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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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导言(2)

除了认真考虑每个步骤以外,波特图式应该被看作一个循环的有机整体。它不是一组随便放在一起彼此独立的问题,而是一个各个部分相互联系的系统我们已经从表面的第一印象转向从各个不同方面解释这一案件中所发生的事情。各个新闻机构都宣布自己是忠诚的,波特图式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进一步评价这个案件中的价值观和原则的机制。波特图式也可以用于确定当以后有类似的情况时,采取什么政策方针来规范行为。

在这些基础上电视台或报纸可能决定其关于是否报道被告的名字和背景材料的政策。最起码,编辑人员应该明白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又一个可以帮助他们采取更全面的政策的系统。通过四个步骤,媒介机构可以建立或加强他们关于某些问题的政策,比如匿名的出处,自杀事件的报道篇幅、信任度、审判的报道篇幅、广告中的欺骗等等。

但我们最初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究竟哪支新闻队伍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这个问题使我们回到了这一练习提出的一个中心问题上:有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根据可以用来做出伦理决定,一个最重要的理论,我们可以根据它在相互竞争的理论中进行选择?或者说,做出伦理决定是一个适应特定社会中的习俗和义务的过程?波特的循环模型,有着不断扩展的潜力,对以上两个方面都能够顾及。当我们在第二步详细阐述人们持有的价值观以及在做出最后选择时辨明自己的忠诚时,就已经解释了社会习俗。但这些社会学的问题通过诉诸一个明确的伦理原则而在波特图式中得到了调和。没有这种诉求,结论在道义上就是不合理的。可不幸的是在环境的压力下,媒体往往倾向于从第二部分(价值部分)转入采取行动,从而忽略了第三、第四部分(原则和忠诚部分)。

脚的决定。在这个具体案例中,两种价值观都合理,都不是荒谬绝伦的。双方新闻工作者都瞄准了一个西方社会中人们广泛持有的价值观念。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家媒体公司选择道德上的开明态度,而另一家公司则选择不守诺言,骗人,欺诈。而波特图式循环无法证明这种不道德行为是正当的。

幸运的是,在有些情况下不同的价值观本身是可靠的。在这样的例子中,一个职业价值观可以在合理性上与另一个应用了波特图式分析过程的价值观匹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第三、第四部分得到解决。

当在第二部分中,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看起来都合理时,伦理学理论问题的解决往往发生在第三步。典型的情况往往是,一家新闻机构诉求一个明确的伦理原则,而另一家则在第二步后就根据职业价值观做出了决定,但在这个个案中,两种伦理学理论是相关的。顾及他人的兄弟之爱的原则,坚持保护未成年犯罪者,不发表有关个人的信息,直到陪审团判他们有罪,而根据康德的理论“说真话”是绝对命令。在这个案例中,那家美国报纸已经做出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以核对事实。当两个不同的伦理理论看起来都有关联性时,就可以根据理论本身的充分程度以及通过形而上学或神学来解决冲突。

而在处理这个案例的过程中,正确的伦理选择直到第四部分才出现。

一个想在伦理上做出合理结论的新闻机构不能仅仅诉诸职业价值观,并为与职业价值观相适应的伦理理论进行争辩。尽管多数案例在第三步的伦理原则上达到顶点,忠实于谁的问题在这里仍然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在这一案例中,忠实于悲剧的无辜受害者是最高原则。新闻机构怎样表示他们对巴尔杰一家的全部责任呢?那家美国报纸似乎是利用了这个家庭的悲剧为自己牟利——它急急忙忙地公布了全部血淋淋的细节。一家媒介是不是应该以少数人的痛苦为代价,忠于自己,忠于报纸的信誉、能力、或者说忠实于好打听的读者?而经受着痛苦的家庭在完全无辜的情况下,是否能通过公证的合法程序,控制关于他们自己的消息,而不是把那些由自己的行为所支配的特权交给别人?

