、成绩记录单、总成绩报表及其他工具。

(5)开好几个会议

①召开全体裁判人员会议,进行思想动员,宣布裁判长(组)、裁判员分工名单,使各自明确职责范围。

②召开各代表队领队和教练员会议,由总裁判长介绍比赛工作的筹备情况,比赛项目、时间及比赛规则和纪律要求。报告赛场的鱼情、水情、地貌及钓区的限定和试钓的结果。说明裁判方法,解答运动员提出的问题。会上应充分听取领队和教练员的意见,详尽讨论有关比赛事宜,取得统一认识,保证比赛工作顺利进行。

③临近赛前要组织全体裁判人员检查准备工作,宣布必要的补充规定和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赛后要及时统计、审核并报告成绩,召开经验总结会议。

2.裁判人员职责

钓鱼比赛一般应设总裁判、副总裁判(或正副裁判长),直接指导裁判员工作。较大规模的比赛,亦可划分若干裁判组,设正副组长。各裁判人员的职责如下:

(1)总裁判职责

①负责组织和领导大会裁判员工作,召集有关会议,研究和布置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大会请示报告。

②比赛前,负责检查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各裁判组(员)核查人数、钓具是否符合规定,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解决。

③比赛大会开幕时宣布比赛规程,成绩评选办法、规则、规定及纪律要求,补充说明在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无权修改规则。

④在比赛过程中,如遇裁判员之间或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意见分歧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双方意见,根据规则精神给予妥善解诀。

⑤有权对犯规运动员提出处理办法和取消比赛资格。

⑥对裁判不公正、群众意见很大的裁判员,有权取消其裁判资格及临时寻用裁判员。

⑦对优胜者和创新记录、破记录者的成绩要亲自复审,确认无误。一切符合规定后签字。

⑧大会闭幕时,宣布比赛结果。

⑨比赛后,及时召开裁判人员汇报会议,并向全体裁判人员做工作总结。

(2)副总裁判职责

①协助总裁判领导大会裁判工作。总裁判因故缺席时,副总裁判代理其工作。

②具体负责下列事宜:

处理有关参加比赛资格问题。

勘查赛场,划定钓区,检查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明显,钓具是否符合规定等问题。

组织裁判员业务学习,监督裁判员履行职责,并负责裁判员的思想工作。

③负责记时和发令。

④承办总裁判交办的其他工作。

(3)裁判员职责

①负责检点所分管区段内运动员(组、队)的人数,验证就位,做好开钓准备。熟记运动员的编号和姓名。

②检查钓具是否符合规定。

③监督运动员遵守比赛规则。发现犯规者应及时警告,对不服从警告和严重犯规者,报请总裁判或裁判长取消其比赛资格。

④比赛中裁判员所站位置应以便于观察其所负责的全体运动员为宜。对个别障碍物阻挡视线的运动员,有权令其重选钓位。

⑤按赛前规定亲自检查斤数并填写成绩记录卡。检查斤数要准确,唱数要清楚,有专职记录员时,裁判员对记录员的工作应做到笔笔检查。

⑥比赛结束时,裁判员逐人逐项统计成绩,签字上报总裁判。

(4)记录员职责

凡县、市级以上较大规模的钓鱼比赛,均应配有记录员。记录员作为裁判员的助手应负下列职责:

①提前掌握运动员名单,准备空白成绩记录卡、铅笔等工具。

②按规定比赛时间提前10~20分钟点名对号,并熟记每个运动员的钓位。

③协助裁判员检斤过数,按裁判员口唱数据处理数据,清楚、准确地填入成绩记录卡。

④比赛结束时,迅速将每个运动员和组、队的总成绩统计入卡,交给裁判员签字上报。

(6)裁判方法

钓鱼比赛的裁判方法,应根据比赛规模和项目而定。

(1)裁判可以按钓区分工,定区分段不定运动员;也可以抽签定队(组),包队不包区。

(2)钓鱼比赛一般应当一尾一称重、一记录,同时收鱼。在钓鱼运动员的小型比赛中,亦可采取一次称重点数和记录的方法。

(3)裁判员检斤记录工具,一律在钓位就地完成,运动员不经检斤记录不得离位。严禁到闭幕会场检斤。

(4)两个(组、队)数量等同者,应并列同等名次。

(5)限钩刺鱼口腔,对于钩刺其他部位者不计成绩。

(6)在不限鱼种的比赛中,甲鱼(鳖)应计成绩,虾、蟹和其他贝类不计成绩。

赛场规则

1.各代表队选手一律凭大会签发的证件参加比赛。

2.自选钓位时,运动员间隔不得小于5米。发现故意妨碍他人垂钓者,应当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3.钓具、钓饵、诱料由选手自备,但每一场比赛必须明确规定统一钩数。备用钓具放置岸上,更换时应先起水中钩,后换新钩。

4.撒窝方法不限,但不准使用有毒、有害饵料,不准提前撒窝,不准撒备用窝。

5.比赛开始两小时不上鱼,运动员可向裁判员申请更换钓位,但每场比赛更换钓位不得超过两次。

6.比赛中,一律自钓自取,不准互相帮助。不准两人共用一个盛鱼器。

7.运动员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随时接受裁判员检查,不准弄虚作假。

8.按规定,迟到者准许其参加比赛,但其所失误时间不予补偿。

9.比赛时间结束,听到终止令应立即起钩,此时已上钩未出水的鱼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