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箴言:我从哪里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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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血缘家庭(2)

近年来,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人们想使人类免去这一“耻辱”。在这里,人们不仅以缺乏任何直接的证据为口实,而且还特别引用其他动物界的例子;从其他动物界里,勒土尔诺搜集了许多事实,表明完全杂乱的性交关系在这里也是较低级发展阶段上的东西。但是,我从这一切事实中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它们对于人类及其原始生活条件绝对证明不了任何东西。脊椎动物长期的成对同居,用生理的原因足以说明:例如,在鸟类方面,是由于雌鸟在孵卵期间需要扶助;但是鸟类方面的牢固的一夫一妻制的例子,对于人类丝毫不能有所证明,因为人类并非起源于鸟类。如果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么优胜的棕叶就应当属于條虫了,因为條虫在其50—200个关节或体节的每一节中都有完备的雌雄性器官,终都在每个体节中自行交合。如果我们限于谈哺乳动物,那么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找出性生活的一切形式——杂交、类似群婚的形式、多妻制、个体婚制;所缺乏的只是多夫制,只有人类才能达到这一点。甚至我们的近亲——猕猴类,在雌雄的配合上也显露了种种可能的差别;如果再缩小范围,仅仅考察一下四种类人猿,那么在这里勒土尔诺只能说,它们有时是一夫一妻制,有时是多偶制,而索绪尔则根据吉罗-特龙的意见,断言它们是一夫一妻制的。最近韦斯特马尔克关于类人猿一夫一妻制的断语,也远不能作为证据。总之,现有的材料都是这样一种性质,以致诚实的勒土尔诺承认:

“不过,在哺乳动物中,智力发展的程度和性交关系的形式之间,根本没有严格的关系。”

而埃斯潘纳斯则率直地说:

“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看来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

从上述一切已经可以看出,我们关于类人猿的家庭集团及其他共居生活集团还几乎没有丝毫确定的知识;现有的材料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这原没有什么稀奇。甚至我们关于蒙昧时代人类部落的一切材料,也是多么矛盾,多么需要批判的检验和精选呵!而观察猿猴社会,比观察人类社会,还要困难得多。因此,凡根据这样绝对不可靠的材料而作的任何结论,目下我们都应该加以驳斥。

反之,上面所引的埃斯潘纳斯的论点却给了我们一个比较牢固的支点。高等动物的群和家庭并不是互相补充,而是互相对立的。埃斯潘纳斯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雄性在交尾期内的嫉妒是怎样地削弱或者暂时瓦解任何共居生活的群。

“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交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差不多是自然地组成了群……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结须要放松,个体须要重新自由。因此,我们在鸟类中才极少见到有组织的群……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所以能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所以,群的集体感在其发生时的大敌,莫过于家庭的集体感。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说已经发展起来了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那么这只是由于它把起了根本变化的家庭溶化在自身之中才能发生;并且可能正是由于这一点,这些家庭才有可能以后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织起来。”

群婚的历史依据

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

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嫉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

在血亲婚配尚未发现之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交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大的惊愕;甚至年逾六十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嫁给一个三十来岁的青年男子。

如果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那便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

由此可见,动物社会对于推断人类社会确具有某种价值,——但只是反面的价值而已。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形式:多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场合,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者,只许有一个丈夫。雄者的嫉妒,既联系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要受到阻碍。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一种没有武器的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像韦斯特马尔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那样,也还能以不多的数量勉强活下去。但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从现今类人猿那样的生活条件向人的状态过渡,是根本无法解释的;这种类人猿给我们的印象,勿宁说是一种正在逐渐灭绝的、至少也是处于衰落状态的脱离正轨的旁系。只此一点,已足以使人推翻把它们的家庭形式同原始人类的家庭形式相提并论的任何说法了。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切嫉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不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都伴有特殊的复杂情况,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性交关系的形式,从而归根结蒂使我们追溯到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的时期,这样,动物婚姻形式的引证,就使我们恰好回到这些引证本来要使我们永远离开的那一点上去了。

那么,所谓杂乱的性交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例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我们已经看到,由于嫉妒而造成的限制是怎样崩溃的。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嫉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班克罗夫特证明,白令海峡沿岸的加惟基人、阿拉斯加附近的科迪亚克岛上的人、英属北美内地的提纳人,都有这种关系;勒土尔诺也提出了关于印第安赤北韦人、智利的库库人、加勒比人、印度支那半岛的克伦人的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关于帕提亚人、波斯人、斯基台人、匈奴人等的故事,在这里就不必说了。在血亲婚配尚未发现之前(这的确是一种发现,而且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发现),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交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大的惊愕;甚至年逾六十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嫁给一个三十来岁的青年男子。不过,如果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家庭形式上抛弃那种与它们有关的血亲婚配的观念,——这种观念跟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是跟它们直接冲突的,——那么我们就得出一种只能叫做杂乱的性交关系的形式了。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这种关系的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乱得毫无秩序的。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像现在甚至在群婚制中在大多数场合也有的那样,决不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果说韦斯特马尔克(他是最近的一个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把两性在生孩子以前成对同居的一切场合,都叫做婚姻,那么就应该说,这种婚姻也是完全可以在杂乱的性交关系状态下发生的,它跟杂乱状态,即没有由习俗规定的对性交关系的限制那种状态并不矛盾。当然,韦斯特马尔克是从如下的观点出发的,他认为:

“杂交状态包含着对个人爱好的压抑”,因而“卖淫是这种状态的最真实的形式”。

而我却以为,如果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那便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我们在研究群婚时,再来谈这个问题吧。

血缘家庭的消失

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马克思

……歌德在关于神和舞妓的叙事诗中,说到妇女在寺院献身的宗教义务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过于把这种风俗习惯比作现代的卖淫了。——恩格斯

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做自然而然的事。

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蒙昧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子来。不过,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同时,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也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种发展要求以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