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者是寿险保险费率计算的三要素。寿险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这一点决定了费事计算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死亡率。寿险是一种长期合约,保险人在计算保费时通常考虑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保险人给付的利率越高,投保人所交的保费越少。寿险公司经营需要的费用,经过科学合理的计算和分摊,构成了保险费的一部分。
三、生命表
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以特定的人群为研究对象,各年龄对应生死人数、生死概率及平均寿命的一种表格,反映或概括特定人群的生命规律。是寿险保险费计算的基础。
四、寿险营运的原则
因为保险费率是预定的,实际经营的利率、费用率存在一定的偏差,即寿险“三差”。此偏差决定了寿险经营的成果。
第二章 寿险商品及其功能
第一节 寿险商品的功能
寿险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一般商品的三种功能,即内在核心功能、外在展示功能和扩增递延功能。
一、内在核心功能
寿险商品的内在功能体现为保险商品的性质。入寿保险类的商品为人们提供残废保障、生存保障或生死两全保障,如:养老保障、疾病身故保障等;意外伤害类保险则为人们提供意外伤残、意外身故保障;疾病保险因保险商品不同,有的提供住院医疗保障,有的则提供重大疾病保障等等。
所谓内在核心功能,就是指险种“保死亡就保死亡,保生存就是保生存,保意外就是保意外”,没有任何华丽的词藻修饰。当客户理赔时,是以内在核心为基准进行赔偿的。
(1)内在核心部分是体现险种性质的部分。
(2)内在功能没有任何修饰,实事求是。
(3)保险人对客户提供的保障,以内在核心部分为基准。
(4)寿险商品会出现保险方式乃至名称不同,但内在功能相同的情况。
二、外在展示功能
寿险商品的外在展示功能是内在功能的表现方式。同样都是衣服,因式样不同而有区别,它能让人们感受到保险商品的存在,并且有可能比较和进一步认识这一保险商品。
寿险商品的外在展示部分包括
1.险种名称
2.投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及展示资料等
5.相关宣传资料
三、扩增递延功能
寿险商品的扩增递延功能是建立在内在核心功能和外在展示功能基础上的辐射效应而产生的功能。它是寿险商品的文化价值、观念价值、感受价值,是寿险商品存在的社会学、经济学、消费学意义的升华。
比如:投保可以使人们产生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企业为员工买保险可以提高自身的凝聚力,有利于留住人才等。
(1)人们购买保险商品是先接受理念,再接受商品。
(2)人们认识保险商品的过程是由认识寿险商品的扩增递延功能开始,然后才由外到内而逐渐认识寿险商品。
以上两点说明:在寿险商品的推销过程中,要注重在商品的扩增功能部分做文章,不能在客户面前直截了当地谈及“生、老、病、死”,而要引申一些形象的比喻,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宣传寿险商品的文化价值、理念价值。例如,向企业主推销寿险商品时要强调投保对企业经营中的促进作用,强调寿险商品的功能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调动员工积极性以促进生产等等。
第二节 寿险商品条款要素
一、寿险商品条款要素
寿险商品条款由以下五个要素组成:
1.保险对象
2.保险责任
3.保险期限
4.保险金额及其给付
5.保险费及其交纳方式
二、寿险商品条款实例
下面以新华人寿年年有余两全保险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款)条款
(1999年6月修订)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入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J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为限。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分为趸交(一次交清)和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应与保险期间一致;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入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末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入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入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高残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入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入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