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做决定的过程是最重要的。从事媒介这种职业要求很高,这一行业中充满了模棱两可的情景和相互冲突的效忠对象。从事新闻的人必须迅速地做出决定,没有多少仔细考虑的时间。通过了解道德分析中的诸多因素,不但能使我们的词汇变得锋利,而且提高了我们有关媒体伦理的辩论水平。通过理解社会伦理学的推理方法,我们提高了理性工作的质量,从而在以后长期的媒介实践中,能够加强选择的合理性。波特图式中的四个部分在于指导媒介人员和学生发展规范的伦理学,而不是留下。

应用伦理学原则

波特图式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本书中的各个不同的案例。在利物浦谋杀案中,相关的经验性的事实十分复杂,但也不是不能理清的。争论可能发生在关于商业街的环境以及两个男孩中哪个更坏这样的问题上,而不是那些关键的细节。比如尸体是两天后找到的,嫌犯24小时后被捕。因此,波特图式坚持任何时候都要认真对待细节。

我们存在分歧往往是由于从不同角度看问题,比如一家报纸秘密买下一所建筑,开了一个酒吧,拍下了城里官员们出人酒吧的情景。像这种情况,在可以做出结论之前,在我们可以决定这家报纸是否犯有设圈套、侵犯隐私、或者欺骗罪之前,一系列细节必须搞清楚,或者是当人们争论电视台对儿童的责任时,许多分歧都是有关电视台的利益以及电视台可以免费提供多少高质量的免费节目而不至于破产。对于控制广告这个问题的分歧也往往在于我们认为广告对买方行为应有的效果上,我们常常争论是不是必须推翻整个现存的媒介体制,还是继续在其中工作,而实际上,这些争论往往并不是真正道德上的分歧。比如关于是推翻现有体制还是在其中工作,双方都可以诉诸一个功利主义原则,也就是各个机构必须尽可能多地提倡好事。这种争论只是基于事实和细节,基于对哪种战略能带来更大效率的相互冲突的估计。

同样,我们的价值观也需要分离出来解释。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常有几个价值观念产生作用。详尽地列出所有参与者持有的价值观从来都是不可能的,但对价值观的关注有助于我们避免根据个人偏见或未经核实的成见来做决定。

我们的价值观构成了一个参考的构架,这其中,理论决定和情景对我们是有意义的。有时我们得到的价值观与经过仔细计算的伦理理论相符合。比如说,我们高度重视温柔和热情,所以我们的态度和语言用一套严格的和平主义伦理学紧密结合在一起。然而更可能的是,迈进波特图式的第三部分去检验伦理原则将会批判那些可能影响我们判断的价值观,比如记者们有时会支持所谓的“引蛇出洞”的过程。也就是说,公开控告某位政客,而关于他是有罪还是无辜要等到这个事件在公众面前充分曝光之后才能知道。这时,职业价值观就常常会与伦理观中“讲真话”、“保护隐私”这些原则相冲突。

价值观念是人类行为的动机,是人类特有的标志,但价值观从来不是纯而又纯的。我们倾向于对价值观念心存戒备,一旦违背他们,我们就会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理由。职业价值观铭刻于权力之中,’像记者、律师、工程师这些职业有相当的影响。一般说来,他们按照自身利益行事。比如:职业价值观常代表着高尚的情操。电影制片人可能专心致志于审美价值,而广告制作人则推崇艰苦工作。但没有哪一种价值观是纯粹无瑕的,一般说来价值观念是一个常常需要人们检查、询问、改正的概念的复杂的混合体。波特图式中的第三、第四部分(也就是关于原则和忠诚的部分)有助于我们批判地思考在第二部分(价值部分)中接收到的那些冲突的或不正确的信号。

这本书以先描述案例,再进行评论的模式试图弄清波特图式中的前两部分。案例分析的目的都是给出相关细节,提出在各种情况下都已经被考虑过的可能的选择,案例本身,特别是评论,详尽地解释了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那些主要人物持有的价值观。价值观常常在对话、演讲、备忘录以及对自己行为生动的辩护中变得清晰起来。伦理学家认真地研究修辞学以发现在第二部分中需要哪些材料。比如一家广告机构的经理可能认为创新极为重要,以至忽略了创造过程中的其他范畴;效率又会在一个电影制片厂受到重视以至于只有从属的价值观才能存留;而一个记者对某个政客的敌对关系,往往会扭曲他对该政客行为的解释。

有时候,解释可以进行得更深入一步,为人们提供可以用来为自己的决定辩护的伦理原则。但从总体上讲,这些准则或伦理原则必须由读者自己提出来。为了有助于这个过程,下文总结了五个主要的选择。正如波特图式所显示的,诉诸于能说明问题的伦理原则,是道德推理过程的重要阶段。

人们常常注意到报纸、广播越过了波特图式的程序。他们的行为是以职业价值为基础的典型。他们实际上在第二部分(也就是价值部分)就为自己的行动做出决定。比如说,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例中,《纽约时报》决定发表这一事件,因为它把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特权视为最高准则,其他考虑则都不重要,但在波特图式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除非能清楚地表明某一伦理原则形成了最后的决定,否则就没有哪一个结论在道德上是合理的。波特图式左边的两个部分,包括价值那部分,详细说明了“到底发生了什么”,右边那两个部分,包括伦理原则那部分,关系到应该发生什么,也就是说图式左边一半是描述性的,右边一半是规范化的。

尽管伦理学包括对于道德问题的批判推理,我们仍将遵循标准的定义把价值观念深深地定位于人类的意志和感情之中。正如西格蒙德·弗洛仔德在《图腾与禁忌》(Totem and Taboo)一书中所说,据我们所知,所有的利会都会提出某些理想化的东西让大家去效仿。但他们也会建立起一些界限或禁忌将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区分开来。一个图腾可能代表着一个部落崇尚狮子的力量或鼬鼠的灵巧,同样的,人们保留一些利益以诅咒那些被认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行为。换句话说,人类存在价值观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类是有道德的生物。价值观念自动地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渗透到人类经历的各个维度。即使科学试验也是一样充满了价值成分。从另一方面说,伦理学中包含着对神学和哲学的理解,以及那些关于正义、美德、善良等等思想史的争论,并且伦理学强调推理能力和充分的论证。

有时一个记者会问:“为什么要去为那些原则操心?我们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这样的评论常常反映出在道德上陷入窘境的一种职业性的不耐烦态度。但这也使我们注意到许多哲学家也在问:“为什么要有原则?是什么原则?谁的原则?”今天哲学家和社会批评家倾向于对道德准则的探寻进行挑战。然而对于准则的正确理解是道德承诺的基础。根据这些思路,查尔斯·泰勒写道:“准则使我们的生活在精神上变得有意义,而没有这一套准则,就会陷入精神上的无意义的生活。”

然而,当概括那些道德上正确的选择时,教师和作家把伦理原则强加于人却常常适得其反,因为他们这种做法,省去了分析过程。正确的伦理学推理的目的在于得出能产生合理行为的负责的结论。为达到这一目的,下面介绍几条伦理学准则,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这些原则可以在任何适当的和有益的条件下与当时特定的情景结合起来。历史上伦理学家已经建立了许多伦理学原则,¨我们认为以下这五个伦理学指导方针在西方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他们相当广泛地共同代表了那些经过时间考验的伦理选择。通过研究这些理论,将使学生学会怎样把这些原则应用于接近自身体验的情况,而我们希望那些了解世界上其他理论,了解其他文化中的道德问题的读者,用别的理论替代它们。

这些主要的理论并不是公认的准则,也就是说,它们算不上一套毫无矛盾的不言自明的真理。如果那样说的话,就流于轻率而忽略了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所代表的文化力量。在希腊文里,准则的意思是用来测量的尺子、征税表或蓝图。准则确实赋予某些书籍以特权,因为如果没有一定的界限,混乱、浪费精力、“喋喋不休的抱怨而不是无可争辩的批判”就会充斥于书籍中。多样性来自统一性,没有一个缓冲地带,斗争就不可能存在,准则“有赖于谁去讲授它及如何去讲授它……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并不意味着生活在同样的历史中。”法国哲学家莫里斯·梅格·庞帝曾写道:“马基亚维利最根本的东西就是他确定了斗争的根源之后便超越它,而从未忘记它。”苏格拉底在《克瑞托》中有着类似的观点——认为正是那个他批评的城市使自己能够进行批判,以及批判的内容和批判的方式成为可能。这整本书中,理论家都提供一种共同的语言,不是抽象的权威,而是为了使我们能够根据环境的需要,自己进行思考——或是反叛的,或是温和的。

五个伦理学准则

1.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精神美德就是在两个极端之间的正确位置”。

中庸之道是一种“求中”的原则,最早出现在西方哲学的发源地——公元前四世纪的希腊。中庸之道,或者更准确的把它叫做“平衡和谐之道”是一条永存的伦理准则,其实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就在公元前五世纪的中国由孔夫子的孙子予以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